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排查工作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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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排查工作的工作总结
篇一:社区服刑人员维稳排查工作总结
社区服刑人员维稳排查工作总结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维稳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预防*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社会政治的稳定,我*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排查工作,现就社区服刑人员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我*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5人,其中缓刑5人,假释1人,解除矫正9人,均已安排了监管人,无一人脱管漏管。
严格落实了监管环节的各项措施。
这次走访采取了重点走访排查和普遍走访排查相结合、走访排查和帮扶解困相结合的方式,走访的重点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社区矫正对象。
一是突出管控重点全面走访。
我街在全面排查走访的同时,重点排查走访重新犯罪风险较大的矫正对象、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等。
二是严格履行外出请假制度。
对节后准备外出的矫正对象在节前办理好节后外出请假手续,并对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五个一”活动:即集中开展一次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集中进行一次公益劳动、一次个别谈话、一次上门走访、与矫正对象监督人交换一次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对表现欠佳或思想、表现不稳定的矫正对象落实好监管人,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管
理。
三是切实开
展帮扶解困。
结合排查走访,对在家庭和生活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不能过好春节的社区矫正对象,我们进行了排查摸底,并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确保他们过上安定的春节。
针对少数社区矫正对象存有思想包袱、情绪低落等情况,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向各村的治保主任、志愿者了解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社会服刑改造情况和现实表现,特别是公益劳动情况,然后向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有没有困难,最后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已了解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的教育。
通过走访排查活动,切实掌握了我*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情况和生活动态,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杜绝了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为春节期间**的平安稳定提供了保障.
篇二: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工作在东台市试行以来,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执行率逐年提高,但由于衔接、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
本文就脱管漏管问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作一剖析和理性的思考,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脱管漏管
东台市作为省级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多项有效的做法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
肯定。
在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上,20XX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脱管漏管对象书面警告制度,对脱管漏管现象,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始终没有根治,脱管漏管仍时有发生。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脱管漏管,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行率,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脱管漏管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并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东台市共接收并列管矫正对象2289人,因为矫正对象本人不能自觉报到,决定机关又没有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时传送到位,而造成漏管的72人(其中20XX年25人、20XX 年24人、20XX年12人、20XX年11人),漏管率达3.2%;因为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监督和管理的46人(其中20XX年14人,20XX年16人,20XX年11人,20XX年5人),脱管率超过2%。
从几年来,我市对脱管漏管对象进行追查、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是造成漏管的重要原因。
法院、监所送达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漏管都是由于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法律文书而造成的,因为只要收到法律文书,即使矫正对象不报到,也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将其列管。
20XX年有一名从南京某监狱释放,剥权一年的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从释放之日到接收到法律文书是11个月。
而在此期间本人又没有报到,漏管长达11个月之久。
还有个别漏管对象,与检察机关核对名单查出列管后,至逾期解矫,也
没有收到法律文书。
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不能及时收到或收不到相关的法律文书,靠什么依据对漏管对象实施查找,并将其列入社区矫正,更谈不上对其教育、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法律文书送到不及时的,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即便是当地法院判决的,滞后也占多半。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到,是造成漏管的主要原因。
从近年对漏管对象核查情况看,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及时报到,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故意回避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本人不执行规定,有意逃脱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监管。
这类漏管对象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的约束,被查获后,声称:在监所改造表现好才假释的,还用你们管什么;在监狱服过刑,还剥什么权;判缓刑,犯罪危害不大,等等。
第二,不知道接受社区矫正。
是指在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后,没有向其本人作出明确的要求,致使罪犯误认为被决定监外执行,就是放他回家,改造结束。
今年,我市查出的部分漏管对象,找到本人后,问其为什么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教育、监管时,罪犯回答他不知道,法院没有告知他,而且回答说,负责此案的审判员讲的,判好就没事,你回家吧。
后经我们查实获悉,法院判决后,两个多月没有将判决书送达罪犯本人,更不要说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了。
还有些监所释放的矫正对象,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一到监所,监所就忙于给罪犯办理出监手续,根本就顾不上对罪犯作相应的教育,提相关要求。
加之,有些罪犯思亲返乡心切,在办理出监手续签字时,急于签字,不知其然。
有些罪犯在出监时签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可就是不知道保证
什么。
更有甚者,有些监所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不是罪犯本人的签字,是事后为了完善卷宗补办的。
(三)教育监管不力,是造成脱管的重要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而我市司法所的人员力量、人员素质和执法职能,(: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排查工作的工作总结)笔者认为都不具备规范化教育监管的能力,更谈不上
执法处罚的能力。
从力量上看,司法所在镇的编制序列内,人员编配职数太少,我市一般的镇司法所编制只有2人,中心镇编制3-4人,且有部分人员是兼职。
虽然,司法所都聘用了一名专职社工,但是,司法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担负着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授助、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职能,且每项工作职能都直接服务于基层群众,力量编配显然不足。
聘用的专职人员只能从事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他们不能代表司法干警去行使职能。
从素质上看,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缺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活动的要求。
从执法职能上看,司法所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矫正,对违规矫正对象没有直接实施强制性硬性处罚的权力,需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才得以实施。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要看协作部门的情况。
因此,对违规对象处罚,不能做到及时到位。
如20XX年7月,我市拟对脱管的5名矫正对象进行治安处罚,出于种种原因,只有2人到位。
脱管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处罚的威慑力。
(四)目无法纪、认识不到位,是造成脱管的直接原因。
不参加学习
教育,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直接原因在矫正对象本人。
其中一部分脱管对象是目无法纪,我行我素,认为学好学坏是自己的事,将监外执行这种宽容,当作法律对他懈怠。
20XX年和20XX年,我市在组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训诫,有些因为脱管而被列为重点的矫正对象,参加训诫活动结束的当月,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也不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直到市矫正办向他发出书面警告,才回到了矫正监管之中。
另一部分是犯罪认识不到位。
认为自己犯的罪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对社会、对他人没有造成多大危害,更有甚者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参加社区矫正占用时间,影响自己的生产、生活。
这类脱管对象,因交通肇事被决定监外执行的占多数,犯罪本人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是运气不好、倒霉,该赔偿的也赔偿了,让他负刑事责任,接受社区矫正觉得很冤。
去年,我市处罚的5名脱管对象中,有2名就是犯交通肇事的。
还有一种是监护人及家庭成员认识不到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未成年矫正脱管人员中,有不少的未成年脱管对象的监护人护短,直接致使未成年矫正对象不能正常接收教育监管。
(五)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是造成脱管漏管的根本原因。
20XX 年7月在我市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主要的法规依据是“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尚没有一部规范的、科学的法律进行保障,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监外执行工作仍属公安部门的职能,其规范与司法行政机关,现行社区
矫正工作新的执法活动已经不相适应,这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执行的底气不足,往往给脱管漏管对象钻空子。
虽然说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暂行办法》和《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但是执法主体还是公安机关,义务与权力不相配套。
因此,法律保障不足是根本原因。
二、对脱管漏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遵守规定,恪尽职守,确保法律文书及时传送到位。
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XX年5月9日,司发通[20XX]88号)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法律文书送达,都在送达的时间和具体要求上作了明确规定。
而实际衔接工作中,法律文书普遍不能做到及时送达。
如果罪犯本人不按规定报到登记,漏管必然发生。
这反映了法院、监所等原决定机关不遵守规定,其工作人员不能做到恪尽职守,导致监外执行罪犯不能依法矫正。
要解决此类漏管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内部要遵守规定,落实责任,维护《规定》、《办法》的严肃性。
监狱在法律文书的传送上存在的不及时、不传送的问题,是司法行政部门自家的事,要争得成员单位支持、配合自己首先要做好,给成员单位放好样子,对制度落实不好(或不落实)的监狱要切实进行清查,落实责任追究,并以此促成规范。
其次,成员单位要协调到位,形成衔接工作的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
机关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一项刑罚执行活动,特别是政法各部门,在成员单位中是主要的角色,公安机关在做好社区矫正执法工
作的同时,要协调他们加强看守所关于监外执行工作的督查,以保证出所罪犯及时衔接;人民法院要对监外执行罪犯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及时传送,并做好回访工作;检察机关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常性督查检察的力度,要与社区矫正机构逐月核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人头,发现法律文书不到位的,要通报原决定机关查找原因,进行补送。
只有建立互为协调联动的衔接格局,才能解决因法律文书不到位而造成漏管的问题。
第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做好监外执行衔接工作的责任。
建议政法各部门有可能涉及监外执行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并做到依法履职。
据笔者间接了解,有些法院的刑事审判和监所的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法官审判结束,罪犯回家了,也就不再过问了;有的监所,罪犯出了监所,就了事,法律文书送了没有,送到了没有,罪犯回乡后到司法所报到没有,均不再过问。
因此,需要学习、掌握法规,正确运用法规,减少衔接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强化认识,确保用规范的思想行为回避脱管漏管。
要使矫正对象按规定报到,接受教育管理,自觉执行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关键解决他们思想行为上的偏差。
这就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将接受社区矫正变为他们的自觉行动,达到矫正对象本人回避脱管漏管之目的。
教育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庭审和出监(所)教育。
向他们宣传监外执行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让他们认清社区矫正这种改造形式的优越性。
向他们讲清在监外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