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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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分析与探讨
公开招标之所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关键是其最能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标是招标方式的特有环节,也是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的环节,更是供应商惟一能够相互了解投标信息的环节。由于在此环节中,开标一览表中的信息都必须当场公开,一旦出现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供应商的质疑。特别总结出在开标环节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的方法,以供参考。
问题一: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
某招标采购单位在正式开标前,请采购人的纪检部门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向各投标人公布了检查结果,各投标人对检查结果均无异议。中标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质疑,认为纪检部门代表无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该招标采购单位组织开标时程序有问题,中标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处理:维持原中标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十八号令》)第40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必须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未禁止纪检部门代表或其他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权利。因此,
纪检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从采购程序上而言,并没有问题。
无论是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公证机构,还是纪检部门代表、其他人员,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结束、宣布检查结果后,招标采购单位最好能主动提醒各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重新检查,否则视同检查结果有效。
问题二:未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单独将开标一览表递交给招标采购单位,而是将其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处理:对照招标文件,看其中是否规定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封装,如有规定,则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不再唱标;如未规定,则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唱标时可打开投标文件正本,直接唱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虽然开标时尚未涉及到评标环节,但开标环节出现的问题构成评审环节的内容,招标采购单位应将问题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上述处理意见出具书面的结论。
依据:《十八号令》第56条第2项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三:把投标函错当成了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将应装有开标一览表的小信封递交给招标采购单位。但在打开小信封唱标时,发现信封中没有开
标一览表,而是投标函,没有开标要求的信息,但该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投标文件中有开标一览表。
处理:对照招标文件,看其中是否规定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封装,如规定,则视同该供应商未递交开标一览表,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不再唱标;如未规定,则唱标时可打开投标文件正本,直接唱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工程招标时,有的招标文件就没有规定要开标一览表,经常用投标函代替开标一览表,所以要特别留意招标文件的规定。
依据:《十八号令》第56条第2项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四:开标一览表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公章
唱标时,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中出现过相关问题的情形有4种:一是加盖了公章,但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二是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三是既没有加盖公章,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四是没有加盖公章,而是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处理:开标时,不管出现哪种情形,都直接唱标。在评审时,要特别注意“和”和“或”的关系:如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一览表上必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则有以上4种情形的投标文件都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如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一览表上必须
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则出现第1种、第2种情形的开标一览表,其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投标,出现第3种、第4种情形的开标一览表,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依据:《十八号令》第56条第2项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五:开标一览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报
该问题也分2种情形:一是供应商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不一致。二是开标一览表填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
处理:开标时,直接按照开标一览表中内容唱标。在评审时,按下列方式处理:对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一览表填报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报,如有规定,则有以上情形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如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则其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投标。
建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于开标一览表的填报可以要求投标人参照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但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样既可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避免质疑,又可以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保证所有投标人公布信息的一致性。
依据:《十八号令》第56条第4项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六:投标报价的单价合计与总价不符
这种问题分3种情形:一是小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与大写总价不一致。二是小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与小写总价不一致。三是大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与大写总价不一致。还有一个特例,即把单价中的计量单位万元误认为是元,造成单价合计金额放大,如40万元,变成了40万万元,但大写总价正确。
处理:开标时,直接按照供应商填报的金额唱标。在评审时,按下列方式处理:对于第1种情形,应以大写总价为准,计算投标报价分,此类情形在开标时出现的概率较大;对于第2种情形,应以小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为准;对于第3种情形,应以大写单价金额的合计数为准;对于特例,则以大写总价为准,计算投标报价分。不论投标人出现以上哪种情形,均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如果审定的金额明显高于实际可能的报价,则可继续评审,投标人的价格分将很低,基本失去中标的可能;如果审定的金额明显低于实际可能的报价,则可让投标人进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应允许投标人自行申请退出评标,招标采购单位可对其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理,否则将严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依据:《十八号令》第41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