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加班工资2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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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加班工资2300字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及需求,越来越多的新型企业应运而生,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是相对较小规模的,在当今的市场上也面临较大的竞争。

企业为了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尽量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当工作效率无法继续提高时,企业就会让员工增加工作时间,即在规定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是加班。

随着加班现象的屡见不鲜,这种现象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关键词:企业竞争力;加班;加班工资
一、加班现象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来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压力。

在服装、家具、机械、食品等一些传统行业,很少能依靠技术增加其原材料的经济赋值,以便获得较大的利润,因此企业主要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多产、多销赢取利润,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这些行业杜绝加班,带来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可能降低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报酬,最终导致失业人员增加,这些行业本身利润不是很高,因此能够支付给普通员工的工资也不会很高,按照规定,企业必须预留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员工加班费使用,那么在招聘时,只有能力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招录员工,这样就会使得很多应聘人员望而退之,最终造成失业。

实际上,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所讲的劳动报酬往往是包括公休日要加班的。

其次是来自劳动者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水平的动力。

在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的的职工大多数属于农民工,或者职业技能相对比较低的人,他们的收入来源本就单一并且不够高,因此对他们而言赚钱才是硬道理,他们对休息和娱乐的需求低于对工资的需求,因此有时会选择主动加班以赚取更多的工资。

再次是因为现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工工厂,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或是躲避被追究法律责任,会选择主要在夜间进行生产,那么此时员工就会基于适应工厂的时间表安排而加班。

二、我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定义以及对加班费的规定
1.加班的定义
加班在我们平时所指就是增加了正常工作时间,具体来说就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完成自己额定任务后继续让其工作。

狭义来讲,就是用人单位在一些法定假日让员工进行工作。

《劳动法》对此也有具体的规定,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生产需要,经过和劳动者商量或者定下协议,令其进行额外工作。

2.不同情况下加班工资的算法
企业在让其劳动者进行加班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其员工给予不同的补偿。

首先,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加点工作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给员工;其次,在法定假日要求加班的单位,应该对加班人员给予不低于其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再次,在员工的休息日让其加班,应该给员工不低于其小时工资基数的200%的加班补偿,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工资基数的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写明,就按合同执行,如果劳动合同中未进行约束,那么就根据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基数来作为计算标准,如果二者都没有约定,那么只能按照劳动者实际正常劳动时所能获得的工资确定。

三、员工面临的问题
在职场上很多人都会有一种感觉,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不加班好像是不正常的。


班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加班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争议也越来越多,其中强迫加班和拖欠加班费的现象成为劳资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1.加班是迫于老板或者上司的压力
有的企业为了增加经济效益,会增加员工的工作量,使员工在本已既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使得他们不得不加班,尤其是团队型的任务,谁都不想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拖了整个团队的后腿,不想让上司或者同事认为自己没有工作能力。

尤其在当今社会,工作难寻,竞争压力很大,更是难守,所以员工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饭碗,即使不情愿的加班也是得承受和坚持的。

对于企业这样强迫员工加班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劳资和谐,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拖欠加班费或者不给付加班费
有的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以后,既不会安排补休,也不支付员工该得的加班工资或者不足额支付,似乎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其实,这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行为也是一种欠薪行为,劳动者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追究和处理的。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对加班员工的加班费进行克扣或者根本不予支付。

四、关于加班费的现状的一些解决办法
1.完善法律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和及时更新一些法律规定,使规定能够真正与时俱进,做到真正能够有法可依。

对于一些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应该在对市场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后,制定缜密严谨的法条约束,并且令其尽量执行起来简单易行,不能存在复杂有争议的计算方法,有针对性的解决当前加班费现象混乱的局面。

另外,国家应该建立一些职能部门以及责令一些省市地方组织,针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和授权。

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提倡劳动监察制度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因为社会本身监督力不足,于是政府构建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由于劳动监察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因此劳动监察的一项突出功能是具有强制功能,即强制执行劳动基准和劳动法的其他强行性规定,保障劳动条件的实现。

除了前述的强制功能,劳动监察还有良好的预防功能。

这需要劳动监察机关与劳资双方的合作。

而在我国,工会的影响力很弱,那么劳动监察效果责任重大,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必须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娜.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曹燕.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功能的反思.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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