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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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同一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
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思维对象的同一。
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
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断的同一。
同一个主体(个人或集体)在同一时间(相应的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要求思维的确定性,但是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
它完全是对思维过程说的,并不要求客观事物保持同一,绝对不变。
逻辑的“同一律”方面的内容中,应该包括“同一立场”和“同一时空”在里面。
矛盾律
矛盾律(contradiction,law of)
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
又称不矛盾律。
它通常被表述为A不是非A,或A不能既是B又不是B。
在传统逻辑里,矛盾律首先是作为事物规律提出来的,意为任一事物不能同时既具有某属性又不具有某属性。
它作为思维规律,则是任一命题不能既真又不真。
矛盾律也被当作一种关于认识活动的规范性规律,意为任何人不应同时断定一个命题(A)及其否定(并非A)。
这就是说,对一个命题及其否定不应持两可之说,以免自相矛盾。
矛盾律还被看成是关于逻辑语义的规律,即在同一上下文中,同一语词或语句不应既表述某一思想又不表述某一思想。
违背了矛盾律的要求,思维就会陷入逻辑矛盾(A并且非A) 。
而任何包含逻辑矛盾的思想又总是错误的,所以思想的无矛盾性是正确思维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构造一个理论体系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现代逻辑中,(A∧A) ( 读作A并且非A是假的),是矛盾律在命题逻辑中的体现; x(F(x)∧F(x)) (读作并非存在着一个个体x,x既有性质F又没有性质F),是矛盾律在谓词逻辑中的体现。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作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
如不能说“水是物质”,同时又说“水不是物质”,这两个判断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矛盾律要求思想前后一贯,不能自相矛盾。
公式是:“甲不是非甲”或“甲不能既是乙又不是乙”。
排中律
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
通常被表述为A是B或不是B。
传统逻辑首先把排中律当作事物的规律,意为任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具有某属性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没有其他可能。
排中律同时也是思维的规律,即一个命题是真的或不是真的,此外没有其他可能。
排中律还是关于认识活动的规范性规律,意为任何人不应同时否认一个命题(A)及其否定(并非A),即对一个命题及其否定不能持两不可之说。
排中律还被当作逻辑语义的规律,即任一语词或语句在同一上下文中应表达某一思想或不表达这一思想。
作为后两种规律,也叫做排中律的要求。
排中律并不排除具体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中间环节以及有多种状态和各种可能性。
在现代逻辑中,A∨A(读作:A或非A),是排中律在命题逻辑中的体现;"x(F(x)∨┐F (x))(读作:对任何个体x而言,x有性质F或没有性质F)是排中律在谓词逻辑中的体现。
由于构造逻辑不承认现实世界里存在着实无穷,只承认无穷是一个过程,因此,在该逻
辑中,涉及无穷对象时排中律不成立;用反证法证明存在命题,也不是一种有效的证明方法。
例句:既说“此茅锋利,无坚不摧”,又说“此盾坚固,任刺不入”,这就违反了排中律的原理。
充足理由律
主张充足理由律也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的逻辑学家﹐通常把这条规律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W.。
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
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
他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
I.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
在他看来﹐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的结论的思想。
但传统逻辑学家一般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於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如说它是关於存在和事实的规律。
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逻辑著作中不叙述这条规律﹐现代逻辑也不讨论这个问题。
II.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为四种形式: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认识的充足理由律(逻辑推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数学证明)和行动的充足理由律(动机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