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

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

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

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立项。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

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

批准立项。

(二)验收。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

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

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

口岸。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

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4.水果由车载集装箱装运的,查验场地须建有能满足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专用平台,可同时停靠3辆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并能进行叉车掏箱作业。

5. 查验现场应具有一定面积且建设有查验室、简易实验室、样品存放室、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查验室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如:刀具、放大镜、白瓷盘、镊子、毛笔、虫样管、采样袋(盒)、记号笔、手套、手电筒、照相机等。如有冷处理要求的水果,还需配置标准水银温度计、保温壶、搅拌棒、洁净的碎冰块、蒸馏水。

(2)简易实验室配置必要的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如:培养箱、解剖镜、显微镜等,有能力开展日常有害生物的初步检疫鉴定工作。

(3)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并提供交通便利。

(4)建有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可对破果烂果进行杀虫等防疫处理。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7)配置能满足检验检疫需要的信息化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政务办公系统、CIQ2000系统等网络系统。

(8)配置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二)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与人员配置。

1. 查验场地和冷库须建立相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水果查验场地和冷库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责任制、人员管理等。

(2)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

(3)水果溯源管理制度。

(4)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

(5)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质包装处理制度。

(6)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制度。

(7)其他与水果现场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制度。

2. 人员配置。

(1)应确定1名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业务主管,负责查验场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2)应配备满足进口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求的协助人员。

(三)检疫处理设施要求。

1. 熏蒸处理设施。

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应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熏蒸库,须满足以下要求:

(1)库容不小于70立方米。(空港根据业务量可适当调整库容)。

(2)熏蒸库有良好的密封效果。

(3)配置温度控制、监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温度。

(4)配置适合水果熏蒸的气体循环系统,保证投药后熏蒸剂气体在较短时间内均匀分

布。

(5)配置熏蒸剂浓度检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熏蒸剂浓度。

(6)配置自动投药系统。

(7)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2. 具有专用的冷处理设施,须满足以下要求:

(1)冷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中心温度最低达到和维持在-1℃的制冷设备。

(2)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果温探针,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温度。

(3)具有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的结果。

3. 销毁设施要求。

指定口岸辖区内应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销毁处理单位;或者在查验场地范围内配套建有水果销毁设施,如独立焚烧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要求,其处理能力应满足日常的进口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

4. 其他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

(四)监管冷库要求。

1. 有独立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监管冷库,其库容须与进口量相匹配。

2. 冷库的调温能力应能满足不同水果储存温度要求。

3. 冷库内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库外设有温湿度监控系统,能实现温湿度数据计算机自动记录、储存,可随时打印历史记录,同时具备温湿度异常状况报警装置。

(五)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

1.指定口岸应配备与水果进口业务量相适应的现场植检专业人员,至少3名。专业人员应具备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历,熟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境水果现场检疫技术、有害生物识别技术、生物安全知识,并经过相关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

2. 在指定口岸周边按照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指南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3. 辖区内建有植检实验室,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认可范围应满足可开展进境水果相关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工作。

(2)配置昆虫、病害等检疫鉴定专业人员至少3名。

4. 辖区内建有理化实验室,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室须经CNAS认可,认可范围应涵盖对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等农药大类及重金属项目的检测。

(2)配置理化项目检测专职人员至少3名。

三、监督管理

(一)指定口岸经营单位及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按照本要求确保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质检总局对指定口岸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指定口岸资质。暂停期间,未实施有效整改的,质检总局将撤销其指定口岸资质。

1. 指定口岸出现设施条件弱化,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

2. 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能正常履行把关职责,不能确保进境水果质量安全的。

(三)被撤销资质的指定口岸,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国质检动函[2013]717号2013-12-27)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 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3,出口麻黄素类产品报关出口: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4,出口卷烟一律在出口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不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5,锑及锑制品[包括锑沙、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6,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连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 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立项。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二)验收。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 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最新版: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含答案)

单位名称(盖章): 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8.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风险等级输出国家/地 区 水果种类 议定书签订时间 或公告、通知发布 时间 低风险泰国(23) 罗望子、桔、苹果、番荔枝、橙、柚、木瓜、 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色 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 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热带水果议定书 2004.10.29 马来西亚(7) 龙眼、山竹、荔枝、椰子、西瓜、木瓜、红毛 丹 印度尼西亚 (3)香蕉、龙眼、山竹、蛇皮果。 《蛇皮果议定书》 (2008.9.4.) 越南(8) 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 萝蜜、火龙果 缅甸(4) 龙眼、山竹、红毛丹、荔枝、芒果、西瓜、甜 瓜、毛叶枣(后四种水果限定从云南瑞丽、打 洛口岸入境) 菲律宾(4)菠萝、香蕉、芒果、木瓜芒果(2006.9) 中国台湾 (22) 菠萝、香蕉、椰子、番荔枝、木瓜、杨桃、芒 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桔、柚、李、枇杷、 柿子、桃、枣、梅、柠檬、橙、火龙果、哈密 瓜、梨 厄瓜多尔(1)香蕉1997.6.17 哥伦比亚(1)香蕉1998.12.10 哥斯达黎加 (1)香蕉 2007.10.24 法国(1) 苹果(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南京、 深圳、海口、青岛) 2000.10.23 日本(2)苹果、梨 巴拿马(1)香蕉1997.6.17 新西兰(10) 桔、橙、柠檬、苹果、樱桃、葡萄、猕猴桃、 李、梨、梅 猕猴桃 1997.6.17 高风险印度(2) 芒果、葡萄(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 南京) 葡萄2005.4.11 芒果2003.6.23 巴基斯坦(2) 芒果(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南京、 乌鲁木齐、红其拉甫)柑橘(北京、天津、大 连、青岛、上海、南京、红其拉甫、广州、深 圳) 芒果2003.11.3 柑橘2005.4 2006.7.26增加 广州、深圳两个口 岸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含答案

精心整理单位名称(盖章):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I / _ --- .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 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 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 \I \ 迄-二一二?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出 \ i 11 I ■ * I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 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8?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 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际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电子口岸

附件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8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英文名:Cherry ),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栽培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和处理设施(如适用)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以下简称DA )注册,在樱桃出口季开 始前由DA 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 )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 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 3. 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4. 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 5. 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 6. 庭园象甲Phlyctinus callosus 7.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8.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9. 米氏褐淡卷蛾Epiphyas xylodes 10. 澳洲疫蓟马Thrips imagines 11. 疫兵花萤甲Chauliognathus lugubris 12.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3. 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4. 核果树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15.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DA 需建立输华樱桃果园或产区溯源系统,确保澳大利亚输华樱桃的有效溯源,确保出口樱桃种植者了解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防治措施,验证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管理,保存记录根据要求提供给AQSIQ 。 2. 所有注册出口果园须保持果园卫生,种植者应在DA 的监督下实施综合有害生物管理(IPM ),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措施以控制病虫害,并在季节末期,采取诸如剩余水果管理和修

进口水果许可证办理

一、进口具体流程: 1、应了解拟进口的水果是不是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具体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 2、如果拟进口的水果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应判断该水果品种是否允许从某口岸入境,目前口岸可以进口我国允许的所有进口水果品种。如果从其它口岸进口,请咨询当地检验检疫局。 3、进口水果之前,应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拟从某口岸进口水果的审批工作,初审由宁波局负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终审。审批在网上进行,整个工作流程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企业办理网上检疫审批应注意: 1、审批应在合同签定前办理; 2、申请企业应该是收货人和签订合同者; 3、初次办理网上审批者先申请电子密钥或通过九城软件公司购买登录软件,用于审批环节; 4、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5、仅能从批复的进境地点进口。 进口水果注意事项 1、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 2、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水果品种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水果应不带土壤、枝、叶以及中国关注的病、虫、杂草等危险性有害生物。 5、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6、办理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7、双边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双边议定书执行。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全部资料(2018年度资料整理)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有限公司主管直属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日期 ******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版“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十)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十二)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三)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致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市的进出口企业,计划经营进口及国产肉类产品的综合型专业贸易服务公司。业务范围将包括国外订货,进口操作,国内分销、批发、配送以及品牌专卖。 浙江省是肉类产品消费大省,但是已得到肉类收货人资质的企业甚少,只能通过其他省市进口商间接进口和销售,增加了进口环节和运输成本。我公司立足义乌市,业务范围将辐射浙中及周边地区,立志做良心企业,将国外质优价廉的进口牛羊肉从货源地直接采购送到浙江省义乌市,以满足义乌地区日益增长的牛羊肉需求。采购业务计划将涉及巴西、蒙古、澳洲、新西兰、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的牛羊肉产品,我司已与这些国家的加工厂和贸易代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建立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我司承诺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心做好每一步,保证进口、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能快速准确溯源。 希望能得到贵局的批准。 ***********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号令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规定号令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含答案

单位名称(盖章):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8.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号令

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含答案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含答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单位名称(盖章):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8.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际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

暑假作业 关于海南省水果出口的调研报告

《关于海南省水果出口的调研报告》 姓名:杨茹 专业:财经管理系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三班 时间:2011年7月27日------8月15日 地点: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海南各个水果公司 方式:水果协会网站资料、口头询问 概述----- 近几年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于水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以往水果的售卖只是单纯的卖,现在的水果因为科技的发展已经变得浑身是宝,可以当艺术品、可以做果汁果酱、可以作为观赏品。而海南省作为我国第一大水果出口地,在2008年的水果总出口量就突破了五百万吨,水果产业也是海南省主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我利用了暑假时间在海口南北水果市场做了一些调查,了解了一些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怎样才能让水果的出口量增加这个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与措施,希望能给我们果农们一些帮助。 内容----- 家住海口的余伯在海口西永水果市场做水果批发,根据余伯的讲述,进入2000年以后,海口的水果出口一直都呈直线上升趋势,这样的结果全仰仗于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与许多省市和外国签订了水果订单,为果农打开了销路,再加上海南出口的水果无论是在产量上,价格上,味道上或者颜色上都是有很高的口碑的。水果的出口地从中国沿海一直延伸到内地,甚至北方,一度给海南省的果农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贡献了极大的力量。 今年1-8月海南省水果进出口主要特点:一、鲜荔枝、鲜椰子为主要出口和进口商品。鲜荔枝出口190.9万美元,增长7.1%,占98.4%;鲜柑桔3.2万美元,去年同期无记录。鲜椰子进口1815万美元,增长2.4%,占80.3%;鲜山竹和鲜莲雾进口占16.5%,新增进口干果、鲜香蕉和鲜菠萝。二、美国、日本、加拿大为前三大出口市场,东盟为主要进口来源地。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出口值分别为90.9万美元、51万美元和49美元,合计占出口总额的98.4%。自东盟进口水果2242万美元,下降12.7%,占进口总额的99.9%。三、私营企业担当主力,外商独资企业增势强劲。私营企业进出口值2327万美元,占94.8%;外商独资企业进口21.2万美元,增长1.6倍。出口企业仅5家,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额占55%。进口企业16家。四、出口全部为一般贸易,进口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占75.2%。五、出口集中在5、6月份,合计出口178.6万美元,占92.1%;进口波动较大,最高月度进口额355.2万美元,最低仅71.5万美元。 近期东方八所港获批为我省第二个进境水果指定口岸。东方果蔬公司将启动与越南水果的进口边贸业务,并通过加工包装,将越南和海南的水果销售到我国北方,甚至出口俄罗斯及中亚五国,同时也可将我国北方的水果出口到越南及东盟各国。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与东盟农产品形成优势互补,打造特色水果贸易和加工基地,同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增强海南水果国际市场竞争力。

宁夏进口肉类、水果、种苗指定口岸冷库工程招标书

宁夏进口肉类、水果、种苗指定口岸冷库工程招标书(一)、工程概况: (1)、该工程位于宁夏银川市河东机场西南侧占地面积320亩总建筑面积185617.85平方米,由冷库、附属用房、堆场、海关检疫等单位工程组成。 (2)、建设单位:华库投资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北京国内贸易工业设计院。 (4)、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5)、施工单位: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发标单位: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该工程尽快投入使用银川市综合保税区及华库投资有限公司现将目前正在施工的四个冷库进行划分:植物水果暂扣库、非清真检验冷库为一期工程;1#、2#监管冷库(包括后期3#、4#)为二期工程;目前植物水果暂扣库、非清真检验冷库图纸设计内土建、钢构主体已按设计要求全面竣工满足冷库保温板及制冷设备安装,现以邀请招标形式邀请有综合实力的制冷安装公司共同合作: 1、宁夏万仕隆冷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浙江盾安冷链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江苏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二)、工程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1)、本工程已列入银川市综合保税区重点工程;

(2)、有北京国内贸易工业设计院设计的完整图纸并经银川市图审中心全面审核。 (3)、土建施工队及钢构施工队已全面按照设计图纸内容施工,满足冷库保温及设备安装。 (三)、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 (1)、工程内容: 1、氟制冷系统工程安装。 2、控制系统部分安装。 3、非清真库检验冷库保温板、各型冷库门、升降平台等制作安装;植物水果暂扣库保温板、各型冷库门、升降平台等制作安装。(2)、工程范围: 1、保温工程:保温墙板及保温顶板安装、地面保温、管道保温。 2、制冷设备及相应管道的安装。 3、制冷设备的调试及试运等相关工作直至交付建设单位正常使用。(3)、工程量的确定:现场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变更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 (4)、工程工期:2017年10月30日进场至2017年12日30日前完成保温工程最终在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达到竣工验收。(四)、工程可提供的条件: (1)、场区进场道路形成、场地平整满足材料、设备的堆放及其相应的场内转运。 (2)、现场水、电均能保证正常施工,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肉类进口完整流程

肉类食品进口清关完整流程 一、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资格 申请单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直属局(直属局一般将该工作委托给所在地的分之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进口肉类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 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二、初审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 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 持有效。 三、报检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3.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4.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5.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 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 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 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 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 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 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 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6.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 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 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 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立项。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 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 批准立项。 (二)验收。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 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 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 口岸。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 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4.水果由车载集装箱装运的,查验场地须建有能满足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专用平台,可同时停靠3辆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并能进行叉车掏箱作业。 5. 查验现场应具有一定面积且建设有查验室、简易实验室、样品存放室、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查验室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如:刀具、放大镜、白瓷盘、镊子、毛笔、虫样管、采样袋(盒)、记号笔、手套、手电筒、照相机等。如有冷处理要求的水果,还需配置标准水银温度计、保温壶、搅拌棒、洁净的碎冰块、蒸馏水。 (2)简易实验室配置必要的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如:培养箱、解剖镜、显微镜等,有能力开展日常有害生物的初步检疫鉴定工作。 (3)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并提供交通便利。 (4)建有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可对破果烂果进行杀虫等防疫处理。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7)配置能满足检验检疫需要的信息化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政务办公系统、CIQ2000系统等网络系统。 (8)配置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资格认定条件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资格认定条件 一、口岸基础条件 进口口岸原则应为国务院批准的一类口岸。 新申请口岸应配备现代化冷链查验平台和大型X光集装箱检测系统。 二、地方政府及口岸支持 地方政府及口岸经营单位对进口肉类安全高度重视,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有实质性的支持措施,为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三、查验场地和设施配备 查验场地固定,光线充足,具有能满足进口肉类现场检查的查验设施、采样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刀具、消毒柜、冰箱、冰柜、解冻池、切割机、电子称、消毒工具、采样袋、样品周转箱等),能保证在查验过程中货物不受污染,不明显影响货物的品质。应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可对查验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口岸应设有检验检疫常用的消毒处理药剂、器械及其贮藏场所,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资质的消毒处理队伍。 四、备案存储冷库配备 口岸机构的辖区内具备满足贸易需求且与查验能力相适应的备案存储冷库,冷库毗邻口岸且交通便利。如果口岸没有冷链查验设施则备案冷库应建立冷链查验设施,以保证查验过程中的肉类安全卫生。 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及人员配备 ㈠具有2名以上经总局培训并考核认可的进口肉类签证兽医官。

签证兽医官应达到如下条件:从事肉类等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年以上,熟悉进口肉类检验检疫要求,具备识别国外卫生证书真伪能力,具备丰富的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㈡配备与日常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检验检疫人员,至少3名。专业人员应具备与兽医、食品检验、公共卫生等与检验检疫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熟悉进口肉类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口肉类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要求。经直属局培训并考核认可。专业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㈢具备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甄别和保证进口肉类符合“四原”(原货、原证书、原柜、原封识)的查验能力。建立口岸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岗位责任制。 ㈣具备开展常规病原微生物等检测业务的资格,应通过国家认监委CNAS认可评审,配备与承担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开展一般残留物质检验项目的初筛,所在地直属局具备疫病病原检测能力和残留检测确证技术手段。可以满足进口肉类相应检测鉴定要求。 六、原进口肉类指定口岸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进口肉类业务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总局派考核组重新考核合格可延期一年;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进口业务的必须取消指定口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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