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答辩状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您好!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关于诉讼请求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我方在此要予以
澄清和否认。
首先,我方坚信在事件发生时并未存在过对原告方的人
身损害行为。
我方在事发当天的证据材料中无论是图像、录像或是证
人证言中都无法找到与原告方发生人身损害的证据,其主张的损害行
为纯属凭空捏造。
二、我方的正当防卫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我方作为被告,具备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该事件中,原告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的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我方不得已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
这是因为原告方态度咄
咄逼人,并有明显的攻击倾向,我方为了维护自身的人身权益,只能
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三、请法庭考虑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我方提请法庭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本案中,原告方
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甚至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伪造的嫌疑。
同时,我
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方没有实施任何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
行为。
这些证据包括相关的照片、录像和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了我方无罪的事实。
四、请求法庭严格依法裁决
最后,我方请求法庭全面考虑双方的证据和事实,严格根据法律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方坚信,根据法律和合理的判断,本案应当判决为原告方败诉并对我方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
附上我方的相关证据材料,供法庭审阅。
谢谢法庭的正义判断!
被告人:XXX。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就本案中的人身损害无过错进行如下陈述:一、案件背景我代表的被告XXX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商人,他一直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未曾有过任何不法行为。
然而,今年X月X日下午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幸地导致了原告受到人身损害。
我们对原告的伤害表示深深的遗憾,但是我们坚信被告没有过错,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裁决。
二、事故经过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交通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在X市XX街道交叉口。
当时,被告正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他的车辆行驶在主干道上,而原告则驾驶其车辆从次干道进入主干道。
事故是由于原告在未给予被告让行权利的情况下,冒险决定闯入主干道导致的。
被告当时急刹车躲避,但由于反应时间不足,双方车辆最终发生了碰撞。
三、被告无过错根据我代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无过错。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规则,主干道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
被告正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他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其次,原告在驶入主干道时未给予被告让行权利,违反了交通规则。
被告发现危险并进行了承担避让行为,但仍然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在事故中无过错。
四、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可预料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预料的,即使是最小的疏忽也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本案中,被告无法预见原告闯入主干道的行为,因此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做出反应。
被告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做出了最佳的反应且尽力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义务。
五、本案中与被告有关系的其他因素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本案中仍有其他因素与被告无关。
例如,不良的天气条件、交通流量、其他司机的行为等,都对此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这些因素与被告无关,不能归咎于被告。
六、请求法庭的判决基于上述陈述,我们恳请法庭审慎考虑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无过错,并责令原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民事答辩状参考
民事答辩状参考
赵先生,白族,出生于x年2月14日,籍贯为x省州剑川县,现居住于x省州XX村。
他的身份证号码为53293,联系电话未提供。
李先生,白族,49岁,居住在x省州XX村34号,是死者李的父亲。
刘先生,36岁,农民,白族,居住在x省州XX村27号。
针对李先生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赵先生提出以下答辩:请求事项:
1.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赵先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李死亡的法律责任。
已支付的6000元是补偿款,并非赔偿款。
李先生的死亡是由于酒后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所致,与赵先生无关。
此外,赵先生与李先生及其他当事人已就李死亡问题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1x0.00元为补偿款。
二、赵先生指出,李先生不顾已履行的协议,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赵先生强调,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已将原有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四、赵先生和刘先生已全面履行了协议,因此,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赵先生据此认为,自己对李的死亡没有过错和责任,且已履行了补偿协议,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1年09月20日。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伤害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人身伤害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不是被答辩人说的那样。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里把自己说得像个无辜的小绵羊,可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那天啊,本来就是个稀松平常的日子,我们俩确实是起了点摩擦,但那也是有原因的。
被答辩人先做了一些不太友好的举动,那简直就是挑衅啊。
我这个人呢,平时也是个讲道理的,要是别人客客气气的,我肯定不会怎么样。
但当时他那态度,换谁都得有点火气。
不过我可没像他说的那样,上来就动手打人。
我是想先跟他理论理论,结果这一理论啊,他还更来劲了,嘴巴里就开始不干不净的。
二、我没有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在整个过程中,我根本就没有故意要去伤害被答辩人。
就像我刚刚说的,是被答辩人先挑事儿的。
我当时只是想把他推开,让他离我远点,别再这么无理取闹了。
谁知道他自己没站稳,就摔了一跤。
这怎么能全怪我呢?就好比在路上有人突然朝你冲过来,你本能地挡一下,结果他自己不小心摔倒了,难道这就是你的错吗?这不合理啊。
而且我推他那一下,也没用多大的力气。
我又不是什么武林高手,哪能轻轻一推就把人伤得很重呢?被答辩人现在说自己受了多重多重的伤,我觉得这里面肯定有夸张的成分。
他可能是自己本来就有点小毛病,然后借着这个机会就想讹我一笔。
这可不行,咱得讲道理是不是?三、被答辩人自身也存在过错。
被答辩人自己也不是一点错没有。
他要是一开始就好好说话,不那么冲动,不先做出那些挑衅的行为,根本就不会有后面这些事儿。
他自己的行为就像是往火药桶里扔了个火柴,然后爆炸了,他就只怪火药桶,这怎么说得过去呢?他自己得为这个事情负一部分责任。
就拿那天的情况来说,如果他能像个文明人一样,大家心平气和地交流,哪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他却偏偏要激化矛盾,现在还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我身上,这不是欺负人嘛。
人身伤害案件的答辩状
人身伤害案件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据我了解,XXX被控犯下人身伤害的罪行。
在此,我将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为我所代理的当事人提出答辩,以摆脱对他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在判断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人身伤害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行为的意图和动机、过错的主观意识等。
然而,在本案中,所有的证据都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XXX与这起人身伤害案件有关。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伤害案件的主要证据。
据控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某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然而,这段录像并未清晰地显示出我所代理的当事人XXX有任何参与的证据。
此外,控方没有提供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的确切证据,比如指纹或DNA等。
此外,目前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
可以肯定的是,人身伤害罪必须具备过错的主观意识,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然而,在此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XXX有过错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此外,我还要强调的是,被害人本身的行为也需要纳入考虑。
据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在事发时表现出挑衅和侵略性的行为,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不幸事件的发生。
因此,在评判案件时,法庭应该权衡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事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最后,为了更全面地说明我的观点,我还要指出其他可能的证据缺失和法律漏洞。
例如,当前提供的证据并未提供真实且完整的案发经过的重要细节。
此外,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讯问或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不当的因素,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我强烈建议法庭严谨审视并细致评估这些问题。
在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要再次强调,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此次人身伤害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义务对指控进行合理的怀疑,并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根据以上理由,请法庭判决XXX无罪,并释放他以恢复其名誉和自由。
特此答辩。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一】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xx人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最新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
最新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我代表被告提起辩护,就最新的人身伤害案件向法庭陈述如下: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某市区的人身伤害案件。
被告被指控在某
日和原告发生争执时造成其身体受伤。
在此,我们将详细说明我们
的辩护观点以及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辩护观点一:
被告无意造成伤害。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被告并非有目的
地对原告施加暴力。
相反,争执发生时双方情绪激动,被告在试图
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不慎导致原告身体受伤。
我们将提供证人证言
和相关证据来支持被告的无意伤害辩护。
辩护观点二:
被告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卫防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
受到即将发生的伤害威胁时有权进行防卫。
此次事件中,被告面临
原告可能造成的暴力威胁,因此采取自卫行为是合理和合法的。
我们将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自卫防护辩护观点。
辩护观点三:
原告自身过失导致伤害发生。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事件发生时存在疏忽和错误行为,这部分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在自卫过程中的行为只是原告在自身行为上的后果,因此被告应减轻部分责任和刑事指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无意造成伤害,行为属于自卫防护,并且原告在事件中存在过失。
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引述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我们恳请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通用17篇)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通用17篇)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篇1答辩人:,男,19__年_月__日,汉族,现为湖南省__市司机,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__年__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__元。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一】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xx人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人身伤害案答辩状
人身伤害案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提出如下答辩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一、概述本案涉及人身伤害,被告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然而,我认为被告并未故意伤害原告,而是出于自卫和合理防卫的需要而采取了必要的行动。
二、事实背景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无任何预谋或故意伤害原告的意图。
据我了解,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和纠纷。
在案发当天,原告主动挑衅并对被告进行了暴力威胁。
被告在受到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得不采取一定的行动。
三、自卫行为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证人的证言,被告在案发时所采取的行动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
被告并未超出合理的防卫范围,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进行了反击。
被告并未使用过度的暴力手段,而是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了适当的防卫措施。
四、证人证言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对于了解案件的真相至关重要。
根据证人的证言,被告并未主动寻衅滋事,而是被原告先行攻击。
证人的证言一致表明,被告在案发当时并未表现出任何故意伤害原告的行为。
五、辩护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人证言,我认为被告应当获得无罪判决。
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对于合理防卫的要求。
被告并未故意伤害原告,而是在面临实际威胁时采取了必要的行动。
六、请求判决基于上述辩护理由,我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判决被告无罪。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的自卫行为,并对其给予宽大处理。
七、结语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故意伤害原告,而是出于自卫和合理防卫的需要而采取行动。
我相信法庭会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最终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辩护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否则,不能排除被答辩⼈因其他伤病⽽进⾏的医治,要求答辩⼈⽀付该笔费⽤不合理。
2、误⼯费(9000元):被答辩⼈⽆固定收⼊,收⼊状况不明。
3、护理费(9000元):被答辩⼈出院后,⽣活能够⾃理,⽆需他⼈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护理⼈员收⼊证明,由答辩⼈⽀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补助费(1400元):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5、必要的营养费(280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1200元):被答辩⼈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被答辩⼈家住城关,要求⽀付1200元显然过⾼。
7、精神损害抚慰⾦(10000元):本案中,被答辩⼈有过错,答辩⼈的⾏为未造成被答辩⼈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持。
综上所述,答辩⼈认为,被答辩⼈应当忠实履⾏客运合同义务,将答辩⼈⼀⾏安全送达⽬的地。
然⽽,被答辩⼈多次辱骂答辩⼈,制造⽭盾;故意违反客运合同,将抱有孩⼦的答辩⼈家⼈超拉,加剧⽭盾;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激化⽭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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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一方的代理人,特此向您递交我方的民事答辩状。
我方志在以理服人、阐述自身观点,并请求贵庭的公正裁决。
我方在此案中被原告诉至法庭,诉讼事项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财产归属问题。
经过我方的全面调查和审慎分析,我们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主张1.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归属:我方认为,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构成人身损害的关系,因此我方不存在任何责任。
根据我方已提供的证据,事发当时并没有证明我方与原告发生过任何争执、冲突或激烈行为。
原告方对我方提出的人身损害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要求我方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合理和不正当的。
2. 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我方注意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我方与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我方与事件发生时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人身损害事件。
根据我方充分调查的结果,我们无法接受原告的主张,因为他们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说明我方对原告造成了任何实质损害。
3. 原告自身责任的存在:我方发现,原告在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自身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原告对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危险并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这导致了他们自身的不慎行为成为了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作为自愿行为的参与者,原告必须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起一定的责任和后果。
因此,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二、财产归属问题1. 财产权属证明不足:原告方主张拥有与某一财产相关的所有权,但他们并未提供清晰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该财产的权属。
根据我方已经获得的相关信息,原告并未在购买该财产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而仅仅以口头主张来要求我方移交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原告方对该财产的归属主张并不可信,我方有权继续保有该财产。
2. 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财产争议:双方之间曾经存在一份财产交易合同,根据该合同,我方清楚合法地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中涉及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向法庭陈述如下: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原告声称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受伤,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逐一反驳原告的指控,并说明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二、事实真相1. 被告无故意行为首先,被告并无故意或恶意行为导致原告受伤。
根据相关证据,事发当时,被告并未采取任何危险或不当的行为,也未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
相反,被告在事发时遵守了一般的合理行为标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道德准则。
2. 原告存在过错其次,原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现场调查和证人证言,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未能正确注意周围环境,并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导致了他自身的受伤。
被告并未对原告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原告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依据1. 民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告并未故意或过失地侵害原告的人身权益。
2. 公平原则在审理本案时,法庭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被告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进行任何不当行为。
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四、请求判决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确认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 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并且原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辩护律师:[姓名]日期:[日期]。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敬礼!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呈交我方的答辩状,就涉及本案的人身损害无过错一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和审议。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声称在某年某月某日,由于被告无过错地导致人身损害,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原告主要依据以下理由:1. 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行为直接导致的;2. 被告对于导致伤害的事件负有事先预见的责任;3. 原告已经尽力规避危险,但无法完全避免伤害发生。
接下来,我将就原告的主张逐一进行答辩。
二、关于原告声称被告行为直接导致伤害的主张对于原告声称被告行为直接导致伤害的主张,我们提出异议。
根据事实和证据,被告并没有直接参与或导致原告的伤害事件。
原告提出的指控缺乏具体、确凿的证据支持,仅凭猜测和推论是无法成立的。
三、关于被告对导致伤害事件负有事先预见的责任的主张同时,被告并未存在事先预见本案中事件可能导致的伤害的责任。
依据对事实的了解,被告并没有预见到导致原告伤害的可能性。
事实上,该事件发生之前,被告进行了充分的注意和谨慎行事,但却无法避免意外的发生。
四、关于原告已尽力规避危险的主张原告声称已尽力规避危险,但无法完全避免伤害的发生。
对于这一主张,我们也提出异议。
事实上,原告并未尽力规避危险,或者说原告凡事能做的都已经做到。
因此,不能断定原告已尽力规避危险,无法完全避免伤害发生。
五、关于人身损害无过错的答辩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无过错原则,人身损害发生时,如能证明被告在行为上没有过错,被告无需对此负任何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被告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义务。
六、请求法庭的裁决基于以上理由和论述,我们恳请法庭作出如下裁决: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判决被告无过错,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3. 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诚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2018-2019-民事伤害答辩状-范文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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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答辩人因××一案(或: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2.答辩状答辩人:××人民医院住址:××市××路七号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答辩状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答辩状致:尊敬的法官案号:XXXXX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辩护人,特此向贵庭提交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答辩状,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我谨此作答辩陈述,并就相关事实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以期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描述在XXXX年XX月XX日,被告方与原告之间发生了一起人身伤害事件。
根据我代理的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事发当天,原告在被告的住所内参加了一场生日聚会活动。
期间,原告主动与其他客人一起参加各种游戏表演,并对此表示了兴趣。
然而,不幸的是,原告在参与某场游戏表演时不慎受伤,导致人身损害。
被告方并非故意或过失引发该事件,事发前已合法地履行了聚会活动的组织义务,为原告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案件事实分析1.主动参与活动:原告在聚会活动中自愿参与了游戏表演,其行为符合自治意志的原则。
2.合法安全保障:被告方在聚会活动中采取了恰当的安全措施,包括:提供安全警示、设置安全警戒线、配备专业救护人员等。
事发无法预计并符合合理可控范围外的情况。
3.无意图及过失:被告方并无故意或过失导致原告身体伤害的行为。
事故发生时,被告方及时采取措施协助原告,赢得了原告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和感激。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被告方无过错和责任。
具体依据如下:1.第四条:自愿行为,如同原告自愿参与游戏表演,应自行承担可能的风险和责任。
2.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已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未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人身损害。
3.第四十三条:被告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辩护意见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代理的被告方对原告的索赔请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方并非故意或过失引发本案人身伤害事件。
2.被告方在活动中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3.原告主动参与游戏表演,其行为应负有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基于上述辩护意见,我请求贵庭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以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成功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成功案例)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成功案例),欢迎阅读与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成功案例)1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
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
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
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
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
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
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你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
”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
理由如下:第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
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
这明显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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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希望有所帮助。
【一】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xx人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
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二、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只有消费者才能成为权利人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并未证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费,没有与酒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三、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内?原告即使证明了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之后,仍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只有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发生的损害事实才有可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经营场所有关系。
四、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费并在酒店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诉称被告酒店内有油渍,所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
五、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张某、余某造成的,同时原告有过错。
被告张某、余某在被告宋某的酒店举行婚礼,酒店为两位新人准备好一切设施后,婚礼如期举行,但在婚礼举行过程中,由于传统风俗的恶习,有多名婚礼参加人向两位新人投掷鸡蛋,导致现场一片狼藉,到处都是湿滑的鸡蛋。
婚礼现场一片混乱,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员的制止下,两位新人的亲友还是将被告的酒店的卫生破坏,被告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鸡蛋液体而付出巨大劳动。
如果原告证明在被告酒店发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两位新人事前安排的这一婚礼的传统进行程序所导致。
所以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侵权人是被告张某、余某,被告宋某作为经营者如果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案件的纠纷事实应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余某之间侵权纠纷。
同时,如果原告确实在婚礼现场摔伤,作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礼现场发生混乱的情况下,不安坐的远处座位上,却挤到婚礼现场的中心,有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六、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其摔伤导致脑积水发生,并且主要医疗费用等赔偿建立在对脑积水的治疗上,这首先应该证明摔伤与脑积水之间的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伤一事中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
此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范本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
××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
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证明材料_______ ___份。
【二】周某与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经办律师:刘xx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答辩人:周某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
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20xx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xx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
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
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
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明白自己6岁的女儿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没有能力照看3岁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离的看护,而原告无视上述事实依旧放纵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放任、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答辩人所有的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宾馆、商场类的公共场所,因此,答辩人不负有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沙船在渡口码头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辩人自20xx年9月通过拍卖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来,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且长期以来该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既未对过往船舶航道造成影响,也未对钟南砂场船舶装卸造成影响,完全属于正常停泊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