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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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 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 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4 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
同的一部分。
1.1.5 合同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是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业主依据第 4.2 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
1.1.6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
报价书及其
附属文件。
1.1.7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8 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人的任何受让人。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
1.1.10 承包商
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1 业主代表
是指由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第9.1 款所提及工作的人。
1.1.12 项目经理
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3 监理单位
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14 监理工程师
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1.1.15 独立分包商
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1.1.16 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是指第48.1 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
1.1.17 保修书
是指第51 条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修协议。
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19 小时或天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1.1.20 竣工验收
整体工程完工并按第49.2 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四方”验收。
1.1.21 竣工验收证书
是指按照第49.4 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
竣工验收的文件。
1.1.22 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 是指按照第49.8 款由业主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业主接
受的文件。
1.1.23 保修责任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
件。
1.1.24 合同价格
是指第37.1 款中提及的合同价格,包括暂定金额。
1.1.25 保修金
是指业主根据第38.9 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26 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7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28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29 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1.1.30 材料、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31 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1.1.32 现场
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3 总包配合费
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
1.1.34 资金保证措施费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 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形式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联系方式
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
1、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
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总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做法等)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含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设计院签发的工程洽商、变更等)
8、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承诺等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投标报价
11、招标文件及澄清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第三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中约定执行。
第四条图纸
4.1 合同图纸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承担。
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
4.2 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4.3 图纸供应计划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 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
4.4 图纸中的问题
承包商应在上述第 4.3 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 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如果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
第五条文件版权
5.1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由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5.2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业主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6.1 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按照工程进度及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
2、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
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业主工作
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业主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承包商移交现场。
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
项遗留问题:1、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现场内场地平整;
2、水源接口;
3、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电源接口;
5、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
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
业主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
7.2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承包商协助。
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
第八条业主的权利
8.1 解除项目经理权利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商物色新的项目经理, 前述新的项目经理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
8.2 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
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承包商应当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
8.3 变更权利
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