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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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7•【文号】建建[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水规计[2014]288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件合研院发计财字[2002] 93号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秩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于合肥科学岛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

第四条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报建工程项目按招标法规定办理,不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的目标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合肥研究院成立基地园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基地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成立工程项目办,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前的报建等各种手续、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职责:1、工程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3、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序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做好工程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协调和报批工作;5、完成变更和签证工程量、投资额的审核工作;6、协调和参加工程竣工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初审工作;8、负责督促检查竣工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归档工作。

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网络。

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村级组织建设小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乡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

村两委是小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

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都要通过集体决策。

村级集体建设小工程项目应当在村两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加大项目备案管理力度强化科学决策。

由负责工程建设的村“两委”成员提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村要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担任其中村两委成员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50%。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报乡镇备案由村负责询价定标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会同有关村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投标。

各区县有关部门派员协助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镇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当场评标、开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必须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 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 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 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
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 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 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的内容
如何把握 项目成功的
要点
三(三)1、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PM)的工作内容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 1)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提供机会
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项目策划等 ; • 2) 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 、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 等服务,代表业主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 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 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按照业主的需要 ,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三(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 式
•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 2、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简称PMC); 3、施工管理服务(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gency,简称CM/A)
一、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试行办法》背景情况
• 1、为了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的需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海行规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7〕5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阳光透明工程,达到操作规范、运行透明、竞争有序、节约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区街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未被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市政工程等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项目;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其他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纳入政府采购、“智慧海淀”建设等的项目,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承揽单位名册库建立与管理第三条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单位名册库(以下简称名册库),通过全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电子管理系统,全面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以名册库为基础、以电子管理系统为载体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广府办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3〕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3日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监督、管理和从业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廉洁从政、正确履职、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确定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其发包行为和发包后实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管管理。

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

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

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1997(000)020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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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

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团各单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首届七次董事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希集团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动力,进一步规范、搞好在建项目的管理,使集团施工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抄送:集团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董秘处、监事会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各事业部、所属各单位、存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提高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集团内部关系规则》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国内工程项目。

第三条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认真执行合同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等制度,维护集团信誉,提高综合效益。

第四条项目部应加强项目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总纲,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分管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第七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国内工程项目自中标后的施工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交接、项目清算销号等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㈠拟订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㈡在集团公司“内部竞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及相关工作.㈢对集团公司承接的所有国内工程项目进行登记、建档,经授权和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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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第九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应有工程建设实施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一个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或因特殊原因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实行监理,准许
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实施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准。

经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否则,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

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0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
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行管理的,应在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收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之日起,在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发给《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
格审查核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
由国务院相应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对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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