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金属温度计校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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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金属温度计校验规程
1.0目的
规范双金属温度计校准的操作,确保双金属温度计的校准结果真实、可靠。
2.0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在-80~+500℃,由双金属元件和护套组成温度检测元件且具有圆形表盘的双金属温度计(以下简称温度计)的校准和使用中检验。
3.0职责
工程设备部:负责按本规程执行双金属温度计的校准及校准记录的管理。
4.0定义
双金属温度计:用膨胀系数不同的两种金属(或合金)片牢固结合在一起组成感温元件,一般绕制成螺旋形,其一端(自由端)装有指针。
当温度变化时,感温元件曲率发生变化,自由端旋转,带动指针在度盘上指示出温度数值。
5.0内容
5.1计量性能要求
5.1.1温度计的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1.2角度调整误差:可调整角温度计因角度调整引起的示值变化不超过其量程的1.0%。
5.1.3回差:温度计的回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2外观
5.2.1温度计各部件装配要好,不得松动,保护套应牢固、均匀和光洁。
5.2.2温度计表头所用的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应保持透明,不得有妨碍读数的缺陷或损伤。
5.2.3温度计度盘上的刻线、数字和其他标志应清晰、正确。
5.2.4温度计指针应遮盖(伸入)最短分度线的1/4~3/4,指针指示端宽度不应超过最短分度线的宽度。
5.2.5温度计指针与度盘平面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mm,但不应触及度盘,对于可调角双金属温度计该项检查应在轴向(或径向)位置到径向(或轴向)位置的全过程中进行。
5.2.6温度计表盘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厂标)、型号、出厂编号、国家温度摄氏度的符号“℃”、准确度等级、制造年月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编号。
5.3校准条件
5.3.1标准器
5.3.1.1选用标准器如下: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30~+300)℃;
5.3.1.2配套设备如下:恒温槽。
5.3.2环境条件
5.3.2.1环境温度:15~35℃;
5.3.2.2环境湿度:≤85%;
5.3.2.3所用标准器和电测设备工作环境应符合其相应规定的条件。
5.4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5.4.1外观:用目力观察温度计应符合本规程5.2的规定。
5.4.2示值误差
5.4.2.1温度计浸没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或按全浸校准。
5.4.2.2校准中的温度计,校准点应均匀分布在整个测量范围上(应包括测量上、下限),不得少于三点,有0℃点的温度计应包括0℃点。
5.4.2.3温度计的校准应在正、反两个行程上分别向上限或下限方向逐点进行。
测量上、下限值时只进行单行程校准。
5.4.2.4在读被检温度计示值时,视线应垂直于度盘。
使用放大镜读数时,视线应通过放大镜中心。
读数是应估计到分度值的1/10。
5.4.2.5可调角温度计的示值校准应在其轴向位置进行。
5.4.2.60℃点的检定:将温度计的检测元件插入盛有乙二醇水溶液的恒温槽中,待示值稳定后即可读数。
5.4.2.7其它各点的校准:将被检温度计的检测元件与标准温度计插入恒温槽中,待示值稳定后进行读数。
在读数时,槽温偏离校准点不得超过±2.0℃(以标准温度计为准),分别记下标准温度计和被检温度计正、反行程的示值。
在读数过程中,当槽温不超过300℃时,其槽温变化不应大于0.1℃,当槽温超过300℃时,其槽温变化不应大于0.5℃。
温度计示值误差应符合本规程5.1.1的规定。
5.4.3角度调整误差:角度调整误差的校准在室温下进行,可调角温度计从轴向(或径向)位置调整到径向(或轴向)位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度计示值的最大变化量为角度调整误差。
应符合本规程5.1.2的规定。
5.4.4回差:温度计回差的校准与示值校准同时进行(校准点除上限值和下限
值外),在同一校准点上正、反行程示值的差值,既为温度计回差,应符合本规程5.1.3的规定。
5.4.5被校温度计示值误差的计算:
恒温槽实际温度=标准温度计示值+该温度计的修正值;
被校温度计的示值误差=被校温度计示值-恒温槽实际温度。
5.5校准结果的处理
5.5.1校准结果符合允差范围的温度计,粘贴计量合格标签。
5.5.2校准结果不符合允差范围的温度计,粘贴禁用标签,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和内容。
5.6校准周期:温度计的校准周期为1年。
凡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修理或示值调整的,均需重新校准。
6.0参考文件
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JJG226-2001《双金属温度计检定规程》
中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5章设备
7.0记录表格
双金属温度计校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