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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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促进“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互补互利、共同发展,进一步服务合作区域保险市场,保证甲乙双方行为的合法、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险种的风险管理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与内容
1、项目名称
保险风险管理咨询工作。

2、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的检验、风险评估以及其他保险公估咨询的工作。

3、收费标准
(1)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相关咨询工作后向乙方账户按照标的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公估咨询费。

(2)乙方开具公估咨询服务费发票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公估咨询费。

(3)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另行支付咨询费用。

乙方收款单位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2、若乙方在进行保险公估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公估合作协议规定的行为,如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或重大过失行为、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工作懈怠导致错失检验等,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公估师,纠正错误。

3、甲方应以事实为基础,以保险合同和条款为依据,承担保险责任,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4、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咨询费。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日常业务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日常业务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地址: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2、乙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客观的就保险标的的风险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公估结论,并可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应的风险评价结论,其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该充分支持评价结论。

3、乙方保险公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保费规模、区域风险特性以及其他信息等内容进行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以及风险评估;
(2)根据甲方需求,协助甲方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重大疑难或有争议案件的协调和咨询工作;
(3)乙方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应以事实为基础,以保险合同和条款为依据,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正确处理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关系。

4、乙方建立甲方保险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四、商业秘密
对涉及保险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信息,双方应严守秘密,未经当事人的允许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乙方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尽责完成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后,甲方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甲方逾期支付咨询费的,按照逾期支付咨询费总额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3、郑重提示:双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4、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八、有效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九、其它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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