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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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组长和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

(一)副矿长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

伤计),及以上事故;

(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 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队长、书记)

(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

(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 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

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

件;

(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

(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

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三)厂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厂长、党总支书记)

(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 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政府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的;

(4)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

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厂长、副厂长、党总支书记)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3)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5)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0 万元以上;

(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四)车间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主任)

(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10 万元以上;

(4)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主任、副主任、技术员)(1)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

(2)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 万元;

(4)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班组长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进行撤换。

(1)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

(2)当月班组累计发生3 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或年度累计发生10 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

(3)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 万元;

(5)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部门、科室管理人员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部长、科长)

(1)本单位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1)因业务保安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本专业范围内,发生三人

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

(2)因设计、审批、决策错误,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 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 天、煤矿全矿停产2 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第五条其它要求(一)对于发生事故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一

经查出升级处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经安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经营管

理部执行。

第六条附则本规定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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