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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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
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和岗位职责,加强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教育,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创新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研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助教指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参与和从事教学辅导、教学实践等工作;助管指研究生参与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校园服务等社会工作。
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第三条助研经费由导师提供,助教、助管经费由学校提供(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学校经费预算)。
第四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实施。
第二章助研
第五条提供助研岗位是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前提条件,导师必须为招收的每位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第六条导师应在研究生上岗前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和要求,悉
心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同时应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七条导师应对上岗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研究方法、安全保密等相关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上岗研究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要求,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论文,主动向导师汇报思想和生活。
第九条导师负责按时给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具体发放数额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及日常表现确定,原则上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学校公布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类别标准(元/月〃生)
博士工科:600;理科:400;人文、管理类:300
硕士工科:200;理科:150;人文、管理类:100
第十一条助研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完成助研岗位工作、日常表现不好的研究生,导师可以降低或停发助研费;降低标准发放时,导师须书面报告理由,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查;停发助研费人数不能超过导师指导研究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在助研费发放中,对不按时发放或弄虚作假的导师,学校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停招研究生。
第三章助管
第十四条每学年各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党
委研究生工作部申请助管指标。
第十五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助管岗位总体情况,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公开招聘助管,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岗位内容与责任。
聘用协议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每月对助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优秀和合格者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每月应将助管考核结果及建议津贴数额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发放助管津贴。
第十九条助管基本津贴标准分为500、1000、2000元/月·人三个等级,具体发放数额视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满额或降低标准发放。
第四章助教
第二十条助教岗位聘任、考核、津贴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具体负责,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初研究生院、教务处提出助教岗位需求,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三助岗位总体设置情况分配助教岗位,拨付助教津贴。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助教、助管岗位:
1.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思想积极要求上进;
3.做事认真,责任心强;
4.能顺利完成学业及培养要求;
5.未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助教、助管岗位,已被聘用的,需解除聘用关系:
1.考试有不合格情况者;
2.违犯校纪校规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助管期间应有相应的工作量和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时间一般为12~16小时/周左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