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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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强调:政府拖欠工程款 ◆拖欠概念:根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明确政府 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由各级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偿还的工程款项。 ◆拖欠口径:①项目未批先建;②虽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但未落实建设资金就开工;③实际完成投资超概算但未报批, 未落实超概算所需资金;④“新官不理旧账”;⑤有预算指 标文件,但财政资金拨付未到位;⑥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 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等。
◆原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低,内容零散。
◆现制度:《规则》属部门规章,以财政部令第81号 的方式颁布,法律级次高,约束力强,成体系,配套3个 《办法》(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正在制定)。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4.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 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3%。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强调:政府拖欠工程款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拖欠、谁偿还,谁 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政府 对本地区政府偿还欠款负总责,并督促本地各级政府按 照要求时限偿还欠款;各部门(单位)欠款的,由欠款 部门(单位)负责偿还。 ◆中央要求我省对于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 必须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
◆调整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上调。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2.关于省级财政决(结)算评审范围调整
◆原规定:金额由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省属建设项目和 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20% 以上的省属建设项目。
◆现规定:省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或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并 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8.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成果文件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编制说明书及相关材料,编制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作为 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待摊投资支出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5%预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政策解读宣讲会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系统宣讲
宣讲主要内容
◆第一项内容:解读《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 部令第81号)、省级配套文件闽财建〔2016〕83号及 有关共性事项。
◆第二项内容:解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 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 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经营性项目的项目 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 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2.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1.《规则》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 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 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 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 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9.资产交付管理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待核销基建支出: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水土保持(国土部 门)、城市绿化(住建部门)、毁损道路修复(市政、交通部 门)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 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业部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住建部门)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 家庭或者个人的;③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 发生的支出。以上三个方面应列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同时列入 总投资但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管理。 ◆转出投资: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 处理。比如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道路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10.结余资金管理
◆原制度(394号文):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 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 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现制度(《规则》):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 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财务的主管部门,各级项目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 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解决了原制度(394号文)中,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没 有明确依据的问题。
◆强调: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 则,部门作为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 的管理监督,切实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总投 资组织建设。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3.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②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 金;③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强调:中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应通 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 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 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也就是说无预 算不得安排项目建设)
◆省级财政:形成“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 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工作机制。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5.建设成本管理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 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的支出内容:
①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②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③非法收费和摊派; ④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 支出; ⑤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 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⑥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⑦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一分每一厘都应该花在 刀刃上。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1.关于省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调整
◆原规定:金额由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省属建设项目和 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20% 以上的省属建设项目。
◆现规定:由省财政全额拨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省属 非经营性项目(含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 和拼盘项目中省财政性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 总投资20%(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含主管部 门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6.基建收入管理
◆包括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建设副产品变价收 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目前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工程款支付比例:①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 付工程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款的90%;③留至少10% 的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清算;④竣工决算批复后支付 比例不低于97%。
◆国库集中支付:从2019年开始,省直预算单位基建投资使 用财政性资金的,除涉密等特殊情况,资金支付纳入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资金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不再拨入预算单 位基建账户。
◆比照财政部“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由 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做法,对于市、县级项目审核, 由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3.明确审核经费
◆原规定:没有明确。 ◆现规定: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 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 安排。 ◆调整理由: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财政存量资金:对于超过项目实施期限或未明确项目实施 期限且安排时间超过2年的收回财政。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11.绩效评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中发﹝2018﹞34号):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绩效 管理要做到“五个全”,即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 全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 ◆来自人大、政协、审计等多方面要求。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共分12章63条
1.总则 2.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3.预算管理 4.建设成本管理 5.基建收入管理 6.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7.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8.资产交付管理 9.结余资金管理 10.绩效评价 11.监督管理 12.附则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4.强化项目主体责 任
第一部分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策要点
分两个方面介绍: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1.考虑到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出台了《关 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也要求加大民生补短板力度。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和保障:通过项目评 审,有效纠正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 的问题,核减了大量不合理支出,极大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
◆调整理由:参照中央规定、有利于强化项目主管部门 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2.关于省级财政决(结)算评审范围调整
◆对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作为加 强和改进项目预决(结)算审核工作和资金管理的重 要依据。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 2.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改革要求的需要
◆体现“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国有企业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没有强制 要求执行。
◆对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内容 充分放权。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3.为了从更高的法律级次规范基建财务行为的需要
◆第三项内容:现场公共问题解答。
前言
这些年来,从中央到省级层面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 策,对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节 约建设资金,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这些政策出台时间跨度较大,部分政策也已经不 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所以,我们重 点选择2016年财政部出台的“一规则两办法”,以及省级 财政为贯彻落实《规则》出台的配套文件闽财建〔2016〕 83号文进行解读。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4.预算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 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强调:为加强预算的约束力,凡符合条件的基建项目预 决算,均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评审结论应作为预算控制、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款项拨付、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 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