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彭州乌木案中的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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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彭州乌木案中的宪法问题

“彭州乌木案”中,民法所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宪法财产权规范的介入才能

够得以去除,我们必须反思民法通则第 79 条关于”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对 79 条采取合宪性限定解释。笔者认为,埋藏物仅在法律明确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才可以归为国有,且立法机关对国有财产范围的界定,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出发,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吴高亮只能获得一定的物质

奖励,但这一结论在道德直觉上受到公众的不可接受。不过,法律人士对问题

的分析应秉持专业立场,但是绝不能忽视公众意见,因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只有

得到人们的接受,才能获得完全的、持久的效力。

在“彭州乌木案”的讨论中,无论是公众还是专家,似乎都没有考虑它与宪法的关联性,这或许归结于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地位。表面上看,民法学在“彭州乌木案”中遭遇的困窘,肇端于民法通则第 79 条将埋藏物一律归于国

有的做法,不具有说服力。根据凯尔森的法位阶理论,“在动态上,上位法由

下位法加以具体化;在静态上,则下位法从上位法中获得有效性的根据”。1在裁决具体纠纷时,对单个法律规范的理解,必须与宪法建立的“规范秩序”联

系起来解释,这是因为宪法定义并确定着整个法秩序的基本价值。而探究和实

现这一价值,是法律适用的任务。据此,对“彭州乌木案”的处理,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联,基于宪法财产权规范的要求进行探讨。

1芦部信喜.宪法[M].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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