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偷东西被公示名誉权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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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偷东西被公示名誉权受侵
颜主任:
您好!我9岁的儿子是一所小学的学生。半个月前,班里的一名同学借给我儿子一辆高级玩具赛车玩时,不慎被我儿子摔坏。因该同学不依不饶,而我儿子又不敢向家里要钱赔偿,无奈之下,想到去学校附近的一家玩具店偷一辆赔给同学。店主发现后,将我儿子交送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随即报告给校领导。为了对我儿子加以教育,也为了警示其他学生,校方将我儿子偷盗一事在学校门口的醒目位置,以“白榜”形式公开点名批评。由此导致我儿子被同学讥笑、嘲讽和白眼,出现害怕上学、厌食、自卑、寡言等。请问:学校之举是否侵权?
家长:刘美兰
刘美兰家长:
您好!从你描述的情况我可以肯定学校侵犯了你儿子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你说的情形与之吻合。
首先,你儿子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即不仅被同学讥笑、嘲讽和白眼,还因此导致害怕上学、厌食、自卑、寡言。
其次,学校的行为违法。《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虽然你儿子只有9岁,但同样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而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说,尽管对你儿子在玩具店偷玩具车的行为,学校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但学校必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本着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你儿子人格尊严的前提下,恰如其分、拿捏得当地给予耐心教育和帮助。学校在门口醒目位置,以“白榜”形式公开点名批评,虽然有一定的教育效果,但却因属简单、粗暴,且导致对你儿子人格尊严的侮辱,无疑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再次,学校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学校明知未成年人的心里承受能力相当有限,很多过激、过当的行为都极可能
伤及自尊乃至造成更大的损害,却对此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采取了不当的教育行为。
第四,学校的行为与你儿子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两者之间有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