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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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评估,主要是信息核查,协助查找。

户籍地、居住地,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出具被评估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协助查找脱漏管人员。

按照规定应由县(区)司法局向县(区)公安局出具协查函,建议司法所向派出所直接出具协查函,可以更便捷、更高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查找和突发事件处置。

3、执行收监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是法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全力配合。

目前这方面仍然不顺畅,以谢建龙案为例,法院收监裁定早已下达,公安机关迟迟未收监。

4、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

矫正人员涉嫌重新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不能按照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交流信息或者公检法司、民政、卫计委等部门之间建立一套软件系统。

二、法院
1、目前评估案件太多了。

按照文件规定,法院可以委托
评估,并没有要求所有判缓案件必须评估,现在社区影响评估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法院的和推脱责任“挡箭牌”。

3、提请撤销缓刑等案件,请法院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回执、
答复或裁定。

三、市司法局
1、建议市局向上级反映,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业务用
车,保障执法车辆每所一辆。

2、建议市局对统一后的司法文书和档案,填写、运用、装订、规定等予以注释和讲解,进一步通过规范、精简执法文书,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3、加强业务培训,最好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分析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建议增加装备。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5、积极推进“队建制”,厘清司法局、矫正支(大)队、
矫正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责和运作机制。

6、建议市局尽快建立推动发挥以村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模式。

7、关于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核查,市局虽然已于某医院签
订了合作协议,我局也按期派员带队组织了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了体检。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体检和病情鉴定不同,对于体检出来的病情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情况,我们仍然不能确定。

病情变化是否具备继续保外就医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医院都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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