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夫妻债务-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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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翠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与张三、李三娃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已收悉,现答辩如下:
李三娃以个人名义向张三借款2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张翠花不承担还款责任。
20xx年xx月xx日,李三娃代王五向张三借款100万元;20xx年x月x日,李三娃又向张三借款100万元交由郑六使用。
20xx年x月,李三娃与张三先后达成借款处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以物品和房屋抵偿100万元(郑六所用款项全部清偿),剩余100万元本金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还,不再计算利息。
后因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剩余的100万元。
首先,该笔借款是由李三娃以个人名义所借,答辩人张翠花对此借款的发生毫不知情,也未曾在借据上亲笔署名或进行事后追认,不具备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从20xx年x 月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及借款处理补充协议未有答辩人张翠花的签名也可以佐证该点;其次,该200万元的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借款系李三娃代王五和郑六向张三所借,去向明确,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答辩人未从中获益分毫。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借款虽然发生在答辩人张翠花与李三娃婚姻存续期间,但答辩人张翠花对此毫不知情,且该借款去向明确,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应当为李三娃的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该笔借款系李三娃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不属于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