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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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

(征求意见稿)

引言

合同是交易的桥梁,是商务活动的核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相对复杂商务合同谈判的需求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应用与推广排除了法律障碍。

相对于传统合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合同法律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在线订立电子合同的需要。为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签名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可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利于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

(3)商务部:《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

(5)商务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

(6)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标准》(SB/T10518-2009 );

(7)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标准》(SB/T10519-2009 );

(8)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标准》(GB/T18769-2003 );

(9)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协议》(GB/T19252-2003);

(1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

(11)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

(12)公安部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

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

3.2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sig ning system of electr onic con tract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指具备缔约人身份认证、谈判磋商、合同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

用等功能以实现在线订立电子合同及处理的信息系统。

3.3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third-party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 for electronic

con tracts,

够提供电子合同数据信息保存的服务机构。它可以应合同签订一方或多方的请求对合同订立

过程提供多种数据存储服务。

3.4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 of electro nic sig nature and certificate authe nticati on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是指为电子合同缔约人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定机构。该机构应获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4. 基本原则

4.1保密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必须严格保守合同内容信息,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未经缔约人准许,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

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隔离原则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

4.3安全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5.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建立

5.1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功能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允许使用人引入合同范本,能够按照使用人要求的格式生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本;

(2)允许进行在线谈判和合同文本修改;]

(3)能够实现多媒体通讯(文字、视频、音频、移动通信)方式的交流互动;

(4)实现合同信息和谈判信息的实时传输、实时备份,备份的信息数据可追溯、可复制;

(5)合同文本应使用电子签名或其它方式以查验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及改动;

(6)具有在线存储和允许第三方存储功能的技术接入和实现;

(7)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5.2信息公示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披露设立人的名称、地址、工商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信息、经营性网站许可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公示系统业务说明,包括合同订立、谈判、签名和存储规则、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系统运营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提示等内容。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在网页上公开产品说明书,系统软件版本、技术鉴定文件、发明

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号、计算机安全等级证明等资料。

5.3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其它服务商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合同存储服务商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合同存储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合同存储服务商和其它辅助服务商均应在电子缔约系统首页公示其身份信息和业务规则,告知使用人的操作方法和相关风险。

5.4使用协议的签订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使用人应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签订使用协议,就系统的使用、电子签名的应用、商业信息的保密和电子合同的存储保管等问题达成一致。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由订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应当在双方使用该系统时,明确的告知签

约相对方。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运营商应当向使用人披露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风险,不得隐瞒系统

缺陷和对系统安全性及保密性作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6. 电子合同订立主体识别

6.1订立主体身份登记

电子合同缔约人在初次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时应填写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是缔约主体的,应当填写企业名称、住所或主要办公地、联系方式和企业工商登记号码等;

个人是缔约主体的,应当填写自己的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或主要办公地、联系方式等;

合同缔约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涉及许可经营的,还应登记许可证上的相关信息。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时,应当允许双方相互查看对方的身份

信息;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可与使用人约定公开其身份信息的时点和公开或允许他人查看其身份信息的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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