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法院法官职业保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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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院关于当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实
施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导致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应的法院乃至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和挑战。法官职业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其已经成为了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法官职业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近日,XX法院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XX法院的基本情况。
1、编制情况。XX法院目前共有干警183人,(正式干警115人,临聘干警68人),按照政法编制,定编136人,缺编21人。在现有的115名正式干警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有53人,不从事审判工作的在职法官18人,法警12人,其它办案辅助人员22人。
2、工资情况。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全年总收入51903元,其中基本工资12867元,法官审判津贴2165元,办案人员岗位津贴2880元,其它津补贴936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72元,县上目标考核5000元。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待遇和一线法官差别不大,其他办案辅助人员除了没有法官审判津贴外,其他津补贴和奖金、考核一样。法院干警的总收入平均在45000元左右,除去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
保、社保,年收入40000元左右。法院干警的收入和当地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基本没有差距,法官的收入在当地仍处于中低水平。
二、我院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多停留在文字的层面,并没有制定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致使法官的部分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没有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
一是法官的收入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色,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目前,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使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定期增资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去年中组部和财政部对法官、检察官的加班费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从2013年1月起开始执行,可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的限制,目前我院的加班补贴虽然已经纳入了县委常委会讨论,但隔领到法官手中还差些时日。在法官审判津贴方面,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全国各级法院的在职法官每月将可以领取180元至340元不等的法官审判津贴,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近几年任命的法官中,由于一直不对任命的法官进行定级,导致新任命的法官没有审判津贴。对落实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挂钩的问题,文件虽然制定下发到那里,但是根本就没有落实。法官职业收入也
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大多处于与公务员持平的水平。如果遇到家人出现大病、购买自住房或者孩子上大学等情况,就会非常窘迫。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物质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二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力无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可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从庭长签发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都造成了审和判的脱节,形成了被司法界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使法官的权力形同虚设。在法院外部,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得不小心谨慎,惟恐办错案件,受到处分。而一旦法官职务权力受到干扰或侵犯,由于缺乏对法官职业权力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如果法官屈服于这些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
使法官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
三是法官职业身份难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二十三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五是身体健康;六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法官不等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他们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一个群体,是法律界的精英。但是从我院的法官构成来看,我院40岁以上的法官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招干、部队转业或从其它单位调入的人员,极少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这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都成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合理怀疑的借口。再加上现阶段法官收入水平比较低,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官内心无从建立起自豪感和荣誉感,一部分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律师工作、考取其它公务员和调到党政部门的法官越来越多,法官流失严重。2012年,在我院招录的干警中,有一名曾在重庆当律师的同志考到我院,研究生毕业,在我院法庭上班一个月后,因实在无法忍受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辞职离开。目前,我
院法官断层严重,一线法官大多在45岁以上,在30-40岁这个年龄段的法官严重短缺,出现了法官断层的现象。
四是法官社会地位低。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官职业具有不同与其他公务员的特殊性。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和在法院系统内部逐级选任法官,能够确保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从而保证司法的协调统一,承担起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现实中,对法官职业地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是把法官强行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把法官的招录、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退休离休等等,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把法官职业地位等同于公务员,这种法官职业地位在体制上的受控,不仅严重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而且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和司法权地方化。
五是法官的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它权利存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官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在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甚至故意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