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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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在公共基础的考试过程中常以单选的形式进行考核,很多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容易将这四次修正案的内容混淆,以下笔者就结合历年真题对其进行系统梳理:在所有内容中,大家重点把握以下要点:Array
1、1988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邓小平理论”入宪、“依法治国”入宪
4、2004年——“三个代表”入宪及“三个文明”入宪;国歌的规定、国家主席的国事活动入宪
5、2004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真题】“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是()。
A.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B.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C.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D.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解析】D。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本题答案选D项。
以上是对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的讲解,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