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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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优化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鼎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龙河流域电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于电厂相关电气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下,执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原,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的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和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流域电站要将电气管理列入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流域电站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流域电站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站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各站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站员工的职责,负责各站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条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两票”填写执笔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十四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

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公司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十七条各站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部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积极应用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变压器

第二十二条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二十三条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量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维护、试验等。

第三节电动机

第二十六条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二十七条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0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二十八条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二十九条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

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三十条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没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条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帐。

第四十一条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第四节电力线路

第四十二条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四十三条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四十四条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四十五条各站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工细则》,做好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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