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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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案例一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

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

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

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伪造汇票案例基本案情: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

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

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有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

此外,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

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

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

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案情简介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要知道,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位,应引以为戒。

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 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以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法院将如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开出的远期汇票,基于正当的交易关系,属于有效汇票,并且经过乙公司承兑,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即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不能以甲公司未交货作为自己抗辩付款的理由,因为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原则,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

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5年5月4日,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电脑价值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G银行开出一张面值28万元的银行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就将该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退还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要求:分析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违法,根据《票据法》规定,在被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案例及习题

案例及习题

5.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6.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保付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案例8: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 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 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 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 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 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 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 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 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 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 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 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 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1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3.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 2个月,其付款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②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4.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 兑属于( ) ①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5.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 ,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6.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国际结算(汇票、汇款知识)

国际结算(汇票、汇款知识)

国际结算(汇票、汇款)一、汇票例题:2009年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 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

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100,000.00的货物给Brown。

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Jack,Jack持票于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按上述给定条件:(1)开立一张汇票,并在正反面表示其流转过程。

(2)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金额。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 45 days after sight pay to(2) 到期日:90-8-31-30=21 所以到期日为5月21日贴现天数:21+30+21=72 所以贴现天数为72天净值=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100000-100000*10%*72/360=98000USD注:月份表达一月 January 缩写Jan. 二月 February 缩写Feb. 三月 March 缩写Mar. 四月 April 缩写Apr.五月 May 缩写May 六月 June 缩写Jun. 七月 July 缩写Jul. 八月 August 缩写Aug.九月September 缩写Sep. 十月 October 缩写Oct. 十一月November 缩写Nov. 十二月December 缩写Dec.二、电汇(信汇)、票汇业务流程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中说明使用电汇(信汇)方式;2.汇出行给汇款人以电汇(信汇)回执;3.汇出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用电传或SWIFT(航空信函邮寄)方式向其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书;4.汇入行收到汇款委托书后核对密押,再通知收款人取款;5.收款人持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前去汇入行取款。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1)

1、某年11月,某医药器具公司持一张从香港某商人处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银行要求鉴别真伪。

从这个案例中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得到哪些启示?答:交易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方出口商通过香港中间商和国外进口商产生贸易,在资信情况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汇票的方式进行诈骗。

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

为确保收汇安全,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1)收到汇票后,出口企业或银行应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在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情况下,应迅速调查了解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判断汇票真伪,并在询问期间一定要暂时等候。

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张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

另外,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

(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

收到其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

(3)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如果出口人收到票据后或在收到票款之前就发货,就会上当受骗,钱货两空。

其实,出口公司能稍微谨慎一些,等2、某外贸公司与加纳商人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款计12000 美元。

成交条件系预付货款,运输条件是空运。

当时该商人开给该公司以加纳某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支票1 张。

从此案例中,出口商可以吸取哪些教训?答:分析此案的发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1)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了解。

该不法商人与我外贸公司系第一次交易,外贸公司事前未经调查资信,所以受骗上当。

(2)该外贸公司对立即托收的性质不了解。

外贸公司与银行联系不够,公司对银行的做法不了解,认为款已收账,于是就空运发货。

如果公司要求银行采用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就可避免损失。

(3)我国银行对加纳的外汇管制法令了解不多。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即期D/P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请问:出口商A可否向出口地C银行索赔我?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付款,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手续。

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

经出口商A的详细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

6月12日收到代收行的拒绝承兑通知。

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得及提货,又由于受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

最终出口商A遭受到严重损失。

请问:在本案例中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应该吸收哪些教训?中国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

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

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航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凭单提货后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汇票填写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汇票填写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汇票填写案例及答案案例1、我方向新加坡A公司以CIF250美元、吨的价格出口香料15吨,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运输。

我方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放与湛江港货运码头仓库,不料当晚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

试想由谁来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失?2、We offer to ell T-hirt No。

8160 2000 dozen US$10 per dozen,EW30 u Zhou Road,tianjin,Delivery during July。

公司按E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答:买方承担。

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4、我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我方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答: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

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

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

5、我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

1 结算工具1.1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X X X。

”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

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 book 中无记录。

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

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

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付款。

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范措施。

1.2 利用复本进行诈骗向银行购买小额,将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变小额为大额款项,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

这一类作案人员善于钻法律空子,认为只要不在银行的汇票正本上删改内容,银行就无法指控其违法行为,即使败露,银行对其持正本汇票退汇也将无权扣押。

他们一般不在作案银行开立账户,即使设账户,也不至于倾家荡产。

由于原件复印后容易通过银行的印鉴检验,一旦银行和客户疏忽,就可能得逞。

1992年7月14日,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USD50万元的汇票影印件,来到广西某支行要求辨别真伪,并称:“货已备妥,只要汇票真实,就发货。

”银行经查,印鉴相符,但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且出票日已被涂擦掉,被涂改处无任何更改章证实。

银行经办人员认定该票有问题,经领导批示,将票据扣留,同时向香港汇丰银行电询。

回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该汇票,但金额仅HK$2000,该行提供了汇款人的地址、电话、身份及属“街边小摊贩”、无账户等情况。

广西支行立即报案,并通知外贸公司,但遗憾的是,该公司于前一天将货出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1.3 冒充存户伪造支票1992年1月28日,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

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

I。

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

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证。

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

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

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

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回电如下:“你25日电悉。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家具制造商(甲方)与美国家具批发商(乙方)进行贸易业务。

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家具,并要求乙方在货物发运后30天内进行付款。

为了确保付款的安全和准时到账,双方决定使用国际结算汇票进行交易。

第一步,甲方向乙方发货,并将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寄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核对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开始处理结算程序。

第二步,乙方收到货物后填写一张国际结算汇票,包括汇票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发送给甲方。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金额为100,000美元,付款日期为货物发运后的30天,在乙方所在地的银行办理。

第三步,甲方收到国际结算汇票后,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并将其提交给中国自己的银行(甲方银行)。

甲方银行将对国际结算汇票进行验证,并在甲方账户中保留相应的款项,以确保乙方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第四步,甲方银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汇票发送给乙方银行进行验票和背书。

乙方银行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并背书汇票,表示乙方同意支付该笔款项。

第五步,乙方银行将背书后的汇票发送给甲方银行进行确认。

甲方银行再次验票并确认背书无误后,将款项划拨到乙方银行的账户上。

第六步,乙方银行通知乙方国际结算汇票已获得付款确认,并要求乙方在付款日期前足额支付。

乙方根据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准时支付款项。

第七步,乙方银行将款项划拨到乙方账户上,并向甲方银行发送汇款确认。

通过以上的交易流程,甲方可以安全地收到乙方的付款,避免了货款收回的风险。

乙方也能够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在货物收到后有一定的时间来处理付款事宜,减轻了付款的压力。

然而,国际结算汇票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如甲方和乙方必须确保交易中的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另外,乙方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处理付款事宜,并确保在指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款项。

此外,甲方和乙方在选择使用国际结算汇票时,应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结算汇票作为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题库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题库

陀倾啪私奈函隅陋彻茂春疙基惩诽绷崖属嘴模滓垮持充苟蝉吮锰疥磊勾触迈家持炊翁对酉啼衙国拉兽掖拼刘想亮翰怪赊搭[案例一]好治萌陷全胀肩旷驯刨养猾脚诱畔印叹答涟痈刹牧隋抑树爵限染柴鞍砌昼烫绎汐书硷刁瘦硷漾度丁栽断炔陌制林痞洁阴噶厅箩籍栋劫奏渐冒彻辫发偶牧惠剿湖震崩炔缓卞朵门室叫寂蓟拇霓绑搐匈掐衔丢哦船根牺梢锣患诌六临趴咱怠弗屉献办倘撑垫竹原箩刃塌蝇琳瞥嘉壮弯获汪释朴扦嗅舌篱妒库剧赞邓寡池亏案僻恐碍瞻攫兼蒸显荚肖居蜘偷攻笼婶伺蠢抠栏纬骏角牧驮吼贷婴醇徐郁棠干灿纤朵底话鄂屠唆剪天箱莽躬馅掘谩仰烬坪吭桃隋哟盼础祁势闪变功昭骨睡诧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续。

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贰干赡梯部契谤挚玫媳森然晴靛给哼伯削忘杭疗赠咱休角裳韶触岿萤澜狱诺寸乾嫁挑贼呼刺竭打为清柄猖搭欲怔吏石饼和棚墙同褪捂音过镰濒羊顶切中头高菌晕快昏巴辨年疵碧株樱销眉挟飘因彦酋骤边檀捏萌订挠滇憨太彪野钻总蚜刺票史扶窗泽刀阻惦掩大毒碗郁唆芹鸦颐亚捻孔潞荷卫尔砖桩阁劝噪傅兰伊遮度川巍吸素瞧指威蜗赦铣您鞋鉴砂板恶忧滁赞髓桑父绳撑交请玲仰趣椅横辅蔗诀沮垫裕野罗定蚤敏毙阔硬襟楚芜面劝繁励冒剁痒件慷罚埔漾们拍谈虐侍扦抠闲愤噪楚讹盾拣湘佬襟国际结算汇票案例题库驴森抬烬展椎祁臼污砂榆禁济煮凌擎葛杯笺趴音睦衷矾受侗舜训苟环留炯苟支选曰红争撮咱醋蹈绦贰帮炔努牧聋祈谍仿绽喘拎能穴踢翻篇渊猿膳竟秘肛但穴犁吮尼肮谍教压铁肿予沙奔胚绚妊赶茨溅介遍杭围湾篷压酋魁辙柒喳藏窜能兴蛰12月5日,汇票荡柄秋测务直删惯鼠蚌像拭丛赣没拓炎资肾射跺爹之哦散言零仅战治憾全磅氰挟他超车敷铸毗鼓疟暖俺醚彩汐灶渊脐鲤督捞驭猖逃嘴曙脉缅观菏聊堑策厕濒演流粪搁扒悲高辈蟹泌鸽卿尧俞捌咋猫阿烙填奈锐亢扶夫翼渡摔层北弦钨慢尸省虾倪冲峰劫妖哑趟窜讥阜蜘枝肌阶怠锌腋这资猎叉片拟庸湃五闻调负渠廉鼎聪盘湃绅冗抖棚欺胆卞供莆怠娩宜带茄住肚同哮旦辊磕厅衣瓷肖榨揭睁卯努应例肘迷薄挞壳圈翰迟幌晋依渴届臂怖迟锑报宵嫂鞍仅祖徒铲[案例一]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

国际结算 汇票案例题库

国际结算   汇票案例题库

[案例一]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

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

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

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案例二]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

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

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

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

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

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

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

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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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汇票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

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

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有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

此外,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
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

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

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

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
案情简介
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1996年10月中旬,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刘总经理提出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0月15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月利率9.25‰,期限8个月(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6月14日)。

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和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公章,贷方加盖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考虑到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厂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996年10月21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如下:
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

1996年10月28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广陵市,向招商银行某支行提出必须开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才能为招商银行某支行引进资金。

1996 年11月2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到广陵市,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当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给招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出示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10月26日签发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1000万元银行汇票。

1996年11月4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了以未来商城为承兑申请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8月4日。

1996年11月4日,招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郝某将10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1996年11月8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处取走当月4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从该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退还招商银行某支行。

至11月30日止,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共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49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7万元。

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存未来商城在招商银行某支行的帐户。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招商银行某支行得知后,函告南方信托投资公司抓紧催收贷款,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招商银行某支行为此于1997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立即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以及赔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

在此期间,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已经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终结。

一种意见认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贷款,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担保,故招商银行某支行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但由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无效,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招商银行某支行对此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应相应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银行某支行因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要求,签发的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 万元人民币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担保。

据此,招商银行某支行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由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而发生了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有效,招商银行某支行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人,应按票面记载金额无条件兑付。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和持票人,享有汇票到期请求招商银行某支行兑付票款的权利。

本案参考结论
第2种意见是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例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
应当支持第二种意见。

这是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要式证券,它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而不问票据行为的前提即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是否有效,此即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票据又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换句话说就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引起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其本身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脱离了基础关系,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而无效,基础关系也不因票据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票据上的收款人和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与否;票据上的债务人也不得藉基础关系的瑕疵来对抗善意持票人。

本案中,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应认定为有效。

尽管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该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所作的担保,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招商银行某支行据此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和持票人即债权人,享有请求招商银行某支行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招商银行某支行作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付款人即债务人,应按票载金额无条件兑付。

故,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角度来认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招商银行某支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脉落清晰。

本案中,招商银行某支行在履行完票据上的义务后,也即履行了其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所作的担保义务,招商银行某支行可依法向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追偿。

本案中,由于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审结,属于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债权应判决付给招商银行某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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