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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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卫办发[2007]29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在《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1•【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加强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总结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2010年7月目录前言第一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章临床护理实施第四章质量评价前言中医历来高度重视护理。

“三分治疗、七分护理”的理念,突出强调了护理在治疗疾病和维护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护理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技术方法和服务流程。

中医护理工作,是中医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重要方面。

为推动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扎实开展,提高中医医院中医护理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医护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编写了《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围绕突出中医特点,加强中医护理工作提出要求,常规性的、西医护理的内容以及对中医特色优势发挥影响不大,关系不密切的在本《指南》中不涉及。

《指南》主要针对做好中医护理工作的关键环节,从管理体系与职责、人员管理、临床护理实施、质量评价等四方面,在总结全国中医医院经验基础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中医护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而制定,以指导各中医医院的中医护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备案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附件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质量,规范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以下简称“市”)。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范围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周期为3年,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
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9.01
•【字号】赣卫中字[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
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赣卫中字[2011]2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促进我省农村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中医处。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略)
江西省卫生厅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国卫医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4年3月19日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含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是指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上述4类队伍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中医应急医疗类(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指导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中医药监督工作,保障《中医药法》和相关配套文件贯彻落实,规范中医药服务有序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联系人: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任媛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59957756010-59957678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指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进一步做好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的通
知》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9.1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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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 版)的通知》解

综合医院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阵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着力提升综合医院的中西医结合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修订印发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2024版)》)。

《工作指南(2024版)》主要内容包括前言、组织领导及管理措施、中医临床科室功能设置与建设等 9 部分内容。

其中,新增了“其他临床科室中医药能力建设”“中医药医疗质量管理”等章节,并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完善,旨在全方位提升中医药服务的质量与效能,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在组织管理、内涵深化、学科发展等各个维度持续优化提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0.19【实施日期】2010.10.1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

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中医药局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国卫医急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3年12月4日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监督执法,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建设生产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关于构建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中医药信息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对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中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现印发你们作为工作参考。

附件: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7月19日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7月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附录 A 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明细表A.1信息基础标准明细表A.2信息技术标准明细表A.3信息管理标准明细表A.4信息工作标准明细表附录 B 国家相关信息标准明细表1 范围本体系表规定了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分类类目、标准代码编制方法和标准明细表。

本体系表用于指导中医药信息标准的制修订与管理实施。

本体系表适用于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国际交流等领域信息化工作。

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信息标准体系表,可参照本体系表另行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体系表的引用而成为本体系表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体系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体系表。

GB/T 13016— 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 13017— 2008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GB/T 20000.1— 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19000— 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体系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更好地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我局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成员单位试用。

试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指南》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薛静怡王瑾联系电话:010-******** 59957686传真:************电子邮箱:**************附件: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11月12日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前言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启动“治未病”健康工程以来,全国先后确定了2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确定了500余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成员单位。

为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更好地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加强“治未病”服务网络的网底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2011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研究制定《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委托,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承担了该《指南》的编写工作,在系统总结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试点工作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指南》的编写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国中医药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局直属(管)医院: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中医医院,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二00五年四月一日附件: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中医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正确的办院宗旨,确立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尊重和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和中医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以及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以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

中医药管理部门据此对中医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院服务,提高运行绩效,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7•【文号】国中医药法监函〔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函〔202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全国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医药社会团体: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精神,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我局制定了《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6月17日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标准是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标准化是推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契机,立足新时代中医药发展需求,发挥标准作为新质生产力引擎的作用,推动标准化战略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度融合,提升中医药标准化治理能力,为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10•【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保证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标准化项目是指根据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研究制定或修订的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职能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全国性学术团体或行业组织等单位,作为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立项论证和标准草案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部署,按年度组织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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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3.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个部委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重点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内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三、其他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将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工作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公立医院改革
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
(五)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分管局长和专职干部要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相关培训。
(六)加快农村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培养计划。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农村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二)制定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好1所县中医医院、在县综合医院和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好中医科和中药房、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县乡政府及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
(四)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用于中医药基本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七)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对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本《指南》其他部分制定。
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作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县中医医院应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农村中医药工作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用,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完善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扶持和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一、组织领导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4.制定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引导参合农村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并以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为重点,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和《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培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8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将中医药防治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易感和聚集人群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列入重大公设项目时,将县中医医院与县综合医院同等对待、统筹考虑,保证县中医医院同步建设与发展。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时,要将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并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中医药服务的要求,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设计具体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即中医药服务包),以提供1至数次专门中医健康指导的形式,分别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应严格执行相关中医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县中医药工作档案,包括中医药机构、科室、人员、服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中医药学术和科研情况等。
(四)中草药资源丰富的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政策,并研究开展中草药标准化种植。
县级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自1990年开展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取得了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指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我局对各先进县(市、区)农村中医药工作规律性经验和规范性做法进行提炼、整理,制定了《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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