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项目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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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项目

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通建价〔2011〕33号

各县(市)造价处(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规范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计取方法,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

1.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其他项目清单应严格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专用术语规定,按照下列内容列项:⑴暂列金额;⑵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⑶计日工;⑷总承包服务费。如拟建工程出现该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暂列金额项目,并尽可能列出暂列金额拟用项目明细,并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原则上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

3.招标人发布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单价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进行发布,如其中有缺项的材料可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其材料单价组成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拟建工程中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在暂估价清单项目中发布其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其金额内不含规费和税金。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业主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在其他项目费用清单中列出总承包服务费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5.招标人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如有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应在其他项目费清单中设置计日工,并尽可能准确地估算出计日工的数量,由投标人填写计日工的单价。

二、招标控制价阶段

1.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进行计价,不得任意改动和调整。

2.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定材料单价计算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计价,不得任意改动和调整,该汇总价格应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中。

3.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服务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按《江

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估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4.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专业计价表计算。

5.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参与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的调整计算。

三、投标报价阶段

1.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任意改动和调整。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暂列金额时,不能视作为其费用隐含在其余其他项目清单中,而应视作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不得任意改动和调整,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任意改动和调整,该汇总价格应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中。

3.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行确定费率或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4.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四、合同签订和工程实施阶段

1.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的形式下,暂列金额的结算调整方法及对应的规费税金的计取方法。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暂估价的计价方式、供应方式、分包方式;材料结算价格与材料暂定单价之间的价差的处理方式等。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暂估价应按通建工〔2011〕37号文件要求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4.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工作内容及金额、计算方式等,如为费率报价方式,合同中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应以投标报价中的费率为准,计算基数以最终确定的直接分包专业工程造价为准。

5.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报价内容确定计日工单价,并进一步明确计日工的结算方法。

五、工程结算阶段

1.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相关的规费和税金等。

2.在工程结算时,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差价部分相应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相关的规费和税金等。

3.在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以费率为计算方式的,则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费率和计算基数计算其金额。

4.在工程结算时,计日工的数量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确定,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最终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本通知与通建工〔2009〕43号文配套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反映至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材料暂估价:甲方列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使用范围,乙方按照此价格来进行组价,并计入到相应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其它项目合计中不包括,只是列项.

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幕墙等,价格中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此费用计入其它项目合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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