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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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山乡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 药房药品质量主要由质量药师负责,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掌握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2 加强药品效期管理:

2.1 注意药品效期,严禁过期药品售出窗口,对于到期限三个月内的药品做好登记并通知临床科室。

2.2 药品进药房后,应严格按照效期的远近,按批号分别存放,严格执行“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3 严格遵守贮存条件,保管好药品。根据药品性质做到密闭、低温、避光保存,以保证贮存期药品质量。

4 经常对药品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并报告质量管理小组,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 做好药品卫生工作,保证药品整洁有序。

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 凡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剂人员每年应在本院进行健康体检。

2 凡发现患有皮肤病,传染病,精神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如需重返岗位必须治疗康复,并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上岗。

3 新进药剂人员在上岗前,应有体检合格证明。

4 凡体检合格者应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 药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数量短缺和假、伪、劣药品进入药房,保证入库药品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2 验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物制品必须做到货到即验,一般也须当天来货当天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检查药品的外观性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内容,每整件的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双人逐件验收。验收率应保持100%。药品验收后及时录入电脑,做到录入完整、规范。

3 验收药品时除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外应同时检查以下内容。

3.1 药品的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储藏条件等。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3.2 验收进口药品,应核对随货同行同批号的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加盖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其包装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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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验收应以批号为单位进行物理外观质量检查

3.4 药品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如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或包装不符合规范要求及破损渗漏现象时应及时向药库反映并等待处理。

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 药品存储管理制度

1.1 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储存要求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分类陈列和存放。

1.2 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严格分开存放,包装易混淆的药品也应分开存放;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存放;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于安全的专用场所,并有防暴设备。

1.3 应有与药品使用规模相适应的库房,陈列药品的质量、包装应符合规定。

1.4 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要求分别储存在冷藏室(2~10度),阴凉库(不高于20℃)的库房内,防止因温湿度原因而发生药品变质。一般药品储存温度应保持1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应每日2二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

1.5 发现药品质量有疑问应即停用,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审

查。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通过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完善的手续和记录。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1.6 储存药品每二个月进行一次有效期检查,对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临床医生联系,尽早使用。

1.7 定期检查储存药品质量并记录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应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反馈或送药检所检验。

1.8 每季度应对药房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尽快处理。

2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2.1 药剂人员负责所领品的日常养护工作,每二个月对所保管的药品进行质量养护,对发现的问题,有记录可查。

2.2药品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储存药品的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有安全、防霉、防蛀、防鼠、防虫、防潮、防污染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对库存药品要坚持“碰一碰,动一动”。

2.3 药剂人员须认真检查存储场所的温、湿度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每日定时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即采取相应措施如:开窗通风或闭窗防湿;电扇、空调机降温、除湿。

2.4 质量管理员不定时对库存药品进行质量抽查,及时了解库存药品质量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2.5 对新领品种、易变质药品、近效期药品、曾发生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的品种以及滞销、贮存日久的品种应加强重点养护。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尽快通知质量

管理组织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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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1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点(医院)取得相应处方权。

3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医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 医师须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6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7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8 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按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办法规定执行,需经考核合格方有处方权。有关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遵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9 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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