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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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奖惩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内容,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如下:

第一条工作原则和制度

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签订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管理目标体系

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要达到下列目标: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完整好用,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普及消防知识,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完善消防管理措施,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4、无火灾事故。

第三条奖励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个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评选条件:

全面实现管理目标,并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年终可评为先进集体。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

(1)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敢于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2)在保证实现目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对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提出管理措施,避免重大火灾有贡献。

具有上述条件者,年终均可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条处罚

(一)凡违反安全制度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罚50一100元罚款。

(二)凡违反安全制度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

1、在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内吸烟、用火者。

2、在仓库堆放易燃物,场所周围点火或燃放爆竹者。

3、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者。

4、消火栓被埋压或因搭棚、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者。

5、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三)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乱位电线、用火不当、乱扔烟头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等过失,

发生火灾的,除按规定对被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外,并对过失者以经济处罚。

1、造成火灾隐患者和接到整改通知不整改者,罚款200元。

2、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火灾的,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2-10%的罚款,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

2、本单位发生火灾隐瞒不报者。

3、安全员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事先将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影响工程的。

5、凡因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纪

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于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火灾,不追究个人

责任。

第五条罚款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被罚员工,凭《处罚通知单》,将罚款交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上交至综合部;逾期不交者,将《处罚通知单》第三联交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二)所罚之款由综合部连存根交财务部门收存。

(三)所罚之款用于缴纳奖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先进个人。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2017-08-14 23:19 | #2楼

第一条: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饭店内部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饭店的正常营运,

保护饭店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饭店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是饭店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都有

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饭店消防领导小组是饭店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各部门员工都要无条

件地服从消防领导小组的管理。

第四条:凡在饭店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饭店消防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或予罚款等项处理,亦可同时并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份损失:

(一) 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饭店、宾客或员工财物,损失

数额不大的。

(二) 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三) 使用易燃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 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烟(非危险场所)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或有烟

灰缸不用,乱扔烟头,火柴梗的。

2.擅自在楼内使用汽油洗刷布草,地毯污迹或机械零

3.动用明火施工不办理动火申请的。

4.班后不按规定清理工作场所易燃杂物的。

5.用电不使用安全保险装置或乱搭乱拉电线的。

6.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报警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以下的;

1.擅自在办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火,或使用电炉的。

2.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

3.擅自贮存、使用少量易燃、易燃品,不到保安部备案的。

4.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

5.在楼内或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

6.班后不按规定关闭煤气炉管阀门的。

7.楼内乱堆放物资,堵塞消防设施、通道和防火间距。

(三)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下的:

1.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人饭店,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2.谎报火情的。

3.在楼内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要害部位作临时仓库使用的。

4.将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截然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混放一起贮存的。

5.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

6.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

7.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饭店消防领导小组视情节予以行政并经济处罚:

(一)火险隐患处于紧急状态,经保安部多次催促仍不整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

(二)强迫他人违反?肖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刁难不配合消防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或拒绝接受处罚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子处罚:

(一)对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事故(损失不大)肇事者或责任人能自动坦白,真诚认错的。

(二)火警、火灾发生后,肇事者或责任人能积极参加抢救,免除或减轻火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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