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劳动合同法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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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劳动合同法政策解
《劳动合同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该
法在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宗旨下,调整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对社会
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为了让广大市民群众和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的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现在以问答的形势为广大市民解读该法。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1、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
法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能切实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又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
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2、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除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哪些事项?
答: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
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次数自2020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上了“铁饭碗”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
起计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针对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
出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和
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防止劳动
合同终身制带来的消极影响,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作了明确界定,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现在,在许多国
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三、关于试用期
1、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下限是多少?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吗?
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
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答: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