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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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则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二者密不可分。

2.我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是特别许可制。

3.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4.目前WTO的单独关税区有: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5.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6.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清洁提单表示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装船的。

7.托收是由卖方开立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迟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才予以付款。

8.海关估价方法: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9.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不应超过5年的期限(日落条款))。

10.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在指定区域内,除被许可方外,没有其他被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适用该技术。

11.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

12.银团贷款,也叫辛迪加贷款。

13.《巴塞尔I》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14.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的核算则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15.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1)普通饶让抵免;(2)差额饶让抵免;(3)定律饶让抵免;(4)限制饶让抵免。

16.ADR的类型:协商;微型庭审;早期中立评估;争议解决小组;调解。

17.WTO争端解决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二、简答题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1)最惠国待遇;(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

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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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2.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3.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4.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6.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7.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8.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9.卖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订明货物规格;10.买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11.风险转移: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12.只要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到,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交给他处置如卖方已向买方提供提货凭证,风险就发生转移;卖方控制货物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13.买方承担风险:FCA CPT CIP FAS FOB CIF CFR 卖方承担风险:DAT DAP DDP14.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问其本人是否有过失,都应对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15.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汉堡规则过失责任制度;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1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作用: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定有海上货物的证明2.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3.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17.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1汇付;又称汇款,由买方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包括电汇、信汇、票汇;2托收;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现在国际间银行多采取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调整托收关系;3信用证;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为了调整信用证关系,国际商会制订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国银行一般都采用它;三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1.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待遇、特殊差别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殊差别待遇是优惠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2.关贸总协定GATT的最惠国待遇,性质上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禁止对来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国民待遇义务的目的是禁止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禁止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3.贸易救济措施:指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4.倾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5.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6.GATS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等;7.CATS的宗旨表现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8.GATS的基本结构;GATS包括三个层面的规定:1主体规范,共计29条;28个附件;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9.GATS的适用范围;GATS适用于WTO各成员政府和主管机关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在其适用范围之外;WTO争端解决实践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10.GATS的具体承诺表;GATS所设定的市场准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和其他一些重要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具体承诺表中已列明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凡未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部门,成员就不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但是,如果成员在这些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还要维持或采取什么限制条件和措施的话,必须也在表中明确列出;11.GATS的非歧视待遇;GATS设定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同时又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的“自我豁免”;12.GATS的其他重要规范;GATS中涉及透明度、国内法规、特殊与差别待遇、一般例外等方面问题的规范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3.巴黎公约工业原则:1.国民待遇2.优先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3.独立保护专利、商标;14.伯尼尔公约文学艺术作品原则:1.国民待遇2.自动保护3.独立保护;15.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华盛顿条约集成电路;因特网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16.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原则: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17.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被称为技术贸易;在我国,“技术进出口”体现为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二是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1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性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普通性许可合同、分售性许可合同、交叉性许可合同;19.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和办理技术进口许可证,不得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四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1.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管制和保护;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1.属于契约式合营,可组法人也可不组;4.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1.可依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为其他形式;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的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1.不具有法人资格;6.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7.国际特许协议: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制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8.BOT: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与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偿清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9.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1.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10.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1.税收鼓励措施2.财政性金融支持3.信息和技术援助;11.海外投资投资的保险范围: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德国有延期支付险,英国有其他非商业风险;12.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三种模式使用最广;13.投资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14.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范围、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外资利润汇出、缔约方的代位权、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内容:1.宗旨与投资担保业务2.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3.担保业务4.投资促进业务;MIC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权力机关;16.MIGA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已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17.MIGA承保险: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其他非商业风险;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1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19.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TRIMs在促进投资自由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五国际货币金融法1.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二战之后,“布雷顿森林体制”诞生,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1978年,牙买加体系正式取而代之;现该体系仍在改革之中;2.货币主权包括:1.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2.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3.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4.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内容:1.确立汇率制度2.确立外汇管制制度3.创设特别提款权4.资金来源与法律援助5.其他事项;4.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无偿分配给各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官方机构之间;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币值比较稳定;5.国际贷款协议包括:1.商务事项条款2.贷款管理条款3.保护性条款必备4.法律事项条款5.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6.保护性条款包括:1.先决条件条款2.陈述与保证条款3.约定事项条款必备4.违约事件条款;7.约定事项条款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无担保协议中最重要的约定事项2.比例平等条款3.财务约定4.贷款用途5.资产处理限制6.合并条款7.其他约定事项8.银团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当事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借款人、担保人;重要商业文件有委任书、信息备忘录;9.银团贷款特点: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2.分散了贷款风险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等的限制性条件5、筹款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合理;10.项目融资:指国际银团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11.项目贷款协议可分为无追索权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类;前者是指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后者是指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还进一步要求项目实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12.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13.国际银行监管包括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和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有:1.监管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2.流动性标准;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原则:母国并表监管;14.证券法主要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2.禁止欺诈制度;15.国际证券发行方式:1.跨境直接发行2.存托凭证3.跨境反向收购;16.跨境直接发行:发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在该市场交易和清算;17.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有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多边机构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18.IOSCO目标:1.保护投资者2.确保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3.降低系统风险;六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利;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基本理论原则:居住国原则、来源国原则;3.国际重复征税: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4.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税收管辖权冲突是产生的根本原因;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5.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2.免税法3.抵免法4.扣除法和减税法;6.税收饶让抵免: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待遇;7.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8.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相同之处是同一来源地的所得在不同的税收管辖下被多次征税;区别是:1.产生原因不同,前者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后者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2.纳税主体不同,前者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后者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3.其他方面不同,前者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只涉及个人征税,与公司无关;后者有国内、国际之分,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前者只涉及同一税种,后者可能涉及多种税种;9.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均是纳税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但前者属于违法行为而后者至少在形式上不违法;10.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包括不报送和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利用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通过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11.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一般规制: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加强税法合规性调查;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建立所得评估制度;12.解决资本弱化:正常交易法英国、固定比率法大多数国家;1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1.制定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2.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3国际税款征管协助;七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1.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类型包括:协商、微型庭审、早期中立评估、争议解决小组、调解核心等;ADR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便捷性、减少对抗性、保密性;2.国际商事仲裁,特点:裁决的终局性;有关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3.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谈判、当地救济、外交保护、国际仲裁;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成立的ICSID 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重要平台和机制;5.中心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裁决、裁决的撤销;6.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统一性、专门性、“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的权利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主要内容列表对比如下:
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2、损失的种类
实际全损
全损
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部损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索赔时效:2年。

第二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现金、票据(支票、本票、汇票)
2、票据的种类
(二)
1、 汇付(顺汇)—付款人开立汇票
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信汇、电汇和票汇.
(一)、关税税率
(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保障措施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二)、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三)、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四)、关税措施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其他(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五)、西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涵盖面较广的学科,主要研究跨越国家及区域的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贸易活动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此过程中,主要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法公约(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国际商务惯例,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

在学习国际贸易法时,需要重点掌握相关规定、各国实践和相关案例。

国际投资法是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跨国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国际投资法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在外国进行投资或在自己国家接受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条约、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篮子、国际投资保险体系等。

此外,学习国际经济法,还需要重点了解国际贸易和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方法。

这些东西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跨国贸易和投资争议问题。

总之,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重要的学科,涉及面较广,内容相对较难,需要学习者充分领悟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

通过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最终为国家和人民谋取共同的福祉。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n to nal Economic Law: Key PointsI。

Basic Principles of nal Economic Law1.Principle of nal Economic Sovereignty2.Principle of XXX3.Principle of XXXII。

Subjects of nal Economic Law1.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XXX2.XXX3.XXXIII。

nal Commercial CustomsXXXWarsaw-Oxford RulesXXXIV。

Scope of n of United XXX for the nal Sale of Goods (CISG)A。

Scope of n to Subjects1.The sale of goods must have an nal character.2.The contract of sale must have a n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XXX.XXX1.XXX to the sale of goods.XXX1.Sales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2.ns3.XXX4.Sales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5.Sales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6.Sales of electricityV。

XXXFOB: Free on Board。

Risk of loss passes to buyer when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CIF: Cost。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

如,美、英、德、日本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规范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包括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国际投资与贸易的法律规则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国际贸易和投资逐渐增多,各国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也逐渐确立,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涉及到国际投资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投资促进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对于吸引外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交往的法律规则。

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金融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它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促进国际经济的繁荣。

五、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和发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人士来说,理解其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 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 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 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 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多选】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 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选】1944年7月在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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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

《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旳多种法律规范旳总称, 是国际经济法旳一种重要分支。

它旳重要构成部分, 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旳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波及跨国投资问题旳各类双边性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旳有关跨国投资活动旳规范性文献;尚有有关投资旳国际通例, 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旳涉外投资立法一国旳涉外投资法, 一般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吸引外国投资旳立法和向外国投资旳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取外国投资旳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重要有如下特性:第一,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旳形式, 对有关外资旳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赔偿、财税优惠及争端处理等法律问题, 作出尤其规定, 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取外国投资旳立法原则, 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 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旳尤其规定;其合用于内国投资旳法规, 往往同样合用外国投资。

第二,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旳同步, 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处理等许多方面, 予以外资优于内资旳种种特惠待遇, 这在发达国家旳外资立法中是鲜有旳。

第三, 20世纪60-70年代旳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旳国际风潮及80年代旳债务危机, 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旳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旳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足运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增进本国经济发展旳重要作用之后, 发展中国家竞相采用适应形势发展旳新措施, 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旳外资立法晚近旳发展趋势是逐渐放宽限制, 予以外资更多旳是保护和优惠, 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 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经历了一种“波浪式”旳发展进程。

如下从对外国投资旳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旳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 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旳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旳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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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九、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能够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使承诺通知自始不能发生效力。

十、卖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交付货物;
(2)提供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

十一、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十二、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可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十三、违约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2)损害赔偿(3)实际履行
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解除合同
(5)减价(6)损害赔偿
【(7)部分货物不符时(8)提前、超量交货时 P115】
十四、提单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运;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它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十五、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3)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加批注分类: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也具有提单的多种作用,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十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十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实践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十九、信用证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

开证申请人一般即为买方。

(2)受益人: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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