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遇到的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调查报告——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情况调研分析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调查报告———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情况调研分析施春典(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361012) 摘要: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等职权行为一直为人质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促进检察机关加强逮捕职权的自我监督,保证审查决定逮捕的质量,但司法实践中受执法理念、侦查机制、办案水平、检务保障等因素的制约,限制了程序设计的功能,因此应进一步规范逮捕条件,优化检察职权,完善配套机制,健全制裁措施,以保障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落实,更好地实现逮捕强制措施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自我监督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09-04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施春典(),男,福建漳州人,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法律硕士。
审查批准逮捕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职权配置框架内,既是司法审查的重要表现形式,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体制,以捕代侦的侦查方法,构罪即捕的执法思想,职务犯罪侦查权地方化(侦查权受制于地方)等一直为民众所争议。
同时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出现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呼声,社会对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有着更高的司法期待和需求。
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以下简称“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就是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检察职权的自我调整和重构。
但是,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这一改革举措在检察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的障碍和制约因素。
本文拟从厦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执行情况,分析该改革措施对检察职权运行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刘晓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新规定。
新规定颁布后,对于自侦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诸如办案时限紧、侦捕关系不顺、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提出了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逮捕权侦查权自侦案件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2-02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在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同时,又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权授予检察机关,这种“自我监督”的模式,一直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
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学者、专家也进行了许多讨论和研究。
终于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克服了侦查、逮捕在同一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把关,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实际存在的对自侦案件“以捕代侦”等问题。
《规定》在将自侦、批捕、起诉3个职能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如下分离,即将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权力与决定逮捕权力相对分离。
这一改革举措,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有重大意义。
但是,每一种新的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下面笔者试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经验,略谈一下自侦查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一)观念上带来的冲击从事过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同志都深有体会,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智商,从东窗事发到被依法逮捕,这期间既是接受调查和审讯的过程,也往往是某种权利和“关系”在暗中博弈的过程。
逮捕权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 c i哦v 謦罗翟譬翌霪雾翼翟翟霪霪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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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 o年9月(下)i太{;IJ占轴会池纽国幽甾幽溢盘溢毯骚幽鬣缢缢豳滋:蠡!!!:!!!:!±=!二:竺逮捕杈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方芳摘要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的改革,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批捕权上提仍属于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鉴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放低逮捕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
实际上,只要是内部监督都难免存在“重配合,轻常l约”的问题,因此,相关改革步伐不能停滞。
从长远来看,批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才能保障公正——这里的中立法院并不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而是独立的、专门从事裁决逮捕与羁押的法院.关键词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捕联动异议沟通中立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6-0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必须提交检察机关批准,而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却由本院直接决定,这种“自侦、自捕、自诉”的刑事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接受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也不例外,因此改革这种状况成为了一种历史必然。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的重大意义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克服了“立案权”、“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均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发挥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职务犯界案件的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从制度上实现了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监督制约的直接抵达,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检察一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加谩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监督,保障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1。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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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的相关问题
处于 中立位置的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逮捕进行
审查 。 这种观点强调 , 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甚至所有刑 事案件批准逮捕权交 由中立 的法院行使 , 是大势所趋 。 另一种 观点认为 , 根据我国现行 的司法制度及宪政体制 ,
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比如, 全面把握逮捕的
三个条件 , 高度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 建立轻罪案件不捕 风险评估机制 ;加 强讯 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 工
作; 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和不捕说理制度等 。 在完
善现行逮捕羁 押制度的各种改革方案 中,职务犯 罪案件 审查 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 , 是率先完成并实施的一项改革 。 这是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审查逮捕程序 “ 上提一级 "改革 的相关 问题
刘 慧玲
( 高人 民检 察 院, 最 北京 10 2 0 7 6)
长期 以来 , 理论界对我 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非常关注 , 对 行外部监督 的改革呼声较为强烈 ,但对 于如何引进有效 的外 部监督机制 , 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 、 取消检
阶段
理论 界对检察 机关 自侦 自捕等 内部制约 机制一 直存 在
( ) 一 第一 个 阶段
“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 , 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 侦查 活动进
收稿 日期 :0 9 1一 O 2 0 — 0 l
20 年前后 , 04 在研究司法改革方案 时, 有关方面 曾经提出
作者 简介 : 慧玲 ( 9 5 刘 16 一
中央 司法 改革 的要求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定 了 《 于省级 以 关 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 逮捕 的规定 ( 试行 ) 下称 《 》( 规定 》) 已于 20 , 0 9年 9 月起在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L e v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三!!!竺!三里型._|:_i:●■圈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卓烨烨摘要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转变侦查模式、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和科技强侦等办法加以应对。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证据标准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5.02去年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i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是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一项重大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
检察机关肩负着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任,此次司法改革,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晌。
一、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规定》强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以此为基础的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司法改革对反贪局等办案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引起检察实务中较多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根据刑诉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作出了较为严苛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l O目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l至4日。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的期限为14天,批捕权上提一级后,要留出给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7天的办案期限,还要留给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卷和同级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的时间,侦查部门剩余的时间极为有限。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浅谈“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
济 钆会发 展和 依法 治围要求 进 一 步宄善 , 把 足 点放 愠化 法{ = l I 髓 督 Ⅱ能 _, j l 把着 眼点 放 障 礼会 实现 公 hl 上 , 落脚 { i展大 局 中的从属地 位 , 国家 即检察工 作必 须服务 侵犯 公 民权利 的现 象 , 以有 必要 进行 有 比例的 衡 。“ 所 逮捕 之
乖保 障经济 社会 发展 , 足 J I 这 l 因特也 社会 义事 业的 必然要 求。 L ‘ ’ 悲 不应 当超 过犯 罪之 ‘ ” 。 恶 ’ ( ) 理解科 学发展 的核 心理念 , 二 深刻 把握检 察 工作 的人 民性 I 审查逮 捕 决定应 具备 正当住 。将 遽 捕而 施 被逮捕 人 . 检察 权足 来源于 人 民的权 力 , 直接 接受 人 民监督 , 好 的 要 更 的惩 罚超过 其应受 刑 罚的可能 性降低 到最低 的限度 , 用最 小的代 服 务 ] 人 民。 检察 作 要 实 重 人权 和保 障人权 , 充 分 认 价 实现遽 捕 的积 极功 能 。 葵 { 要维 护逮 捕 的正 当惟 , 捕就 必须足 适 逮 人 的 伞面 、 凋、J 续发展 才足 昂人 的发展 , l持 j 人的币 谐才 足最人 度 的和合 的。 先 , H < 当被 滥川 , ¨ 逮4 H 应  ̄ 要 可 能避 免适用 于 的和 凿 。因此 , 察机 芙要 增 强人权 意 识, 决 制 1刑 事 诉 讼l 检 L { 】 无辜 的人 身上 ; 次 , 其 逮捕所 施 于被逮 捕者 的“ 先予 惩 罚” 不应 超
( ) 三 深刻理 解科 学发展 的基 本要求 , 握检 察工作 的监督 性 I 、j 人的代 价 。 把 f f 更 j』
2 审 查逮 捕 决定应 具备 妥遁性 。 U 审 查逮捕应 当 符合逮 捕 . n 设萱 的 口的 , 是保 障嫌 疑人到 案 , 逃 避 或妨 碍刑 事 诉讼 的顺 利 须 充 分行使 包括 职务 犯罪 侦查 权 、 批准 边捕 权 、 公诉权 平 诉讼 l l 进{ , 『 l 因此 , 能将逮 捕作 为逼取嫌 疑人 口供 的于段 , 为捞取 个 作 督权在 内的检 察权 , 不能 r … 舣 督方 向随意 { 张 , 只能适 应经 人利 的 : 。 口 ‘ J r “ E具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对检察权优化配置的一重大改革,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推动司法改革与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文章对这一举措实施以来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应对策略进行探讨,以期对检察实务中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问题;对策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的下发和各省检察院的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全面推行。
该制度的实施无疑对自侦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对规范办案和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改变以往自侦、自捕、自诉的监督模式。
解决这种监督不到位问题,强化对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同时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对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均具有现实意义。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凸显的某些困难和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积极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实施稳健进行,逐步摒弃旧办案理念,朝着更规范化办案、高效办案的方向发展,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力度增强,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审查逮捕权的上提一级,从自侦案件不捕率的上升可看出,上级院对逮捕条件和逮捕必要性等的审查更加严格和中立,能够更加客观地做出决定,解决改革前同一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监督缺失弊端,真正体现侦查监督的目的。
(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效果。
上级院侦监部门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能得到有效监督,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程序启动开始后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上级院对审查逮捕证据条件的严格把关,促使下级院自侦部门将更注重全面收集证据,从而更有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上级院对审查逮捕条件的严格把关,一定程度上鞭策下级院侦查部门更为规范自身的侦查行为,对侦查部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规侦查行为得以有效监督,促使下级院侦查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适应更高标准的侦查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对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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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 0 1 — 4 2 1 — 0 1
作者 简介: 王胜 国(94 ) 天津市人, 15-, 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陈辉(90 ) 天津市 17一, 女, 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主要从 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察权 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 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 问题 , 并未覆盖所有的自侦案件和侦查的每一环节 。 案件 , 促进 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 , 犯罪嫌疑 ( ) 二 配套 程 序缺 少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踟 。但是 ,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 1 。 上一级检察机关作 出批捕决定后 , 证据在侦查 阶 提一级后 , 了一些新问题, 遇到 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 段或者审查起诉 阶段发生变化 , 下级检察机关是否有权 变更强制措施 , 以及程序如何进行 , 在上提一级 的《 试行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 中并不明确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 批捕权 ; 上提一级 中图分类号 : 9 5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4 8 8 2 1 )2 0 5 — 4 1 7 — 2 X( 0 0 0 — 0 1 0
20 年 6 8日, 09 月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 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 ) 自侦 案 件 的监督 不彻 底 一 对 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省级以下 侦查监督部 门将对本 院 自侦案件的监督权近乎全 人 民检察 院直接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 部交给上级检察机关 , 而上级检察机关 的监督并未覆盖 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并于 20 年 7 , 09 月起试行 。 该规定 侦查过程的每一环节。 第 1 条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查 的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 , 审查批捕的时间变得 职务犯罪案件 ,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的 , 由上一级人 非 常紧迫 , 改 根据《 关于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的 目的是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对 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以下 ( 自身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不力的现状 , 充分发挥上一级 简称《 试行规定》 , )犯罪嫌疑人 已被拘 留的, 当在拘 留 应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 后三 日内报送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下, 报 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的领导和监督 , 强化对职务犯罪案 送的时间可延长 1 日至 4日。1 天的审查批捕期限, 4 下 件侦查权 的监督 、 制约 , 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 内部 级检察 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和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从 监督制约机制 ,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 、 公 门分享 。根据规定 , 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 正行使f 】 】 。该制度的实行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研 部 门移送审查逮捕 的案件要提出审查意见 , 并要及时将 究领域均认为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制度解 案件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 由于下级检察 决 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 、 侦查 、 逮捕、 起诉均 由同一个检 机关不是最终决策机关 ,也没有 案件质量考核上 的压 察院办理 的问题 , 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 力 , 侦查监督部门原本就缺位的对本院 自 侦部门侦查权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 的监督意识更 会让位 给一切交 由上级侦查监督部 门监 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阁 。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 加强侦 督裁决 的意识。但是 , 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不是同下级 自
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
呻l鼠f8协m A nd Soci et y ■—圜匿匪鋈i=.竺婴墅!f叁型查塾金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武装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现象而在近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但由于现有人员素质、力量、思想观念、办案制度、工作机制等还存在与之不相应的地方,应当强化对自侦案件监督的观念。
建立统一指导协调的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权侦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的关键作用。
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更好对本院自侦部门行使侦查监督权,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
一、现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现状分析通过最近几年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目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
第一,逮捕率高。
近三年(已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为界),我院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件68人。
其中,反贪部门报捕67件68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6l件62人,决定不捕的2件2人。
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相对较高,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第二,报捕质量不高。
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6l件62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2件2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4%。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浅谈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囝圆强—▲塑鍪。
.竺堡!型生f叁型圭塾垒嚣谈“职芬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握一缓”——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侯卫鹏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Ⅸ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合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变革。
一方面,《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的监督、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另一方面,《规定》也限制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
“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上一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无权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
”虽然《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为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
但在科学发展语境中,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上述限制值得商榷。
关键词科学发展人权保护审查逮捕决定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 o)10-16802一、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意义(一)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把握检察工作的服务性一方面要认清检察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宪法地位,即以法律监督丸主要特征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认清检察机关在和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的从属地位,’即检察工作必须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
(二)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l酗J-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检察权足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要直接接受人民监督,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二、 改革 实践 中存 在的 问题 及难 点 《 定》 规 下发 后 , 过一年 的实 践 , 经 我们 发现 规定 有的地 方较
面变 化 : 一是增 加 了 重 审查 程序 。 级院 侦查 部 门报 请迷 捕犯 为模 糊 , 在权 力责 任不 清及不 易操 作之 处 , : 践[存 在 的 下 存 实 } ] 罪嫌疑 人 , 要先送小 院侦 查监督 部 门审 查后报 本院 检察长 或俭委
担任各 级人大代 表 的犯罪嫌 疑人 的报请 许可程 序 、 民监督 员监 人
此外 《 规定》 明确 : 还 下级 院认 为需 要撤销 或者变 更上级 院决 定 的逮捕措 施 时 , 当报请 上级 院 同意 。 应 下级 人 民检察 院 认为上
一
督程序 、 清延 K侦 查羁押 期 程 序 以及通 过俭 察专 网报送 案卷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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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I l 90 l 0 -5 22 l )l 3 ・3 - 的案件 , 规 定》 《 允许 不 讯问。 列拟 不讯 问的 , 但 要送达 《 听取 犯罪
根据 中央关 于深化 司法 体制和 工作机制 改革 的部署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2 0 0 9年 9月 2日印发 了 《 于省 级 以下人 民检 察院立 嫌 疑人 意 见书》 犯 嫌 疑人 要求 讯 问的 , 当讯 问 。 关 , 应 在审 查逮捕 案侦 查 的案件 山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审查 决定 逮捕 的规 定( 行) 试 》 ( 下称 《 定》 , 规 ) 明确规 定 了省级 以下 ( 不含 省级 ) 察 院立案 侦 查 检
量。
1001415388
第
期
� � � �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月
国家对审查批捕权的配置也坚持了司法审查,由法院或者法 官行使. 综观两大法系不难看出,尽管具体运作方式会有一定差 异, 但法官司法审查, 令状主义和逮捕羁押的分离是一种普遍 做法.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中普遍实行逮捕与羁押相 分离制度. 西方国家的逮捕和羁押分离意味着, 逮捕更多是一 种强制嫌疑人到案的方法,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长期 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而我国的逮捕是西方逮捕和羁押 的总和.当分析我国逮捕问题时, 必需将西方的逮捕, 羁押一 起加以考察, 比较, 这样才不致片面. 逮捕并不意味着羁押, 在 逮捕之后, 仍然需要向法官提出羁押申请, 由法官听取犯罪嫌 疑人的意见, 并最终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 这种做法甚至成为 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例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摘 要: 最高检作出的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 "上提一级" 的规定, 此项改革有进步之处也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从
长远来看, 逮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 应当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 才能保障公正.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 可以采 取 "三步走" 的改革方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审查决定逮捕权; "上提一级" 改革 中图分类号:� � .� � � � � � 文献标识码: � � � � 文章编号:00 ( 0 0 ) 0 -00 -0
一, 问题的提出 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为 严厉的强制措施. 它有时限地剥夺了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 直 接关乎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鉴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防 止司法权被滥用, 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 现代各国都对逮 捕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在国际上, 禁止随意 逮捕,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已经成 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 中国对保障人权, 依法适用逮捕问题 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问题均有明 确的规定. 尽管如此, 由于我国逮捕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仍存在一些缺陷, 使得现行逮捕制度出现了不少问题, 如超期 羁押, 逮捕羁押合一, 自侦自捕等. 其中, 职务犯罪案件 "自侦自捕 " 的诉 讼程序最为学界所 诟病,00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 "部署实施职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相关问题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查塾金竺!竺!型圭!:蚕篮麓缓豳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相关问题探讨1n-l,J,航金瑞坤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一项优化检察职权的改革性举措,这一举措在体现了重大法治意义的同时,也对基层检察机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Y-作要求。
积极寻求实践中面临问题的对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此项改革是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内部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 o)1l-143.02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今年,高检院出台了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性举措,制定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
此后,浙江省院结合实际,在高检院规定的原则框架内,对高检院《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印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并于2009年9月20日起在全省试行。
.正如高检院张耕副检察长指出的,此次逮捕程序改革“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
”检察机关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优化了检察职权的配置,具体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务犯罪监督权上的集约化的问题,促使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办案方式,杜绝执法随意性的发生,有利于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规定的部分内容的解读1.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强化内部监督,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但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在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前,仍然要先进行审查并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
闸北区院反贪局执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后问题及对策
闸北区院反贪局执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规定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逮捕权上提一级问题对策一、执行基本情况自2009年7月起,本市检察机关实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即我局查办的案件由市二分院决定批准逮捕。
自该项改革实行以来,我局共查办职务犯罪案32件35人,报捕15件16人,报捕率为45.7%(以人数计),其中不捕数为4件5人,占31.3%(以人数计)。
年份立案数报捕数批捕数不捕数2009年(7-12月)7件7人4件4人 4件4人 0件0人2010年(1-12月) 19件20人10件11人6件6人 4件5人2011年(1-6月)6件8人1件1人 1件1人 0件0人以上数据反映出,与实行”批捕权上提一级”前相比,(以2008年为例,我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9件20人,报捕15件16人,报捕率为80%(以人数计),其中不捕数为2件2人,占12.5%(以人数计)。
)报捕率大幅下降,而不捕率则有所上升。
显然,现在区院在报捕上较从前更为谨慎,而分院在批捕时也更为严格。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报捕时间更显紧迫。
”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区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需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作出决定后,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将决定交区院执行。
这一流程与改革前相比,增加了报捕的环节和流转的程序,但由于工作流程的总时间并未改变,从而使得区院侦查部门的时间显得相应紧迫,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得报捕既有质量又有效率,是对区院侦查部门的一大挑战。
改革实施以来,我局就多次遇到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临近下班时方才收到案件管理中心传递的由分院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使得后续的执行时间相当紧迫,增加了难度。
为此,区院侦查部门需要直接与分院侦查监督部门沟通,甚至有时候为了抢时间,不得不直接守候在分院以便第一时间拿到决定书。
浅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认识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圄塑圈匿鳌.竺堡!型!!f叁型鱼垒金浅诙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摘权“上提一级"改革的认亏只汤克文摘要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对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提出了挑战。
下级院要从提高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强化初查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积极应对这一改革。
关键词审查逮捕权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2—02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试行)》,要求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这一改革意义重大,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挑战。
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要求是高裣院在新的执法形势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出的重要改革,它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
较好地解决了社会上“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问题,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指明了方向。
二、改革带来的冲击与挑战这一改革给下级院特别是基层院现有的办案条件,多年来形成的办案模式、工作程序,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带来的冲击是显见的、提出了挑战是具体的,主要体现在:(一)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侦查工作的质量提出了挑战.下级院提请上级院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院主要是采取书面形式审查批捕,由于上级院长期批捕大案要案,相比下级院而言,上级院对证据的审查要求更加严格,这就加大了下级院开展取证、固证的难度。
检察实务中职务犯罪逮捕上提一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实务中职务犯罪逮捕上提一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逮捕上提一级研究课题组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13(000)007
【摘要】自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至今,职务犯罪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运行已经三年多。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强化侦查监督、提高侦查水平发产生明显的效果。
但是,一项新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是个发展的过程,
【总页数】5页(P175-179)
【作者】职务犯罪逮捕上提一级研究课题组
【作者单位】职务犯罪逮捕上提一级研究课题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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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遇到的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J], 仉国忠;刘树东
4.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工作的现实思考 [J], 胡小萍
5.我省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工作情况简析 [J], 贾湟川;曹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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