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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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对竣工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后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工程资料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归档及时,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参建的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并按该管理办法,开展和实施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必须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效文件。
第四条本工程各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北京市档案局的组卷规定,向业主、接管运营单位移交竣工资料时,必须符合各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目标:自工程交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归档、移交工作。
工程竣工资料质量目标:项目齐全、数据真实有效。各参建承包人、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满足申报市、部级优质工程的要求。
第二章承包人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及业主补充的资料管
理办法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总工程师是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建立健全资料工作管理体系,设立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并参加全过程施工资料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将工程资料形成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管理措施编入其中,作为指导、管理、检查资料管理工作的依据,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条针对建管中心制定的阶段性计划,结合施工进度的安排,制定相应的重点检查措施及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建管中心的有关要求,将本施工段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划分,并上报总监办审批。
第十二条制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厂检验及见证取样工作计划及管理措施;制定阶段性工程资料形成后的收集、整理、存档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项工程验收时,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齐全。
第三章监理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及有效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证责任。监理单位应采取和制定有效措施,使承包人的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同时需设置专职人员具体实施对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办公室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中,必须明确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责任及具体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将所管辖范围的内业资料情况汇总到总监办的监理日志中;监理单位应将内业资料整体情况写入周汇报文件及监理月报中,上报建管中心。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培训,采取各种方式使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施工规程、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提高监理人员内业管理水平,资料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应重视资料管理工作,必须对经手审核的工程资料负责,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工程资料中不得存在违反施工规范、违反验评标准及违反资料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监督把关,并贯穿施工全过程。通过分项工程验收对资料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凡分项工程资料不全的,不得予以验收。监理人员在审核资料时签字必须工整、清晰,不得草书。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记录(见附表)。初审合格的工程资料方可向建管中心提请验收。
第四章工程资料的移交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尽快将所缺欠的资料
(如交工验收证书、商砼的出厂合格证及强度报告单、构件、 半成
品的出厂合格证等)整理齐全。
第二十一条 对承包人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复审记录
(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竣工资料经审核、 复审无误后, 由建管中心资料管
理人员进行核查验收;并出具监理单位的审核记录, 没有审核记录
的, 建管中心拒绝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 承包人应完成全部竣工资
料的编制、组卷工作,在项目管理处的组织下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工
作, 并办理移交手续。凭档案资料移交证书办理工程结算。
城竣建工档案资馆料、管监理督站流、程图
第五章 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程
承包资人料编的制内竣容工必资料须真实的反
满足申报优质工程的需要, 竣工资料应以交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编 制。
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交管工中单心位组工织程接收划单分位由联监合理验单收位依
据相关标准予以
映工程竣工后的实
际情况,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 合,格
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监理单位编制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交工单位工 程的确定。 根据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时
明确。
第二十七条工程技术资料编制执行的标准由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标准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关于工程名称的确定:为了保证竣工资料的工程名称能够统一,依据设计批复文件,由建管中心工程技术部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技术资料中原件、复写件、复印件的要求
1、施工技术资料具有法律凭证作用,必须使用原件,如有特殊原因不是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盖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2、工程资料的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工程资料应采用打印的形式,并手工签字。
3、工程档案应为原件,采用耐久性强、韧力大的纸张。它的编制和填写必须适应档案微缩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4、复印件要求文字、数字清楚、印章清晰,有效文件在页面的位置要恰当,页面干净、齐整。
第三十条文件材料的材质与规格
1、文字材料幅面与材质
幅面尺寸一般为A4(297 ×210mm ),采用宜延年保存的纸质。个别文字材料因保管不当,造成页面污染、字迹及印章模糊不清的,承包人必须找有关单位重新补办。
2、图纸幅面与材质
(1)要求承包人应留有1 份原图保存好作为竣工图用。
(2)图纸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因工程专业的特殊性而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