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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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人民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
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批,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专项及改建工程。
各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检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组织县乡公路的水毁抢修,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局)的行业管理,配合搞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村公路的水毁抢修、绿化、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配套完善与季节性路基整修,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村道,统筹兼顾”的原则。
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危桥整治工程,要优先安排。
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在做好原始资料的调查、统计、建立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做到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第五条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查汇总全市综合平衡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审核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按照省厅计划管理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后审批并逐级分解下达。
各市和县(市、区)上报计划时要明确市县配套
资金情况。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确定后,各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计划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原计划下达单位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围的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检查汇总,经各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统一汇总后形成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在全省公路行业通报,并抄送县(市、区)、市两级政府。
对于积极性高、筹措资金到位、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省公路局将在来年计划安排中给予一定倾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应格按照《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省补养护工程费将根据市县日常养护资金与配套养护工程费到位情况,采取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原则,同比例拨付各县交通局。
各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市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度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核准汇总,经各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根据各县(市、区)工程进度提交养护工程费用拨付意见,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拨付县
(市、区)交通局。
各市公路管理局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工程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格按照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规程来组织工程实施,达到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应统筹区域路网布局,按照养护资源效能最大化原则,对区域路段进行打包,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取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揽合同任务,签订单价合同,计量支付,各县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合同应向市公路管理局报备。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按照下达批次和工程性质进行打包,打包工程按一个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常驻工地,代表项目法人履行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项目要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监理单位,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打包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均应进行设计审查。
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市公路管理局组织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组织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设计审查和批复。
第十七条各县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各市公路管理局代表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现场监督或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容实施。
确需变更的在不减少工程规模和降低标准、不增加费用,便于施工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经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变更除应按照《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外,对于以下设计变更也应上报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批:(一)路面结构类型增加、减少或厚度变化;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50万;
(三)设计变更需动用批准预算中的预备费。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时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审批单位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实行交、竣工合并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确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接管养护。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责任,加强现场管理,以质量通病与管理软肋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养护工程质量。
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负责。
各市质监站应针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及监督重点,定期抽查工程质量,通报检查结果,发布质量信息,各市交通局应定期汇总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信息并向省公路局报备。
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及时向各市或县(市、区)质监站申请质量监督,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依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作业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由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公路管理局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并向省公路局报备。
省公路局邀请有关设计、施工面专家及专业检测机构,根据
工程进度,对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建设程序、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交通保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全省公路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省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项目法人信用等级考核,同时对所有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公布,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养护工程从业中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考核。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记录,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