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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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
篇一: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三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杨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
被告吴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被告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郑小林,审判员唐勇鸣,人民陪审员杨盛国组成合议庭,于XX 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韦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按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XX年至XX年期间,我为被告鞋厂用车拉货总共运费人民币41500元。后经原、被告同意,于XX年1月24日到广西某某县公证处公证,被告同意分期付给原告运输款并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给我,但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到现在,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尚拖欠原告的运输款3XX元,以及逾期的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共计人民币41500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杨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欠原告杨某某运费的事实;2、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拖欠原告杨某某运费32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保证在三年内付清原告欠款经过公证的事实;3、保证书原件两份,证实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的事实;4、某某村委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核实,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
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到庭应诉、答辩、质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杨某某在XX年至XX年期间,为被
告吴某某、杨某某鞋厂拉货。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清原告运费,遂于XX年3月14日写了欠条给原告,尚欠原告杨某某运费人民币28900元。由于被告到期未及时给付运费,被告于XX年3月9日在同一欠条下方补写了“暂时无法结算,延期XX年8月归还叁万贰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运费无果,双方于XX年1月24日经协商达成了如下还款协议“甲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杨某某、吴某某;乙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杨某某。乙方于XX年至XX年期间为甲方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厚街福达鞋面加工店承运鞋面料,甲方欠乙方运费共人民币28900元整,因甲方到期未能按期支付该欠款,于XX年3月9日甲方承诺延期至XX年8月支付欠乙方的欠款共人民币3XX元整,逾期甲方仍未能按期支付欠款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就欠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共欠乙方人民币3XX元;二、乙方同意甲方分期偿还欠款3XX 元整,分三年付清,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XX元整;XX 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0000元整;XX年农历12月28日前
还10000元整;三、甲方同意第一期还款1XX元按一年期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二期还款10000元
接二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三期还
款10000元按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
四、甲方同意用属于夫妻共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乡某某
村某某屯某某号的木板结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某某集建
字第某某号)作上述还款担保,如甲方到期不能还清乙方的
欠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变卖甲方该房产及其它财产至
清偿欠款本息为止;五、甲方该房产保证还款期间,甲方不
得再将该房产用作其它抵押,该房产也不得转让给他人;六、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须按每年壹仟元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双方在某某县公证处,对
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但被告没有按还款日期付款,被告又
分别在XX年1月22日、XX年1月30日写了保证书给原告。
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XX年5月28日
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
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其诉请所提交的证据已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
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
表示,并已经过某某县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被告
吴某某、杨某某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及时付款给原告,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提出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的诉请,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已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给付原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应当按照逾期利息计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运费本金3XX元给原告杨某某;
二、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从XX年1月24日起,至XX年农历12月28日止,按照还款约定分别支付3XX元本金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杨某某;
三、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从XX年农历12月29日起,至XX年5月28日止,给付原
告杨某某3XX元的逾期贷款利息;
四、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3000元违约金给原告杨某某(从XX年1月24日起每年支付1000元,总共3000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