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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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第一讲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对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关系,两者密不可分,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种分配形式,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所进行的特殊分配,必然有它自己鲜明的特征。其特征通常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员的身份,凭借政治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负责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税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征收范围和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纳税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它区别于一次性的临时摊派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等。税收通过法律规定了征收比例,使其具有限度性,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税务机关来说也又征税的尺度,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三)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从税收的产生来看,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机器本身又不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只能通过征税来取得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国家可以把分散的资财集中起来同意安排使用。
归纳总结:
税收的“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三、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还是一个分配范畴。恩格斯指出:“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
没有的。”一般来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1.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看,只有出现了私有制,才产生了阶级,也才产生了国家以及税收分配形式。因此,私有制是阶级、国家产生的原因,必然也成为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
2.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从税收同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存在同税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的一种特定产品分配形式。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征税的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可见,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税收的产生
1.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
2.工商税收的出现
周代以前在市场上交换物品不征税,经过关卡的物品,只进行检查也不征税。到了周代,为了抑制商业,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即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
3.“初税亩”的实行
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财政收入,当时的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开始实行对私田征税,宣布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
“初税亩”是我国税收从雏形发展到完全形态的重要标志。
(三)税收的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税收的法制程度、税制结构、征纳形式等几个方面,能够较充分的反映税收的发展情况。
1.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
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体现在行使征税权力的程序演变方面。以此为标准,税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贡献时期。
(2)承诺时期。
(3)专制课征时期。
(4)立宪课税时期。
2.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
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历史上的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4)以所得税和商品税并重的税务制度。
3.税收征收实体的发展变化
4.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
5.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
四、税收制度与税法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二)税收、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2. 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2)二者的关系
从税收制度所体现的经济内容看,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由具体的税种组成的,其中每一个税种又是由最基本的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既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单元,也是各种税种税法条文的基本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表现形式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要采取法律的形式,各个税种的各要素都要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
第三讲税收制度的分类
税收制度的分类是根据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归为一类。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标准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划分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五大类型。
1.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税制体现中的主体税种,其中又以增值税为主。
2.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如资源税。
4.财产税类。如房产税、契税。
5.行为税类。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
二、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
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税收制度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机关或海关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和关税等属于中央税。
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