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股东派生诉讼是指某公司股东以代表公司的身份,向公司所受的损害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但股东派生诉讼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立案难问题股东派生诉讼起诉人既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股东权利要求,又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其诉讼身份的确立非常复杂。
其次,立案难还与诉讼费用过高、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等因素有关。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标准进行相关明确,避免立案过程过于复杂和繁琐。
二、审判程序缺陷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审判程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认定原告代表公司的权益、识别被诉责任人、宣告公司损失、识别诉讼资格等环节。
缺陷主要表现为程序漏洞严重,核定结果不可行等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加强审判程序的制度建设与法律规范的建设,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效率。
三、多重代表产生的问题多个股东共同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可能会产生多种代表和多重代表问题。
该问题的核心是股东可以通过多个渠道代表公司进行股东派生诉讼,而缺乏一个明确的代表机构和代表身份认定机制。
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建立股东代表机制,完善代表身份认定程序,避免多重代表问题出现。
四、诉讼结果不可行问题当前,许多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结果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法院审查后发现公司不具有足够的财力和经济实力来给予原告恰当的赔偿。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积极预防和化解公司治理冲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和证券市场稳定。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已经逐渐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有效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保障公司合法利益,尊重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市场稳定和企业发展。
五、巨额诉讼费用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这对于小股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尤其是在打赢官司之后,即便胜诉了,但耗费了大量的费用,最终对小股东来说得不偿失。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范围(1)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衡平内容提要: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被告、尤其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他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该制度的衡平法性质、经营监督功能以及诉讼成本和司法的局限性等确定该种诉讼被告范围的基本参数,决定了应按照功能等值的思路确定“他人”的范围,将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限定在公司经营层无意或无力起诉的人范围之内。
一、引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疑可以成为该种诉讼的被告,但同条第2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这里的“他人”的范围,却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不仅如此,域外立法关于此问题的立场,也有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限制式之别,而并非定于一尊。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决定着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而影响该制度的功能发挥。
本文首先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范性质、功能、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并以此作为确定其被告范围的基本参数,进而得出了关于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范围、特别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列“他人”范围的具体结论。
二、参数之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衡平法性质及其适用上的补充性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渊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该制度自产生以来,无论从其产生背景,还是从实际运作情况及功能发挥角度观察,一直表现为救济公司人格独立及由其衍生的资本多数决、公司经营权独立等公司法核心制度不合目的性的对应性安排。
相对于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安排,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范性质属于衡平性规范。
衡平法和衡平性规范的目的是救济普通规定的不足。
衡平(equity)一词主要有三种含义:它最普通的含义是正义的代名词,表示“平均”、“公平”;其次是法律技术上的含义,指当法律规定僵化而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时,对之进行补救的一种特别方法;第三个含义则是专指英国法律中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发展起来,旨在对普通法不足之处进行补救的一整套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近年来,随着我国股东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诉讼形式。
本文将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进行探讨。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发生;二是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对该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三是股东提起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因此,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时需要详细搜集证据,证明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并确保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需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需要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如果股东提起的诉讼未能证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诉讼权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股东提起诉讼时未能履行诉讼程序上的要求,也可能导致诉讼程序无效。
因此,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最后,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对于公司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能够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
通过提起派生诉讼,股东可以追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促使公司管理层更加规范、透明地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此外,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还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对于那些企图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
综上所述,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提起派生诉讼时,股东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搜集充足的证据,并注意避免法律风险的存在。
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将有助于构建健康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化解公司内部纠纷、保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已被多数国家采纳并逐步完善。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而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等方面并没有作出规定。
此外,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赔偿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健康因素,如资本市场中存在的操纵、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此外,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裁判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等,这些问题也给股东派生诉讼的实施和推广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派生诉讼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司法实践领域的规范,保障裁判员公正、公平地审理派生诉讼案件,完善判例规范和赔偿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遏制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提高市场的自律能力和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投资者和股东的维权意识,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社会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完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作出正确、及时、有效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性股东派生诉讼由于股东通常对公司发生斗争,这使得许多诉讼都是度量不足的,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股东来合并或散会,只要他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此外,股东派生诉讼应贯彻诉讼制度中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也应鼓励或协助股东发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时解决内部问题,避免损害公司和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衍生诉讼具备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就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侵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有轻易利益关系,就是公司利益遭遇侵害,而公司或实际掌控人又福孔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以求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诉讼,原告股东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备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衍生诉讼的被告存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后,这就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就是指实质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就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我国在崭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没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晰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而对公司导致侵害时应付公司分担的索赔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无法或福孔通过诉讼追责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诉讼予以明晰。
其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轻易诉讼的规定,并未能够牵涉至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股东派生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

股东派生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日期:目录•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概念•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要件•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践问题•股东派生诉讼的未来展望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概念•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母公司或董事的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使公司以外的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派生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基于公司的权益受损而产生,但由小股东提起诉讼;派生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公司的少数股东,他们代表公司的权益提起诉讼;派生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本身没有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派生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大股东、母公司或董事等侵害公司权益的人。
01020304由于大股东或公司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小股东通过派生诉讼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防止大股东或内部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派生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未来发展,因此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正性。
提高司法公正性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公司获得赔偿,股东获得奖励。
英国衡平法规则,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加拿大联邦商事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公司获得赔偿,股东获得奖励。
公司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公司获得赔偿,股东获得奖励。
德国商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公司获得赔偿,股东获得奖励。
日本中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赋予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允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为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司法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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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摘要】我国新公司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赋予了股东一系列权利,但是作为股东权益救济最后手段的股东派生诉讼权,却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模糊,造成了实践中很难操作,从而无法实现公司法鼓励中小股东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本文针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国外关于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展开谈论、研究,以期能够更好、更切合实际的通过股东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公司法不断的得到完善,促进我国公司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诉讼担保制度1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况1.1 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发展股东派生诉讼最初发源于英国,由英国人在18世纪50年代在衡平法院中首确立,然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却出现在美国。
185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性以后,便将其归于衡平规则中,成为美国最早联邦民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时至今日,美国依旧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加以运用。
此外,美国的部分州际立法中,也有关于股东代表制度的相关立法。
1.2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又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者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天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我国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其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1.2.1 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主体其保护公司的股东和其他适当的人,并对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方面关于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另一方面股东持有股份附有数量或者时间上的限制。
赋予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而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则是为了防止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以至于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同公司利益相关的人可以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同时加拿大也是迄今唯一规定债权人作为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国家。
而股东派生诉讼业已成熟完善的美国,对股东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却规定了比较宽泛的标准,一方面规股东只要持有股份,无论数量多少都具有原告资格,另一方面其对股东持有股份时间的规定,则只要求诉讼时,股东持有股份即可。
1.2.2 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我国公司法从被告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被告的范围,公司法仅限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对美国法则规定:派生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职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而日本则将被告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
而内容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方面。
虽然公司法第152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了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他人”的是否包括控股股东、清算人或则是发起人等,则相对模糊,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此外,源于此条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股东派生诉讼范围中内容的相对不确定。
1.2.3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源于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如果股东没有征求公司是否就相关问题进行起诉,则其即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派生权利。
基于此,各国相继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据此,我国公司法月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监事有公司第150条规定情形的则股东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前述被请求人不提起诉讼或者在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有紧急情况的条件下,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2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问题新公司颁布实施以来,随着不断的实践与应用,股东派生诉讼逐渐暴露出各种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
分析、总结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2.1 立法目的不明确公司法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通过公司法对本条的规定,我们很难发现公司法此目的的相关体现而更多的是对股东起诉条件的限制。
2.2 立法规定模糊通过上述对公司法第152条的分析可知:其关于被告的范围规定不明确。
关于被告的范围,其仅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类,对于“他人”的范围,其是否包括控股股东、债权人等,均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由此必然引发不必要的争议,甚至会出现不同地方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关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裁定,造成实践操作的不平等、不公平,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3 立法规定原则性化我国公司法仅152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即公司法共计219条,仅一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其原则性程度可想而知。
从第152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仅规定了,股东诉讼的原告、被告、内容及前置程序。
对于诉讼过程中各种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诉讼费用的负责、举证责任问题等,没有任何规定。
这意味着关于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依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可是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而言,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法,是无法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减少公司损失这一要求的。
3.6 确立特殊举证责任鉴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派生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那么在股东派生诉讼中,通常情形下就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一般处于公司管理边缘,对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大多并不掌握。
因此,其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作引发的损害赔偿等责任的具体证据,无法准备的掌握。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原则,无疑加重了股东原告的负担,影响了其诉讼的积极性。
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案来解决股东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3.6.1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由了解案件事实、实际掌握和控制关键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具体分配时,原告股东应对存在的损害事实、侵害行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被告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行为不存在或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在美国及世界各国法律都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改采因果关系推定说,赋予投资者以起诉权,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推定因果关系”尽管扩大了行为人的责任,但并不排斥被告有提出反证的权利。
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它独立因素所造成,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2 在必要情况下,由法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核实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人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故此,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即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由于股东原告的特色地位,人民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应该原告不能收集、无法收集相应的证据时,可是在原告申请的情况想,积极的向被告即公司进行取证、调查,从而更好的了解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司的相关账目及专业问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配合,在当事人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更好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3.7 确立诉讼管辖问题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原本的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股东原告只是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拒绝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才提起的诉讼。
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股东原告可以向作为实质原告的公司提起诉讼的法院起诉。
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衍生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应该是公司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管辖法院。
4 结束语综上,通过对公司法中股东派生制度各方面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将在保护公司正常运营,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吴永大.论中美股东诉讼代表制度比较与借鉴[J].法商,2009,11.[2]毛圣霞.从股东诉讼角度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经济与法,2011,2.[3]陈燕萍.论我国公司治理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法治研究,2008,7.[4]顾肖荣,胡均.论我国公司治理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