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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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讲座杨帆

三国法讲座杨帆

三国法讲座资料一、基本情况1、在司法考试中基本分值是9%到10%之间,国际公法所占分值最低,国际私法居中,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多,并且有上升趋势例如:2002年总分400,三国法为39分,其中国际公法9分,国际私法15分,国际经济法15分2003年总分400,三国法为36分,其中国际公法9分,国际私法11分,国际经济法16分2004年总分600,三国法为52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22分2005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试题分析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占分值44分,占整个司法考试分值的7.33%,这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是比例最低的(往年三国法所占分值通常在9%左右)。

其中,国际公法分值为12分,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国际私法分值为16分,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7%;国际经济法分值为16分,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7%。

总体而言,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分值比例和往年差不多,但国际经济法的分值比例和往年相比短少了很多(往年国际经济法分值在司法考试总分中一般会占到3.7%左右)难度也有些下降,这可能不是好消息,其中卷三海商法还有一道错题。

三个部门法试题的具体分析如下:1、国际公法试题分析涉及国际公法的单项选择题占6分,多项选择题占4分,不定项选择题占2分。

国际公法试题的特点和历年考题类似:试题覆盖面广,考点比较灵活,有个别的偏题。

国际公法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其中涉及国际法主体的有2分,国家责任的1分,国际法上的个人的4分,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2分,条约法的1分,国际争端解决的1分,战争法的1分。

国际公法试题中直接知识点命题比较少,但案例转换型命题较多,给人的感觉是考点非常灵活比较散,对考生的要求是知识点要记忆得非常的准确。

比如对新国家的承认。

出题者因为多是来自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的老师,喜欢采用案例出题,强调案例转换式分析。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杨帆-国际经济法

杨帆-国际经济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买方和信用证下付款的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2012海天司考班各阶段的复习资料和复习目标

2012海天司考班各阶段的复习资料和复习目标

2012海天司考班各阶段的复习资料和复习目标1、重点学科阶段(3月-4月中旬)复习资料:辅导班授课提纲,历年的真题从本阶段起就开始做。

复习目标:本阶段以听课和自己的看书为主,侧重理解,不需要过多地记忆和练习。

主要是对复习的方向和方法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对真题有正确的理解;掌握重点学科的基础理论;提高自己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具体制度结合起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系统强化阶段(4月下旬-7月中旬)复习资料:授课讲义,并建议买一套众禾教育出版的七卷本,很有效。

复习目标:本阶段是以听课为主,配合听课看些书、做些题,把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认真细致的过一篇,要准确掌握每一考点。

在听课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结合听课把专题讲座看透、记准,在这个阶段适当做一些题,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应试技能,在实战中不断进步,并且要结合老师的讲课,与做题融会贯通。

在听课的同时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反复听,争取达到刻印到自己脑海中。

3、法条串讲阶段(7月下旬-8月)复习资料:串讲法条的授课讲义。

复习目标对以前所学进行消化吸收、总结整合。

根据考察的侧重点不同,所有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1、理论法: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三国法、职业道德;2、法条法:宪法、经济法、商法、三大诉讼法、仲裁法、行政法;3、理论与法条并重法:刑法、民法。

在这个阶段,根据老师的讲授,自己把各科的东西梳理一下,把相关的知识打成一片、连成一串,必须有个整体的把握,这样将知识内化为自己的修养,才好记忆法条,才能做对题目。

这个阶段要做不少题,把自己的“考感”真正练出来,查缺补漏,提高应试能力。

4、考前突破阶段(9月)复习目标:最后冲刺,记准最重要的考点和考法。

在这个阶段,自己的水平基本上定下来,但分数还没定下来,关键是记忆那些最重要的东西。

司法考试拼得的不光是学问,更是记忆力。

在这段时间,就要把精力花在能够很快捞分的背记性的科目上,比如第一卷,商法(经济法在一卷中)和三大诉讼法。

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法理学-杨帆讲义

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法理学-杨帆讲义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察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察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摘要:
1.三国法简介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4.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文:
【三国法简介】
三国法是指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之间的法律体系。

这个概念源于东亚三国在文化、历史和地理上的紧密联系。

三国法融合了中华法系、日本法系和韩国法系的特点,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国法律互相影响,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涉及的主体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其调整的范围超越了国家疆域。

2.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3.互惠性:国际经济法规定各方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原则。

【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和交叉。

三国法主要涉及三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则涵盖了更广
泛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运作中,三国法可以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子集。

同时,三国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和制约。

【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努力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也通过三国法等区域性法律体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FOB、CIF和CFR区别:(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用于记忆三国法知识点的技巧性口诀,由杨帆老师编写。

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该口诀易于记忆,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

以下是杨帆三国法口诀的部分内容及其解释:
1.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贸易法、投资法和金融法等方面。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关系。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可以帮助学习者快速记忆三国法的知识点。

同时,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可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然而,使用口诀进行记忆并不是学习的唯一方法。

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还需要通过阅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等方式,深入理解和掌握三国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2012年政法大学基础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2年政法大学基础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 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 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 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 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 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
3
司法考试学院 ━━━━━━━━━━━━━━━━━━━━━━━━━━━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 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 承认的撤销。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几句是相关 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杨帆的讲义

杨帆的讲义

杨帆的讲义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 . 0第一节导论 ........................................................................... ......................... 0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 . (5)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 ..... 15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 21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 ........ 24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 ... 30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7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 ............ 41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 ..... 44 第七章国际税法 ........................................................................... (48)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法律教育网学员:骨头黄提供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杨帆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52、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从两方面理解:①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②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
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
(二)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
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2.放弃
国家的承
体的条件。

后果 ①建交;②缔约;③尊重主权
(2)对新 概念 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
政府的承
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4.类型 认
原因 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后果
①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4)普遍性管辖 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 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3.适用犯罪 所有犯罪 所有犯罪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 等方面的犯罪 战争罪、违反人类罪、海盗罪、灭绝种族、 贩卖奴隶、劫持航空器等。
【特别提示】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比如飞机、船舶)的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可以
(3)不认为是默示放弃 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的几种情况
③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④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⑤一国未在另一国的诉讼中出庭。
(4)管执放弃分离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发展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2004 年《国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其中,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考点很分散,但是每个章节的考点却是相对固定的。

国际私法的考点则比较集中,60%-70%都在考法律适用,因此这个部分需要重点突破。

针对国际公法和国家经济法的复习方案,要注重理解,比如说领土主权问题的内容时,考生只要保持社会主导的主流正确政治立场,从这个角度出发去理解,答题时就可以答对;关注社会热点,根据社会热点和老师的命题推断来有选择的重点复习;建立总体框架体系,了解国际私法到底考什么,对整体有个大概的感性认知。

针对国际经济法的复习方案,要注重细节,准确记忆;要重视真题,勤于动笔;要多练习多做总结;最重要的是要学会有的放矢,学会放弃。

因为国际经济法还有15%的分值会考查后面几章的一些琐碎知识点,内容很多,如果全部理解掌握肯定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有重点的挑出其中可考查的内容来集中背诵记忆,而不需要对整个内容的复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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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卖方义务买方义务(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 、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2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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