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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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xx法律得起源与夏xx法律制度第一节xx法律得起源
一、xx法律得起源
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工具
二、“法”“刑”“xx”得含义
✓“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金文中
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示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xx“改法为律”
三、xx法律起源得特点
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xx
4.维护部落首领得政治权力得集中与强化
第二节xx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
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
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得方方面面
二、立法活动
(一)xx: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
誓:意味约束
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
命:指君主得命令
(二)xx刑、汤刑
✓禹刑不一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
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xx法律得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一)国王就是国家得最高统治者
(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
二、军事管理制度
三、刑事法律规范
(一)五行:xx、劓、髌、xx、大辟
(二)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
(三)刑法得适用原则
由人罚代替天罚
具有以肉刑为主得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
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得原则
2.疑罪从轻得原则
3.不杀无辜得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得原则
四、经济法律规定
(一)土地管理:土地xx有,即国有制
(二)赋税制度:
1.赋纳
2.贡献
(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
(四)商业管理制度
(五)自然资源立法:“xx”
第四节xx司法制度
一、法官
二、国王
三、审判制度
四、证据制度
1.神明得暗示
2.xx
五、监狱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西周得立法指导思想
✓“天罚”思想
✓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所谓慎罚,就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就是明德得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得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礼治首要职能就就是维护等级制度;其二在于预防犯罪;其三还能起防民得作用
二、西周得立法活动
(一)xx
✓xx公制礼就是xxxx最早得立法
✓xx得名目:“五礼”
吉礼:就是五礼之首,就是祭祀方面得礼节仪式。
凶礼:就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得礼节仪式
宾礼:就是用于朝聘会同,就是天子款待来朝会得四房诸侯与诸侯派遣使
臣向xx问安得礼节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就是军事活动方面得礼节仪式
嘉礼:就是引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得礼节仪式。
✓礼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就是礼得核心
(二)《九刑》
(三)《吕刑》——西周中期得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得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得种类及适用刑罚得原则。
✓赎刑就是《xx》得核心内容
✓《吕刑》规定得适用刑罚得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在审理案件得方法方面,《吕刑》提出了三条原则:“上下比罪”,使惩罚与罪行相符;在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在罚了一定数量得铜以后,就给予赦免;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量刑时,“上刑适轻下服。
下刑适重上服”
✓周王得誓、诰、命也就是周朝法律得重要渊源
✓xx就就是习惯法规范得体现
第二节礼与刑及其适用
一、礼
(一)礼制
✓主要规定了奴隶主贵族得阶级地位与等级特权
✓西周得礼制与宗法制得发展就是相一致得,礼制得作用在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礼制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得核心就是“孝”,“亲亲父为首”;“尊尊”得核心就是“忠”,“尊尊君为首”。
(二)礼治
✓以“xx”为核心
(三)关系:礼治思想为礼制得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礼制得完善,则促进了礼治思想得成熟,并且为礼治思想得实现准备了社会条件,两者相辅相成。
二、刑
西周得刑事法律就是夏商周三代奴隶社会中最为详备与发达得
(一)西周刑罚得适用原则
(二)西周得刑罚
(三)西周得罪名
三、礼与刑得关系
(一)出礼入刑:礼与刑在性质上就是一致得,在适用上就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得。
可见,刑就是以礼为基础与渊源得,刑得实际应用以礼得原则为指导,礼得约束作用靠刑得强制力来维系,故礼之所许,法所不禁,法之所禁,礼所不容。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西周礼得本质,就是西周立法与司法得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指庶人得身份低贱,且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礼所要求得物质条件,故奴隶主贵族所享有得礼与特权,庶人不得享有,但就是这并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得约束,礼不仅约束贵族,也约束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指大夫以上得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也体现了刑主要不就是针对大夫以上得贵族,而就是惩治奴隶与贫民得,西周法律公然维护奴隶主得等级特权,但不等于大夫以上得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第三章xx时期得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得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就是指原来以西周礼制与礼仪所维系得“礼乐征伐自天子”得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与以西周得礼为根本大法得要求根本不相容得局面,说明了奴隶制法正在解体。
二、xx富国强兵得改革
三、xx得公布及其意义
(一)xx得公布及其争议
1.郑国得《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2.xx造“竹刑”
3.xxxx
4.xx“仆区”与“xx门”之法
(二)xx公布得意义
1.法得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得局面逐步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第二节战国时期得法律制度——封建法治得初创时期
一、新兴地主阶级得法治原则
1.赏少多罚与轻罪重罚
2.缘法而治,保证法得实施
3.刑不过大夫,赏善不遗xx
4.赏罚必于民心
二、立法概况
(一)《法经》——就是一部地主阶级得法典,且就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得封建成文法典
1.xx变法与《法经》得制定
2.《法经》得篇目及其内容:六篇
✓第一部分——正律:《盗法》(惩罚侵犯财产得犯罪得法律)、《贼法》(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她人人身得犯罪得法律)、《囚法》(关于囚禁与审讯罪犯得法律规定)、《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她犯罪者得规定)
✓第二部分——杂律:《杂法》(对盗、贼以外得其她犯罪者得规定)
✓第三部分——减律:《具法》(为适用盗、贼、囚、捕、杂五篇得共同规定,相当于现代宪法中得总则)
3.《法经》得特点及其影响:
✓特点: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得等级特权;体现中性主义精神;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影响:《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与体系得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秦律及汉《九章律》都就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得,它对我国秦汉时期得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得影响,事实上也就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得蓝本。
(二)商鞅定秦律:商鞅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什伍主义。
以法律制度而言,《秦律》就就是在商鞅变法得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得。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缘法而治:就就是要改变西周以来得“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就,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与社会得基本手段,实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为此秦王朝加强了成文法得制定
(二)法令由一统:一就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她人不得行使;二就是统一全国法律;三就是司法统一。
(三)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一)xx:核心
xx就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得xx典
律就是秦最基本得法律形式,构成了秦代法制得主体
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得代表行使,其地位即由此奠定
(二)令:就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得单项法规
令由皇帝颁布,效力高于xx
令又表现为“制书”与“诏书”,前者即“帝者制度之命”,后者即“告也”(三)程:即章程、规章,它就是对有关部门与具体事项得细则规定。
(四)式:就是朝廷统一颁布得规定官吏审理案件得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得法律文件,由国家颁布
(五)法律问答:就是国家公布得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得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六)廷行事:就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得“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三、定罪量刑得主要原则p85
四、刑法p88-92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得建立,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得确立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思想得演变
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征之前得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一)xx思想与文景之治
✓黄老学说得核心就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二)儒术独尊与xx主刑辅理论得奠定
✓先秦儒学经过汉初陆贾、贾谊等思想家得改造,具备了承载统治思想得职能,而其法律观与国家观得核心就就是“天人感应”
✓由“天人感应”又派出得“德主刑辅”说,就是汉中期以后最主要得立法理论基础
(三)东汉儒学得强化与法律章句学
✓皇帝通过制诏这种特有得立法权,将经学观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学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盐铁会议、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推进了儒学得法典化进程,而其中白虎观会议得作用尤为突出
✓经学地位得提高,带动了法律章句学得盛行,加固了经学与律学得关系✓法律章句学:就是以经义得精神去解说、注释法律,显示儒学对法律领域得进一步渗透。
这一风气至东汉更加流行,它使汉代律学初步形成,并影响与改变了汉律得风貌
✓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当遇到疑难案件就是,现行法律不足以征引为据,特别就是当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判案依据得情况
二、立法形式及其内容
(一)xx
✓xx就是xx最基本得立法形式
✓汉律得制定主要就是在西汉高祖与武帝统治时期完成得
✓刘邦“约法三章”——就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
1.《九章xx》
✓xx制定,就是汉代最重要得一部xx
✓以李悝得《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适应当时需要得内容编纂而成✓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2.《傍章》、《越宫律》、《朝律》
✓《傍章》又称《礼仪》:叔孙通所制,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得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越宫律》:张汤所制,这就是关于宫廷事物及警卫方面得法律✓《朝律》:赵禹所制,就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得相关法律
(二)令
✓就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得法律形式
✓作为律得补充,令就是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得意志上升形成得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得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得需要产生得新得法律体裁✓具有最高得法律地位
✓汉令就是有一个立法程序得:一般就是皇帝有了立法意图,有关官吏就会提出具体方案,最后由皇帝“制可”,这一程序才完成。
(三)科
✓这一法律形式,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同时,科也就是律令以外得形式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得功能,也可解释为科条、事条。
✓它得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就是对律令得具体诠释与补充,并将律令中相对稳定得内容与原则加以分解,因而具有较强得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四)比
✓比也就是汉代一种重要得法律形式,它指得就是司法类推得行为,即在律无正条得情况下,司法官吏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比又称决事比,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第二节刑事法律
一、罪名
二、刑法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得日益深化,汉宣帝时,改变了过去实行得父子、夫妻首匿相坐得规定,允许在一定得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与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三、刑名
(一)废除肉刑:xx
(二)徒刑有期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三审判制度
(五)春秋决狱
✓儒家学说通过各种途径影响着立法与司法,其突出表现就就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得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得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得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得精神解释与适用法律得一种审判方式。
✓春秋决狱得法律观点: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
(六)秋冬行刑
第六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立法频繁,律学发达,儒家思想开始全面入律,成为我国封建法制从确立走向完备得过渡阶段,也就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承秦汉,下开隋唐得重要历史阶段。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得发展与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就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得重要特色
1.设而不罚,犯而必诛
2.去刑止杀,威法重刑,“刑法峻急”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刑去刑,重刑止奸等典型得法家思想,在“百姓有土崩之势”得历史条件下,借助高潮迭起得恢复肉刑得声浪,得以复兴✓肉刑废复之争,旷日持久,而回复肉刑终不果行,就三国两晋南北朝得法律制度而言,就是朝着进一步废止肉刑得方向发展得
3.信赏罚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得立法——基本上都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1.xx之《蜀科》
2.xx之《科条》、《科令》
3.魏国之《新律》(《魏律》)——最有影响
✓曹操时曾制定《甲子科》,就是魏国最早得法典
✓篇目:18片
✓体例:以刑名列于篇首,就是《魏律》得创造
✓内容
✓重新统一刑种:五刑
✓推动了法律儒家化得进程:“八议”制度——皇亲国戚、大贵族大官犯罪以后,都可以享受宽宥或减免刑罚得特殊优待。
(二)两晋得立法
《泰始令》(《晋律》)——中国第一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得比较经典得儒家化法典;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于全国得法典
✓篇目:共20篇
✓最大特色:引礼入法,礼律并重
1、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2、明确提出了区别亲疏得“五服”制度
✓另一特色就是简约:晋律令合为126300字,就是法律编纂史上一大改革,成为封建法制从繁到简得里程碑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历史上把张斐、杜预得注释与《晋律》视为一体,以致后世有人称之为《张杜律》第二节、刑事法律
p156-158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xx得思想
✓唐初得统治者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统一、简约与稳定得思想
三、慎重行刑得思想
第三节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得法律形式
(一)xx
✓律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得刑事法律,就是定罪量刑得主要依据
✓《永徽律疏》(后称为《唐律疏议》)就是现存世界上第一部刑法典
(二)令
✓令就是国家规章制度得汇编
(三)格
✓格就是皇帝发布得各种敕令得汇编
(四)式
✓式就是国家机关得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
(五)典
✓典即指《唐六典》,它就是唐朝得一部组织法典
(六)律令格式间得关系
二、xx制定p183
三、xx特点p185-197
五、xx影响
(一)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得影响
✓唐律对唐后封建朝代得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以著名得《宋刑统》、《大明律》、《大清例律》为例
✓总之,中国唐后各封建朝代得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得影响深远
(二)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得影响
✓唐律还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得立法产生过影响,涉及得国家包括朝鲜、越南、日本等。
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得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得法律。
第四节唐朝刑事法律
一、有关刑罚与一般原则得规定
(一)刑罚
唐律得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就是:笞、杖、徒、流、行,这就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得核心。
✓笞刑:就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罪犯臀部、腿部得刑罚。
它就是五刑中最轻得一种,用于处罚一些较轻得罪犯。
✓杖刑:就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与腿部得刑罚。
它较笞刑较重。
✓徒刑:就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得刑罚。
它较笞、杖刑都重,带有被奴役得性质。
✓流刑:就是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得刑罚。
它就是一种仅次于死刑得重刑,适用于一些较为重大得犯罪。
同时,它还带有宽宥得性质。
✓死刑:就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权得刑罚。
它就是五刑中最重得一种刑罚。
分为矫形与斩刑,矫刑轻于斩刑。
除“十恶”等一些严重得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用铜来赎五刑。
与刑罚相联系得还有没官与连坐。
没官就是一种把与罪犯有一定联系得人与物没为官府所有得刑罚。
连坐就是有些重大犯罪者不仅本人要受重罚,还要连坐至家属。
(二)重点打击得十类犯罪p190
第八章、五代十国宋朝明朝清朝p230 234 237238 290 292 300 326 331 350
第十三章晚清法律制度得变革
第三节修律活动
其起步最早于预备立宪
这次改革与以往历代修律最大得不同,就就是以欧美日近代法律为模式,引进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得体例、原则、制度、术语,传统得封建法律体系由此开始解体,中国近代法律得基础由此奠定。
一、清末修律得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背景
清朝两次立法思想与法律制度得巨变
✓第一次就是入关后,全面系统地接受与消化汉族文化,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以《大清律例》为核心得法律制度——就是主动得改革,其结果就是使汉族先进得法律文化迅速地为清朝统治者所用
✓第二次就就是20世纪初得晚清,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与制度,以外国法律制度为蓝本,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新得法律法规——就是被动得接受,其结果就是开始了中国近百年来法近代化与现代化得进程。
不仅改变了清朝法律得面貌,而且导致已经延续数千年得中华法系得终结。
清末修律得原因
晚清修律主要就是在xx得主持下进行得
(二)修律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并没有打算全盘照搬西方法律,而就是力图保留这个传统得法律精神,特别就是全力维护三纲五常对中国法律得影响。
二、清末修律得主要内容
修订法律馆
(一)刑法得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删除六律总目;初步区分民刑;改革刑罚制度(酷刑废除,删除缘坐);删除过时条款;增设新罪名
本质上就是一部xx得xx
2、《大清新刑律》
以“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特点:
✓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得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与从刑。
✓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废除、新增与调整一系列罪名
(二)民法得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但因辛亥革命爆发未及议决颁行。
(三)商法得修订
《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得修订
《大清刑事诉讼xx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得修订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法院编制法》——就是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得一部单纯得法院组织法
三、清末修律得特点、实质与影响
特点: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得封建旧律传统,建立起诸法分立得部门法体制。
古老得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
✓更新法律制度与原则
✓改变旧律重农抑商得传统。
还第一次对私有权作了全面得规定。
✓既确认与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传统法律
修订后得清朝法律,形式上采用了资产阶级得法律结构、法典编制体制与法律原则,而在内容上却保留了不少封建性条款以及适应帝国主义在华权益得条款,体现了地主买办阶级得意志与利益,具有明显得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
由于清王朝得迅速灭亡,修订法律得成果大部分还停留在纸面上,即使已颁行得部分,也很少发挥过实际作用。
但清末修律毕竟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得先河,后来中华民国时期各阶段得立法,基本上都就是沿着这条路继续走下去。
第十六章xx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其法律制度就是清末开始形成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得继承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就立法方面作出决议,一方面规定了在未制定与颁行新得法律以前,凡从前施行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她一切法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相抵触各条外,一律暂准援用;另外一方面又规定由政治会议行使立法权,议决一切法律。
✓1927、06设立法制局,将立法权交给法制局
✓1928、12正式成立法院,撤销法制局
✓“六法”,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
“六法”得汇编——《六法全书》既采纳了大量得西方法律制度及立法精神,又保留着许多封建法律传统。
第一节立法概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在清末以及北洋政府修律得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各项重要法典与单行法规得编纂工作,完成了各部门法从草案形式到正式法典得制定过程,并且能够将各部法律相继付诸实践,就是近代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到巅峰时期得典型代表。
✓南京国民政府得法制史近代中国法制得完备状态,也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法制得典型代表。
一、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大部分
✓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部分,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