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采购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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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采购人需求

一、服务内容

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2017〕101号)和《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民〔2017〕236号)要求,协助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定期对养老福利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养老福利机构评估制度。

二、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服务对象

白云区内所有养老福利机构(包含服务期间内新成立投入运营的养老福利机构)。

四、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1.服务机构须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是拥有医护技术专业的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1名以上、中级职称2名以上;二是拥有国

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2名以上;三是拥有在养老机构服务及管理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2名以上;四是具有保险专业和法律专业资质的人士各1名以上;五是拥有中级社工师1名、助理社工师1名、大专院校及以上督导1名。以上人员须为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

2.服务机构须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3.服务机构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专业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参选时承诺投入的人员。

4.按照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5.应配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工具。

6.能有效管理档案,真实完整记录服务过程。

7.在管理上,有丰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管理及协助经验,对广州市的相关政策有较深刻了解和认识;有承接政府尤其是民政业务部门委托的养老服务工作的经验且运作情况良好。

8.在培训上,对广州市养老护理员的服务水平、薪酬状况、培训情况等较为了解,有专业资质的培训人员,且有较为丰富的护理员培训经验和培训资源。

9.在沟通协调上,一是具备与市、区、镇街三级民政部门的沟通经验;二是能取得机构与服务对象的信任,具有行业公信力;三是具备与广州市社会工作、社会管理等相关社会组织及高等院校的合作经验和能力。

(二)人员配备要求

本项目需安排专职工作人员1人为项目专员及项目联络员,并派驻区民政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协助开展全区养老福利机构常规指导。

每季度协助区民政局对养老福利机构开展常规指导,每间养老福利机构在服务期内共接受4次指导工作,其中综合指导2次,专项指导2次。

1.综合指导

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115项)协助区民政局检查养老福利机构,并就存在的问题指导整改,做好台账记录。每次指导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区民政局。

2.专项指导

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项内容开展指导。每次指导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区民政局。

(二)协助开展全区养老福利机构补充指导。

服务期限内因新增养老福利机构备案、信访投诉处理或其他重大问题等情况需要,协助区民政局开展20次补充指导。每次指导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区民政局。

(三)协助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估培训和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员岗前培训。

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召开1次养老机构星级评估专场培训和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员岗前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40人次。

(四)协助审核和指导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7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4号)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协助区民政局审核和指导各养老福利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实地检验机构相关档案资料、设施设备、人员任职等是否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捏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护理补贴实地检验机

构数量应不少于申请数量的50%,新增床位补贴实地检验100%,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实地检验机构数量100%。每次实地检验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区民政局。

(五)协助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需求等级评估复核。

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 1—2018)的评估规范,对每间申请护理补贴资助的白云区民办养老机构,抽取不低于10%比例且已经接受过区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机构评定的老人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需求等级评估复核,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区民政局。

六、开展项目的量化指标

七、评估验收

验收表如下: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以60分为界,每低1分采购人直接在当期向中选人支付的费用中扣取1%的违约金。

项目验收表

八、付款方式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60%;服务完成后依照“七、评估验收”进行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余下40%的合同款。

(二)中选人须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应收款项等额的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服务提供机构名称一致。

(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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