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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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
2009-04-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遵循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进行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工作。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
第五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
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刑事诉讼案件(含自诉案件)。
第六条根据我区实际和群众需求,遵循应援尽援的原则,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确认继承权的;
(六)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七)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对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初审,经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批,报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备案后方能办理。
第七条特殊案件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三章法律援助受理
第八条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裁决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由
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给予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由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各乡镇(街道)、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对寻求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公民,应积极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群众,可以代为转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可能影响公正援助,可以请求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
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的法律援助事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可以通过代写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或情况比较紧急,急需代书的,接待人员可以自行决定为其提供代书形式的法律援助,无须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但必须备份存档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法律援助审批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查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由最先受理的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案件时,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时效和证据。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需要代理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 申请人经济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本办法规定的
无需、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除外);
(三) 申请代理的事项适用的相关程序和管辖。在一个案
件有几个程序可选择时,要遵循援助效果最大化原则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经济困难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证明依据。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证明。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制式文本。
对于无法或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有困难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查证,出具由中心主任签字确认的困难证明,承担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为特殊案件当事人、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