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障下网购维权办法(永久珍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消费者权益保障下网购维权困难和解决办法
每个人都有网购的经历,尤其是双十一,年中大促等活动,网购更是剁手疯狂。但是一分钱一分货,大促销的背后可能隐藏危机,由于欺骗,后悔等原因,导致需要网购维权,有过经历的人都知道,网购维权真是难啊。
由此,本人整理并出品了网购维权宝典,解释了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款退货,解释了哪些商品不能退款退货,并总结了八种维权渠道,供大家参考!
一、网购维权的难点
后悔权落实难。“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的创新举措,但消费者并不是漫无目的就可以退货,退货条件中“商品完好”难以把握,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性,对包装、附件、发票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完好”,不接受退换货。
举证责任难。网络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容易灭失、难以固定。网络电子数据大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掌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很难取得有利证据,举证成了维权的一条短腿。
商品检测难。消费投诉调解时,检测报告要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送检是前提之一,消费者个人送检时要与经营者事先达成协议,否则卖家完全可以不承认送检样品是自己出售的,或者不认可检测结果,不接受调解。而消费者网购假货后与网店产生纠纷要维权时,网店怎么会同意送检呢?更何况消费者能否找到从未谋面的卖家还是个疑问。
成本接受难。不少网购假货的消费额度并不大,但投诉维权时需支出的成本却不低,特别是商品质量的检测费。
行为处罚难。网购遭遇假货投诉后,按规定要“诉转案”,对这种售假行为执法部门要快速查处,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但网络交易具有超时空、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维权和执法部门难以快速高效取得有效的电子证据。难以对售假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除一些特殊商品外,通过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以说,“后悔权”已在我国初步形成。
1、“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算?
网络购物,最容易踩到的“地雷”,莫过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了。网上介绍得很好,但看不见摸不着。拿到手后,发现远远没有样品那么好,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然而已经拆封了,还能退回去吗?
2014 年3 月15 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首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为网购爱好者留了一条“后路”。不过,由于新消法没有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争议。
去年,临桂县工商局处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就是因为双方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而发生的。
吴先生投诉称,他于 1 月18 日在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1 月25 日出现故障,1 月26 日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已过七日为由拒绝退货,表示只能更换或修理。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吴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商家不予退货的理由是:吴先生18 日购买电热水器,24 日为第七天的期限,25 日出现故障,26 日向商家提出要求,已经超过了“七日”期限,所以不同意退货,只能“换货”。
那么,“七日”究竟从何时算起?《民法通则》第154 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工商执法人员解释说,吴先生18 日购买热水器,当天不应计算在期间内,应从19 日开始计算,25 日为第七天,但25 日为星期天,26 日为“七日”的最后一天。因此,吴先生提出退货在法律规定的“七日”期限内,商店应当为他退货。最后,商家同意给吴先生退货。
2、“七日内退货”,哪些货可以退,如何退?
新消法中却没有具体规定,执行起来有诸多不便。
“七日无理由退货”有“办法”
2016 年,南宁市12315 指挥中心共接到涉及网购投诉4893 件,较2015 年增长28%。消费者主要投诉产品质量差、虚假宣传以及退换难。这一情况说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还没有得到普遍执行。
去年7 月31 日,南宁市民王女士在南宁电科广场网上商城某公司网店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80 元。购买七日内,因质量原因更换了 3 次电脑,8 月7 日又更换第4 台电脑,电脑使用一个月出现屏幕断裂。王女士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款,遭到拒绝。
王女士向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网络所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 条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网络所组织双方调解,商家最终全额退还了笔记本电脑的购货款4280 元。
这次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消费者认为商品不合格,商家认为没问题;前者要退货,后者只给换,纠纷鹊起。工商部门尽管调解成功,但因为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调解起来颇费周折。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 年 3 月15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商家不得以外包装已拆开而拒绝退货,对退货的程序、环节也有了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强,让维权有法可依,更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就以上案例,根据“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商家退款,而没有必要三番五次换电脑,省去很多麻烦。今后网购到不如意商品,“无理由退货”有了操作空间,网购纠纷将会大幅减少。
3、“无理由退货”有“理由”
“七日无理由退货”,实际上还是有“理由”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有些特殊商品是不能退的,消费者一定要心中有数。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商品不在“七日内退货”之列: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