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和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和受放射线照射的公众。

三、组织管理1.成立放射线卫生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放射线卫生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设立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线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防护资格证书。

四、放射线防护措施1.放射源管理(1)放射源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移动或丢弃。

(2)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放射源库内,库内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如报警系统、通风系统等。

(3)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放射源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2.辐射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辐射防护。

(2)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应符合国家标准,超过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

(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3.个人防护(1)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外照射剂量监测、内照射监测等。

(2)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个人防护规定,如定期更换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等。

(3)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五、应急预案1.放射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对受辐射影响的个人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2.辐射事故应急演练(1)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演练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人员疏散等。

六、监督检查1.放射线卫生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放射线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源、个人防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19年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内各涉源单位使用放射2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统一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后,校内各涉源单位方可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辐射工作。

第六条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种类或用量时,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增项及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第七条新建辐射工作场所时,其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新增或改造辐射防护设施时,其设计方案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辐射防护设施竣工后,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在现有的辐射工作场所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工作场所所属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用量,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使用种类或用量时,应按要求事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九条辐射工作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进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也不得进行任何超出核素使用种类和用量许可的辐射工作。

第十条辐射工作场所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入口处须张贴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警示信号装置。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放射线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线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放射线污染,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卫生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放射线工作场所管理1.放射线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2.放射线工作场所的布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3.放射线工作场所的通风、排水、供电等设施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放射线工作场所的设备、器材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三、放射线工作人员管理1.放射线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线工作人员应熟悉放射防护知识,遵守放射防护操作规程。

3.放射线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剂量监测,确保其健康。

4.放射线工作人员应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四、放射线设备与器材管理1.放射线设备与器材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2.放射线设备与器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应遵守放射防护规定。

3.放射线设备与器材的废弃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放射线防护措施1.放射线防护措施应遵循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屏蔽、时间、距离。

2.放射线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放射线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

4.放射线工作场所的照射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放射线事故处理1.放射线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放射线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放射线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受影响的人员进行救治和赔偿。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放射科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放射科X射线防护制度汇编

医院放射科X射线防护制度汇编

医院放射科X射线防护制度汇编操作与管理规定在放射防护工作中,要认真施行X射线诊断检查的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不超过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的三项基本原则,把辐射危害减少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一、防护设施1、透视、摄影、CT扫描均为隔室操作。

2、移动式床旁X光机施行远距离操作(大于2m)或穿铅衣,并对周围人员争取防护措施。

3、对受检者配备铅防护毯、防护颈套、防护巾、防护三角巾和高领坎肩式防护围裙等。

二、诊断X射线防护操作要求及被检者防护1、X射线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注意掌握其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X射线诊断。

2、除了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取摄影检查。

3、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应严格按所需的照射部位调节照射野,受检者的非透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必须在隔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对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对受X射线检查者的性腺部位要特别注意保护,孕妇一般不宜作X射线检查。

6、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严格掌握适应症,必须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性腺及眼晶体的屏蔽防护。

三、个人防护措施1、尽量缩短接触射线的时间。

2、尽量增加与X线管的距离。

3、正确运用各种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4、保持个人剂量监测与定期健康体检。

四、防护监督管理1、科室领导负责X线诊断防护管理工作。

2、监督实施科室制订的X射线防护操作与管理制度。

3、搞好受检者和陪护者的防护。

4、对儿童和孕妇实施X线检查,要用先进的X射线设备,并由经验丰富的放射诊断医师、技师实施。

5、配备一定数量的供受检者使用的屏蔽防护用品。

6、建立评比制度,严格控制丙片和废片率。

职工总医院2005年9月放射科医疗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放射防护制度要求人人掌握。

2、每年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3、设备应做到五防:(防火、防盗、防水、防电、防碰)。

放射线受检者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线受检者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线受检者的防护管理制度1. 识别受检者所有将接受放射线检查或治疗的个体都应在预约前进行适当的识别和登记。

这包括确认其个人信息、病史、以及对放射线过敏或有任何特殊情况的了解。

2. 预检测和评估在进行放射线检查或治疗之前,必须对受检者进行预检测和评估,以确定其身体健康状况和任何与放射线相关的风险因素。

这包括评估妊娠状态、相关疾病、过敏史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 防护措施在放射线检查或治疗中,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受检者接受放射线照射的风险。

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提供合适的防护装备,如铅制围裙和防护眼镜,以避免散射辐射对受检者造成伤害。

- 在放射线区域内设置明确的告示牌和标识,提醒受检者注意安全事项。

- 通过合理的调整设备参数和减少进行重复检查的次数,减少受检者接受辐射的剂量。

- 鼓励受检者在照射过程中保持稳定和合作,以确保照射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 应急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必须建立应急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提供紧急救护设备和应急联系方式,确保能够及时应对任何意外情况。

- 培训医务人员,使其熟悉应急程序和急救技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快速反应和处理。

5. 记录和监测对每位受检者的放射线检查或治疗过程必须进行准确详细的记录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记录受检者的个人信息、检查或治疗日期和时间、照射部位、剂量等信息。

- 对受检者进行定期的控制计量检查,以确保他们接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阈值范围内。

以上是放射线受检者的防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遵守这些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受检者的安全。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射线装置与放射源的分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四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环保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规定延续。

第六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七条 持证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八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九条如企业申请转让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转让。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第十条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安排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现场射线探伤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误照射,减少不必要的辐射。

2.适用范围适用于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全过程。

适用于参与射线探伤的所有人员,及附近可能受到辐射的其他人员。

适用于我厂所有的射线探伤装置,目前拥有6台X射线探伤机。

3.要求3.1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3.2每台射线探伤机应配备2名及以上操作人员,和1名及以上监护人员。

3.3探伤作业地点应设置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半径依照时间、距离、屏蔽三要素进行估算,使防护区边界的辐射剂量不超过2.5μSv/h。

为尽量降低周围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可将估算距离乘以2作为实际防护区半径。

3.4办理《射线探伤工作票》,告知探伤作业所在地的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探伤时间、作业地点、联系方式、安全区范围。

3.5探伤作业前,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拉起警戒带,楼梯口、人行通道等可能有人经过的路径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作业现场要设置醒目的《探伤作业安全责任承诺》,注明辐射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6探伤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热释光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监护人员负责警戒主要出入口,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测定辐射剂量,并记录。

3.7探伤作业后,告知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作业结束,清理探伤作业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射线探伤机的领取、归还应登记台账,质检部定期核对台账与实物(每周至少一次)。

5原则上,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时间为凌晨1:00到4:00之间,若作业时间增加或变动,应经公司安全管理部、作业地点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6移动探伤作业应有5台及以上探伤装置,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4.说明a)本规定由质检部制订,并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b)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辐射安全防护责任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防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职责。

第六条辐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并对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辐射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辐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辐射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救援措施。

第三章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辐射单位在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辐射污染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

第十条辐射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记、运输和处置,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监测制度,对辐射设备、辐射环境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辐射安全防护监管第十三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

医用X射线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医用X射线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医用X射线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在进行医用X射线检查或治疗过程中,用于保护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安全的防护设备和物品。

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医用X射线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个人防护用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防护目标和使用场景,个人防护用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防护眼镜:用于保护医务人员的眼睛免受X射线辐射的损害,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眼镜。

2. 防护手套:用于保护医务人员的双手免受X射线辐射和化学药品等的侵害,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手套。

3. 防护围裙:用于保护医务人员的躯干和下肢免受X射线辐射和污染的影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围裙。

4. 防护颈剂: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颈部免受X射线辐射的伤害,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颈剂。

5. 防护鞋:用于保护医务人员的双脚免受X射线辐射、化学药品等的侵害,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鞋。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1. 使用前检查:每次使用前必须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失效等情况。

2. 正确佩戴:使用者应根据不同的用途、场景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3. 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期有限,应定期进行检测并对失效的用品及时更换。

4. 单人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多人共用,以免发生交叉感染和防护效果降低的情况。

5. 专人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存放。

三、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新1. 定期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防护的关键,应定期进行维护工作。

2. 标识更新:个人防护用品上的标识应与其实际状况一致,如有损坏、褪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3. 损坏更换:个人防护用品如发生破损、变形等情况,应立即更换,确保防护效果。

4. 报废更新: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有一定的限制,超过寿命的用品应及时报废并更新。

四、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逐渐增加。

为加强我校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在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必须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环保技安科登记,并根据要求填报环境影响评价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须向技安环保科递交书面报告,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许可证和验收手续,并向南京市公安局登记,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七条各单位设专人定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检查、维修,并作书面记录。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用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用源库,按要求加强管理,防止泄漏、丢失。

建立、健全保管、领用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建立应急处理方案,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

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辐射管理部门报告。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34号]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34号]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现颁布《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所开展的X射线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性能合格,运行指标满足所开展诊断项目要求的设备。

(二)、具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应专业技能、熟悉防护知识,健康条件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

射线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射线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工业企业和政府部门等。

三、组织与管理1. 成立射线安全防护管理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放射科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放射科医师、放射科技师等为成员。

2. 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3. 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四、射线装置的使用与管理1. 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3.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4. 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五、射线防护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2. 对受检者进行X射线检查时,必须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甲状腺、性腺等)进行屏蔽保护,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

3. 使用升降式防护屏时,应根据受检者身高,调节升降式防护屏高度,调节照射野,进行有效保护。

4. 设立射线防护展板,提示受检者做好射线防护。

机房入口处应安装辐射危害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以避免他人在射线装置工作状态时进入机房,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放射线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规范放射线工作,防止放射线造成的辐射伤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等单位的放射线工作者。

第三条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放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和监督。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对自身的防护意识,确保放射线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放射线的防护管理第五条放射线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放射线工作。

第六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线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放射线工作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放射线工作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定期开展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安全培训,提高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线工作档案,并定期对放射线工作者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放射线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要求第十一条放射线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放射线操作规程,切勿随意改变放射线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放射线工作者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眼镜等,并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放射线工作者应遵守放射线工作时间限制,不得长时间接触放射线。

第十四条放射线工作者应定期接受放射线防护培训,提高自身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放射线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态适合从事放射线工作。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放射线工作者,应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放射线工作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对于导致放射线事故发生的放射线工作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医用射线受检者防护规定

医用射线受检者防护规定

医用射线受检者防护规定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性同位》,结合医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1.医院应为接受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医疗照射的患者和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由科室应保管,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患者和受检查者正确使用。

2.在进行医疗照射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必要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工作人员必须为患者和受检者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服,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4.放射诊疗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4.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儿童接受医用诊断X射线机检查时必须进行非投照部位的屏蔽防护。

4.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4.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检查适应证,规范书写X线检查申请单。

X 线工作人员应对所有X线检查申请进行复核检查,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申请,应及时与申请医师沟通,且有权退回。

6.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部等职能部门定期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情况全院通报,纳入科室、个人考核。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职业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土范围内所有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所有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放射防护管理应秉持以下原则:先防护、控风险、优化利益、科学管理。

第二章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第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按照放射防护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放射防护控制措施包括:减少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和释放;减少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浓度、拒绝放射源第七条根据放射性物质的危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放射防护限值,并对不同放射性物质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所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完善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做好职业人员的培训和防护意识教育。

第三章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第九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护效果。

第十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改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防护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2. 放射防护工作计划与目标;3. 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管理;4. 放射防护操作规程与控制措施;5. 放射性物质的申报、备案与审批管理;6. 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7.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8. 职业人员培训与防护意识教育;9. 放射防护措施的审核与改进;10. 相关记录报告的管理与保存。

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环境辐射剂量监测、职业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公众辐射剂量监测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有限公司射线防护管理规定一、总则1.1目的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以及公司区域探伤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1.3编制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4术语和定义1.4.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1.4.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1.4.3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等。

1.4.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1.4.5射线作业是指移动式探伤作业和含密封源仪表的开源、关源、拆源、装源、调校等作业。

1.4.6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1.5工作职责1.5.1 HSSE部1.5.1.1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1.5.1.2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放射事故调查处理。

1.5.1.3负责组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对公司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计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1.5.1.4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1.5.1.5负责组织公司的放射防护工作专项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1.5.1.6负责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办理。

1.5.1.7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5.1.8负责制定本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5.2生产管理部门1.5.2.1负责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生产装置进行统一管理。

1.5.2.2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1.5.2.3参与射线作业会审。

1.5.3机动工程部1.5.3.1负责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设备统一管理。

1.5.3.2负责审查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登记和审核。

1.5.3.3负责射线探伤作业会审。

1.5.3.4参与监督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1.5.3.5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临时存放进行检查。

1.5.3.6负责通知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的时间及区域。

1.5.3.7负责检查探伤单位所申报探伤用射线源的种类、源强。

1.5.3.8负责督促探伤作业单位对射线源的种类、源强进场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5.3.9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1.5.4行政管理部(综合管理部)1.5.4.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

1.5.4.2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1.5.5机电仪中心(维修部)1.5.5.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校准和检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1.5.5.2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相关档案、台帐及记录。

1.5.5.3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1.5.5.4配合辐射事故调查。

1.5.5.5指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主管人员,明确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的职责。

1.5.5.6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1.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1.5.6.1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1.5.6.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档案、台帐及记录,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1.5.6.3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1.5.6.4配合辐射事故调查。

1.5.6.5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1.5.7射线探伤所在单位1.5.7.1监督检查射线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5.7.2配合射线探伤安全相关工作。

1.5.8探伤作业单位1.5.7.1严格执行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等有关法规。

1.5.7.2负责提供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根据探伤作业的射线种类、源强提供安全防护半径的有效证明,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

二、工作规定2.1许可与备案管理2.1.1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备案制度。

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由HSSE部统一到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和备案等手续。

2.1.2 固定放射源应用装置设施竣工投用前,由HSSE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1.3辐射安全许可证每 5 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 次。

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

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2.1.4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原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2.1.5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活动必须向公司HSSE部备案。

2.2安全和防护2.2.1机动工程部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和检查台帐。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其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制度、台帐和记录;对直接从事放射活动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2.2.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HSSE部督促机电仪中心(维修部)及时将剂量计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2.2.3 HSSE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健康管理的规定,每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建议。

2.2.4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和机电仪中心(维修部)在使用、检维修、储存放射性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警装置。

在放射性射线装置的固定使用场所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防护服等),并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对辐射操作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2.2.5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进行放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射线作业通知制度,作业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绳(夜间设警灯),专人警戒,并穿着防护服装,携带计量检测仪和佩带个人计量仪。

2.2.6放射源购买时,应当与供应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返回原供应方。

确实无法返回原供应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购置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由HSSE部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由HSSE部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运输。

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并派专人押运。

途中不应在人口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2.2.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和机电仪中心(维修部)不得将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存放。

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储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设施。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2.2.8在开放型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一般不得在现场过夜。

特殊情况需设临时储存的场所时,须经HSSE部检查确认,并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2.2.9放射性同位素废弃不用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HSSE部、生产管理部门、机动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HSSE部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按照规定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2.2.10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

射线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个人计量监测,建立个人计量档案。

2.2.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放射防护器材及放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由HSSE部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联系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有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2.12对于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等事故,按照公司《HSE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ZG-106-2019-020)、《事故管理规定》(ZG-106-2019-012)执行。

2.2.13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2.2.1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年度末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辐射安全管理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公司HSSE部。

2.2.15 HSSE部应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台帐,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台帐。

具体如下:2.2.15.1放射工作人员档案:放射工作人员统计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明细表、放射工作人员证年度审核明细表。

2.2.15.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明细表、放射性同位素现场平面分布图。

2.2.15.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环境监测档案:投用时当地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报告,公司内部及政府环保部门的日常监测、检测结果和评价结果。

2.2.15.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检查台帐(并入安全检查台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