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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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注销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6)到税源管理部门发票管理环节,税款管理环节、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①持《发票购(印)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
②到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③到税款管理环节办理清税事宜;
④结清税收票证,代征协议;
(二)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登记征收部门
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③税务登记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登记征收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属实。
3审核
①对受理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7)交操作人员注销后,归入纳税人档案。
②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登记征收部门应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08),将纳税人管理层次进行调整。
4违章处理
登记征收部门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处理。
5资料归档
上述工作完成后,登记征收部门将下列资料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归档资料内容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
②《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③《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④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三、非正常户管理及注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
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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