溃堤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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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溃堤蚁穴
——发钱与捐钱
(路边社记者兼评论员:邓云福)记者在享受美好的大学生活时难免遇到些让自己百思不得其解之事,这不今天记者就接到个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的通知:拿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每人必须捐出50块钱给一个她不知道的“灾区”,拿了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每人也必须捐出一定数目的钱给“灾区”,但是捐多少自己决定。记者当时就很纳闷了,这国家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怎么就还得捐出去呢?就算是捐钱可记者也从没听说过捐钱还得“必须”(这必须是通知的原文当中的字)捐的。记者当场就问她:这钱是捐给哪儿的,她只回答说是捐给一个灾区,具体是哪个灾区她也不清楚。然后记者又问,为什么必须得捐呢,她只答道“你拿了5000块钱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捐出50块钱也不多,还不到千分之一(对于这位助理的数学计算能力记者表示汗颜)”。记者随即离开,因为记者知道这位学生官也只是这个奇怪的机器上的一颗小小的螺丝。
此事看起来是如何的荒诞无稽,捐钱可以,可是是不是用“必须”来规定捐款数目实在过分呢?不过细想,这也不失为学校各级领导为保证捐款数目的一个妙招呢?更妙的是,如果某个得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没有捐款或者捐款数目不够,那领导就可以委托学生官说,“这个学生没有爱心,简直不像是个当代大学生,素质太低!为了教育同时也是尽到我们教育工作者义务,我们决定不发放下一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国家助学金给这位同学”,妙招,一个家境贫寒的学生在得知这种消息后一定会向领导认真悔过,并马上捐出一个月的生活费。
其实,据记者调查,本校的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操作:《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第五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篇”就有明文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获得,只是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是实际情况是该校凡是获得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一律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档的同学才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既然这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那是不是堂堂211高校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呢?学校给出的解释看上去很合理:你既然得到了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就不发放了,因为你已经得到了更多的了,两样只能拿一样。可是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推理:既然那是国家助学金那必然就是来自国家和省一级财政,不是学校的钱,况且公办高校的资金也是来自国家和地方财政,学校有什么权力截留学生获得的国家的资助。而且既然已经贫困建档,这钱国家和地方财政就会每年按照各高校上报的指标来发放,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的贫困建档并没有撤销,所以他们的助学金也是会发放下来的,但是学校却以“鱼和熊掌只能择其一”为由扣下了学生的助学金,想想吧,这么多的助学金(A到C等依次是4000、3000、2000元)哪儿去了呢?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了?那可能广大学生还是乐见的,但是记者并没有发现学校的基础设施有明显改善,是不是买了茅台了?或者帮助领导实现了出国“考察”梦?抑或是帮助某些领导改善了物质生活条件,比如换房换车呢?一切皆有可能,因为学生们没有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回到此事件,记者暂且称之为“强捐门”吧,强捐门中学生的知情权也被侵犯了,因为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说“就是捐给灾区,具体是哪个灾区我也不知道”,让人疑心全中国都是灾区了。就算学生们捐钱了,那是不是我们都有权利知道我们把钱捐给了谁呢?这是不是天经地义的呢?学校凭什么剥夺捐款者的这种知情权呢?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这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本身就是品学兼优,家境贫寒(如果认定家庭情况时足够客观)的,他们需要钱,或许他们四天的生活费才50块钱呢。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本身就需要援助,如果有真正的灾区他们也有义务奉献自己的爱心,可是是不是捐多捐少该由学生自己决定呢?
中国高等教育乱象丛生在此又可见一斑,大学本应是教书育人之处,而不是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强迫学生和剥削学生权利的地方,大学不是劳改所,不是监狱,不是集中营。如果大学领导的服务意识和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使命意识再这么继续弱化下去的话,我想中国教育甚至是我中华民族的大堤就会溃决于这些筑穴之蚁!
路边社记者兼评论员:邓云福
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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