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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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组长和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
(一)副矿长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
伤计),及以上事故;
(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 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队长、书记)
(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
(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 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
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
件;
(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
(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
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三)厂领导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厂长、党总支书记)
(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 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政府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的;
(4)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
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厂长、副厂长、党总支书记)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
故;
(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3)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5)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0 万元以上;
(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四)车间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主任)
(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10 万元以上;
(4)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主任、副主任、技术员)(1)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
(2)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 万元;
(4)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班组长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进行撤换。
(1)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
(2)当月班组累计发生3 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或年度累计发生10 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
(3)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 万元;
(5)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部门、科室管理人员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部长、科长)
(1)本单位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1)因业务保安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本专业范围内,发生三人
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
(2)因设计、审批、决策错误,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 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 天、煤矿全矿停产2 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第五条其它要求(一)对于发生事故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一
经查出升级处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经安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经营管
理部执行。
第六条附则本规定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