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五种类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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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是国家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

一政务公开是国家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

目录内容提要………………………………………………………………………1前言……………………………………………………………………2一、政务公开的内涵界定………………………………………………………3㈠政务公开的起源………………………………………………………3㈡当前我国关于政务公开概念的分歧…………………………………4㈢本文对政务公开的界定………………………………………………7二、政务公开的性质与作用…………………………………………………11㈠政务公开是国家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服从于国家政治统治的整体需要……………………………………11㈡政务公开的实质是以一种公开国家政治事务的形式保证公民权利实的制度设计……………………………14㈢政务公开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同时又是促进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17㈣政务公开与政党领导…………………………………………………23㈤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现代化的标志和手段…………………………26㈥政务公开能有效抑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27三、我国政务公开的现状……………………………………………………28㈠政务公开的领域、内容与形式………………………………………29㈡目前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31四、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及规范化要求………………………………34㈠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34㈡政务公开规范化的要求………………………………………………36 五、完善我国政务公开的制度措施…………………………………………40 ㈠政务公开程序与政务公开内容的统一………………………………40 ㈡政务公开制度与政务公开的有效技术支持的统一…………………43 结 论………………………………………………………………………50 注释………………………………………………………………………52 参考文献………………………………………………………………………53 论文摘要(中文)………………………………………………………………54 论文摘要(英文)………………………………………………………………58 内容提要政务公开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物,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

政务公开题及答案

政务公开题及答案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

答案:错误注释: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2、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答案:正确3、政府信息的产生应仅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

答案:错误注释: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以此项错误。

4、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答案:错误注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不仅仅是这些范畴。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答案:正确6、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具体形式是书面形式答案:错误注释: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具体形式包括口头问询、网站申请、书面申请等多种形式。

7、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法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答案:正确8、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则可不提供。

答案:错误注释: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9、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答案:正确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答案:错误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度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度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度提升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可以使政府的财务和社会事务更加透明,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使公众更加容易地理解公共政策和决策。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主动或被动地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社会和其他事务的过程。

有两种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自愿性和强制性。

许多政府部门会将其公共财务和政策,如支出、投资、税收等主动公开,而一些政策和决策则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披露,例如信息公开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1.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提高政务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部门的决策和政策,使政府更加透明。

这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并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政府需要采取的行动,从而获得公共利益。

2.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预防和打击腐败公开政府相关的交易和决策能够减少、甚至避免不端行为的出现。

通过对政府在财务和支出方面进行观察和审核,政府部门就可以受到公众的监督,腐败和其他不端行为就会有所减少。

3.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促进民主参与信息公开使公众更容易了解官员和政府机构的所作所为。

这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强公众对政府开始的意愿,并增加人们参与政府决策的意愿。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挑战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人们在实践中发现这个过程并不总是顺畅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挑战:1. 资源短缺政府部门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公众的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确保官员和公众都能根据其自身需求获得必要的信息。

2. 安全性考虑政府部门在将信息公开之前需要确保其在安全性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这尤其是在军事和外交部门发布政策和文件时至关重要。

3. 信息来源的保障政府机构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取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数据的来源需要经过严格的保护,政府机构和社会利益相关者对数据的管理需要更加规范,以保证数据的透明性、可信度、安全和完整性。

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

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一)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

(二)作为具体的行政程序环节的信息公开。

(三)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信息公开。

(四)作为专门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

(五)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开。

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正在建设阳光型的政府,具体怎么建设阳关型的政府主要是要做到公开公正,让公民能够完整的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公民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关于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一)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信息公开”,也是“信息公开”成为世界性热点领域的主要载体。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其核心是知情权的法制化。

知情权是一种较为抽象、宽泛的权利,它不仅名称多变——又被称为了解权、知的权利[5]、知悉权[6],内涵宽泛,就连它的起源也是模糊不清,有学者从早至公元前8世纪即我国春秋时期便考证出知情权存在的证据。

[7]但是,在绝大多数相关论述中,对知情权的考证与论述一般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开始。

从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具体的、可诉诸法院的知情权的美国来看,其在制定《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对知情权做了深入具体的阐述。

期间,产生了两种理论。

一种是将知情权演绎为宪法性权利。

显而易见,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知情权的直接规定。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推动人、参议员约翰?E?莫斯在推动这项立法的过程中,通过演绎的方式逐渐确立了知情权的宪法依据。

最初,莫斯将知情权即信息自由作为宪法所保护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石,从而为信息自由找到宪法上的间接依据。

[8]后来,莫斯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他将信息自由置于宪法明文确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之内,作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二级权利。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它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 公开信息范围:政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公共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和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众接待等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公开。

同时,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政府还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制度要求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众平等地获取信息。

同时,还要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信息及时传达、公众意见充分反映。

4. 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应负起主体责任,主动公开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政府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意见和举报。

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规范行政行为。

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政务公开名词解释

政务公开名词解释

政务公开名词解释1. 政务公开呀,就好比打开政府工作的神秘大门,让咱老百姓能清楚看到里面都在干啥!比如说政府发布各种政策信息,这就是政务公开的一种体现呀,咱能第一时间知道有啥新政策会影响到咱的生活。

2. 政务公开不就是把政府的事儿摊开来给大家瞧嘛!就像家里人之间不藏着掖着一样。

像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咱就能知道钱都花哪儿去啦。

3. 政务公开啊,简单说就是让政府变得透明起来,没那么多秘密啦!比如说公开一些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咱老百姓就能随时了解工程到啥程度了,是不是很有意思?4. 政务公开呀,那可是政府和咱老百姓沟通的重要桥梁呢!好比政府把自己的工作计划都告诉咱,像城市规划公开,咱就知道以后咱的城市会变成啥样啦。

5. 政务公开就是让政府的所作所为都在阳光下,咱都能看个明白!比如公开官员的任职信息,这就让大家心里有底呀。

6. 政务公开,不就是让咱能清楚知道政府在忙啥嘛!就像咱自己做事得让别人知道一样。

像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咱就能了解身边的环境状况啦。

7. 政务公开呀,就像是给政府工作装了个大玻璃,啥都能看清!比如公开教育资源分配情况,家长们不就能更好地为孩子做打算了嘛。

8. 政务公开啊,其实就是政府和咱老百姓走得更近啦!像公开扶贫工作的进展,咱就能看到有多少人得到帮助啦,这多好呀!9. 政务公开,不就是把政府的事儿大大方方地展示给大家嘛!比如公开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咱吃得也更放心呀。

10. 政务公开呀,就是让政府没啥可藏的,啥都能让咱知道!就像朋友之间坦诚相待一样。

像公开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咱就能期待以后更便利的生活啦。

我的观点结论:政务公开真的太重要啦,能让老百姓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让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更紧密,必须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呀!。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五年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十三五”规划,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其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并在政务公开原则、范围、主要环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纲要》仍把政务公开的目标确定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可见,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是文字表述差异,也是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决胜阶段必须紧紧扭住的短板和着力点。

所以,在《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中,就有公开公正的目标。

在衡量法治政府标准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标准。

再加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政务公开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揭示出政务公开不是一个技术性小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的大是大非问题。

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是指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公开政务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一律公开。

换言之,公开政务信息无须法定理由,而不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法定理由。

这个原则确立的基本理念是政务信息本就该全部公开,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依法可以不公开或暂不公开。

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法定不公开事项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就此而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以上三类信息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

例如,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有些被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信息,但出于担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一些行政机关会以“此事与你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这类信息。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1、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及依法行政的环节和工作流程。

2、涉及招商引资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的优惠政策。

3、各乡镇、部门、企业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度及考核结果。

4、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谈判技巧、方法及项目审批程序等。

5、公开外商投诉电话、公开外商投诉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6、对内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年度考核、干部奖惩等情况。

7、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公开的形式:1、需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报刊、政府上网、微信平台及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2、需单位内部公开的,通过内部会议、座谈交流、发文件等形式,内部公开。

群众评议和举报制度1、群众评议举报的目的。

主要在于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和监督,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民主法制建设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服务、内外监督、公开透明、人民满意的工作运行机制。

2、评议举报的有关内容。

即对内对外公开的机关事务的执行情况。

对内公开: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福利分配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外公开: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责任追究等;其他需向群众公开的事项。

3、群众评议的形式。

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发主评议活动、问卷调查活动、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真正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唯一的衡量尺度。

4、群众举报渠道。

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等渠道。

5、对群众评议举报的处理。

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而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应该解决而暂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创造条件尽快予以解决。

责任追究制度1、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一名班子成员具体抓该项工作。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作者:白清礼来源:《档案管理》2013年第02期摘要:论述了在政府网站中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及其成因。

关键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比较研究1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四种关系1.1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下级类目,但具体表现差异较大。

在这类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类展现方式:①明示法,即在政府网站首页的显要位置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但它是“政务公开” 的二级类目;②隐藏法,即在首页上没有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级类目“政务公开”的二级类目。

对于引导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来讲,前者是一较好的处理方式,可使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所在的网页位置,后者就显得隐讳,缺点有:①公众需打开“政务公开”后才能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信息服务的“最小努力原则”;②不利于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③与《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原因是《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行政法,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时,理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合理而显要的位置。

另外,在这类政府网站上,“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下的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如人事任免、政策法规、领导介绍等。

同时,由于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区别,也会使公众产生在“政务公开”之下的信息并非法定公开信息的错误认知。

事实上,根据《条例》的规定,这些信息应属于法定公开的信息。

1.2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同级类目,信息内容不同,但有一定交叉重复。

在这类政府网站上,同时具有“政务公开”或“政务信息”(可将之视为“政务公开”。

原因有二:一是政务公开大多以信息的形式公开,而不是将政务的全过程直播公开;二是放置于网络的信息意味着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两个一级类目。

这类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较多的重复,主要体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等类信息。

政务公开基本知识及注意要点

政务公开基本知识及注意要点

政务公开基本知识及注意要点一、政务公开的含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基本概念:(1)知情权宪法明确规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全力,所以享有知情权是形式这一权利的基本前提。

知情权就是“知的权利”、“信息获取权”。

基本含义就是人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政府公开一定政府信息的权利和依法自主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掌握的信息知悉的权利。

国家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全力,尤其是政府信息的权利。

(2)政务公开广义理解:政务就是指有关的种种事物,包括政党事务、行政事务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

政务公开就是指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业等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涵盖了我国当前比较普遍实行的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

狭义理解:公务公开仅限于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开,不含上述几项公开。

(3)公开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2、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内容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

具体内容为:(1)职能类:公开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

(2)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3)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及服务承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政务公开安排工作情况

政务公开安排工作情况

政务公开安排工作情况政务公开安排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向公众传递信息、接受监督的平台,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参与度和效能的重要手段。

好的政务公开安排工作,能够增进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加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推动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有效地服务民众。

因此,政务公开安排工作至关重要。

一、政务公开安排工作的基本内容政务公开安排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透明性。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事实真相,并提供便民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重大决策、政府重要文件、政府公共服务信息等。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业绩、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渠道,确保政府信息及时更新、便于查询。

4.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社会监督。

5.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二、政务公开安排工作的重要性政务公开安排工作对于政府透明化、责任化、民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进政府与民众的互信政务公开安排工作能够增进政府与民众的互信,通过公开政府信息,让民众了解政府工作的真实情况,了解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2.加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政务公开安排工作能够加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通过公开政府信息,让民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措施、服务举措,提前了解政府的工作计划和决策方向,增进政府与民众的亲和力。

政务五公开制度

政务五公开制度

政务五公开制度什么是政务五公开?政务五公开是指政府在行政决策、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具体包括:政府收支情况公开、政府决策公开、公共服务公开、行政执法公开、公共资源配置公开。

政务五公开是构建透明、责任、参与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举措,它关系到政府和公民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政合法性。

政府收支情况公开政府收支情况是政务五公开的一个方面。

对于政府来说,每年的预算收支情况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政府应当依法公布年度预算、预决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终决算决算执行情况。

公布收支情况可以加强政府对财务的管理,强化公众对财政的监督。

政府在向公众公布收支情况时,应当把握时机,实现及时披露,通俗易懂,数据真实可靠。

政府决策公开政府决策公开是指在政府部门制定重要政策、规划和行政决策前,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时公开实施情况。

政府决策公开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纽带,也是重要的民主制度。

在政府决策公开过程中,可以加强政府的公信力,避免因独断专行与公众意见脱节导致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

公共服务公开公共服务公开是指服务型政府向公民群众公布政策,服务流程,服务结果等公共服务信息,并接受公共监督的过程。

公共服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症结通报、制度规范、公开透明、效能保障。

公开公共服务情况可以解决服务流程乱、服务质量差、投诉难等公共服务体制方面的问题,实现公共服务的效益。

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督程序、法律制度和公开行政执法结果等信息的过程。

行政执法公开是加强行政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

公共资源配置公开公共资源配置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在使用公共资源(如土地、矿产、自然资源等)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使用标准、利益权益分配等信息的过程。

公共资源配置公开可以加强政府对资源的管理,避免因短期利益而不顾资源长久发展的原则,维护资源配置的公平合理性。

关于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说明

关于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说明

关于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说明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领导: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现将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说明如下:一、政务公开的背景和意义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本单位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包括本单位制定和执行的各项政策法规,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 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的预算、决算、收支情况等财政信息。

3. 重大决策:包括本单位重大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4. 公共服务:包括本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标准和流程等信息。

政务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政府网站:本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

2. 新闻媒体:本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

3. 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本单位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政务信息,与公众互动交流。

4.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实体场所:本单位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实体场所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单位采取了以下措施:1.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本单位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

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加强培训和宣传:本单位定期组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本单位制定并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其特点分析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其特点分析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其特点分析作者:彭志文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06-11-22本站发布时间:2006-11-22 9:05:57阅读量:762次政务公开作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一定的形式和载体体现出来的。

多年来,各级政府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断地创新政务公开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了政务公开工作。

目前,政务公开的形式很多,名称也不一样,笔者就政务公开的形式及其特点进行初步分析,以便在今后的政务公开工作中科学地运用这些形式,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工作服务。

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对政务公开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列举了以下六种政务公开的形式,一是政府新闻发布会;二是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三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三是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四是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六是政府网站,电子政务。

笔者认为《意见》中所列举的六种政务公开形式实际上只有五种,因为“政府新闻发布会”这种政务公的形式可以作为会议的一种合并到“会议类”形式中。

再者可将“政府公报”从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类政务公开的形式中提出来作为报刊的一种,归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这类政务公开形式。

根据《意见》列举的政务公开形式和目前全国各地实际工作中采用的各种政务公开形式,我认为政务公开形式就目前来讲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大类:一是指南类形式。

二是会议类形式。

三是媒体类形式。

四是电子政务类形式。

五是行政服务中心(或叫做政务服务中心)类形式。

1、指南类形式及其特点。

指南类形式是政务公开工作采用得最早的,最常用的政务公形式。

它是政务公开物的形式和载体,是较为固定的一种政务公开形式,也是一种简单项易行的政务公开形式。

主要有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手册、公开办事指南卡等。

简述政务信息公开的措施

简述政务信息公开的措施

简述政务信息公开的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

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促进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和信息共享,推动政府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为了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的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在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等。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哪些信息,以及如何发布和更新信息。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制,明确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关系,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建立信息采集渠道和机制,及时收集政府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

对于重要的政务信息,要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方便后续的查询和利用。

三、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获取服务。

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查询政府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

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进行信息的检索和浏览。

同时,政务信息公开平台还可以设置在线申请和反馈功能,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政务信息的宣传和推广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公众介绍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宣传政府的公开透明和负责任的形象。

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组织开展一些宣传活动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认知和理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

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信息时代,可想而知信息的传播是速度非常快的。

人们除了对八卦媒体及日常生活的关心外,对政府的信息更是十分关注。

要知道政府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身利益,政府也不断采取多种方式公开信息,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政务公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关系的重要途径。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制定一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尤为必要。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政务公开工作是以宪法法律为基础,以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下五个原则应予以遵循:1. 公开原则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公开的范围应包括政府部门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

2. 公开同时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按照工作计划和信息公开计划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3. 公开的实效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对公开的文件、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并执行好处置安置方案,确保受到强制执行。

4. 公开的系统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开系统化、规范化。

5. 市民参与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倾听市民意见和建议,搭建交流、互动和反馈途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

二、政务公开类型政务公开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政府信息公开、公民信息公开、业务公开、服务公开、资产负债表公开等。

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三、政务公开的标准及相关法规政务公开的标准为“包容性、适用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完成性、可读性、可复制性、可维护性、开放性、便利性”,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办法》、《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等。

四、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及管理方法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人才保障及网络技术保障等。

而政务公开的管理方法则包括常态化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专业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培训等方面。

总之,政务公开工作是政府部门职能之一,基层公务员要认识其重要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务公开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让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哪些?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职能中的一部分,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配合。

在日常的工作中,政府的各职能部室也应该定时公开一部分政府信息,并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提问。

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一定形式的,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哪些呢?来为您一一列举。

▲一、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相关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政务公开五种类型论述

政务公开五种类型论述

论“信息公开”的五种基本类型2015年01月24日 16:28:54来源:《中国行政管理》作者:后向东作者:后向东,国务院办公厅干部、博士,北京100017[摘要]“信息公开”是当下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中,还是在政府的日常行政中,“信息公开”几乎无处不在。

但是较少被注意到的是,在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存在若干截然不同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在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6个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这就内在地决定了,对信息公开不可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不同的路径加以推进。

中国信息公开制度正处于重要的改革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更精准地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政府改革[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1-0027-07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民主政治的进程不断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度融合,民主、法治、权利、责任、自由等政治法律词汇,日渐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话语体系中的热门词汇。

时至今日,人们对于这些词汇已经称得上是耳熟能详。

但是,有时候人们对于感觉很熟悉的事物,往往并不十分了然,所谓耳熟未必能详。

“信息公开”就是新生的、类似于自由、法治等的政治法律词汇。

人们大量地使用这一概念表达各自的诉求,但是对于这一概念所指代的基本范畴,却又往往缺乏基本的共识。

“信息公开”几乎已经无处不在。

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成为法定事项;2013年,全国有三十多万人次通过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乃至实现其他实体利益诉求;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中输入“信息公开”,获取的网页数过亿;等等。

但是,关于什么是“信息公开”,我们目前尚不能找到一个确定的权威定义。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信息公开”为名,但是其中并没有对什么是“信息公开”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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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公开”的五种基本类型2015年01月24日 16:28:54来源:《中国行政管理》作者:后向东作者:后向东,国务院办公厅干部、博士,北京100017[摘要]“信息公开”是当下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中,还是在政府的日常行政中,“信息公开”几乎无处不在。

但是较少被注意到的是,在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存在若干截然不同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在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6个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这就内在地决定了,对信息公开不可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不同的路径加以推进。

中国信息公开制度正处于重要的改革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更精准地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政府改革[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1-0027-07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民主政治的进程不断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度融合,民主、法治、权利、责任、自由等政治法律词汇,日渐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话语体系中的热门词汇。

时至今日,人们对于这些词汇已经称得上是耳熟能详。

但是,有时候人们对于感觉很熟悉的事物,往往并不十分了然,所谓耳熟未必能详。

“信息公开”就是新生的、类似于自由、法治等的政治法律词汇。

人们大量地使用这一概念表达各自的诉求,但是对于这一概念所指代的基本范畴,却又往往缺乏基本的共识。

“信息公开”几乎已经无处不在。

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成为法定事项;2013年,全国有三十多万人次通过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乃至实现其他实体利益诉求;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中输入“信息公开”,获取的网页数过亿;等等。

但是,关于什么是“信息公开”,我们目前尚不能找到一个确定的权威定义。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信息公开”为名,但是其中并没有对什么是“信息公开”做出规定。

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多数并不以“信息公开”为名,而是以诸如《信息自由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官方信息法》(泰国等)、《自由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罗马尼亚等)等为名。

少数采用《信息公开法》(日本、韩国等)为名的国家法律中,也找不到对“信息公开”的明确界定。

在实践层面,“信息公开”概念的使用极为泛化,各种官方文件、官员发言、工作部署等,从不同的角度,使用同一个“信息公开”词语表达不同的内容。

例如,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每月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1];面对严峻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形势,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建立食品药品生产“黑名单”制度,将不诚信乃至不守法的食品药品生产主体的失信行为乃至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预警信息,避免灾害造成的损失;等等。

当然,还有人们更为熟悉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相应的复议诉讼。

在理论研究领域,人们对“信息公开”的认识已有所深化,开始有意识地将“信息公开”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如有学者提出作为行政处罚之一种——声誉罚——的信息公开的概念[2];有学者提出“处罚结果公开与曝光不能混同”[3],即认识到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与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信息公开之间应当有所区别;等等。

我国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初步提出了对“信息公开”作类型化区分的观点。

[4] 法定定义的缺失,以及实际使用中的泛化,致使客观上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类型“信息公开”被混为一谈,本应通过不同路径加以推进的“信息公开”被纳入一个笼统的框框不加区分地统一部署并推进。

显而易见,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真正推动行政透明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信息公开”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比公开透明更加重要的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价值取向。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区分出5类“信息公开”基本类型,分别是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作为具体的行政程序环节的信息公开、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信息公开、作为专门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以及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开。

对于每一类信息公开,都从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6个方面做了全方位的比较与阐述,进而得出结论: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之间,存在内在的根本性差异,对信息公开的推进,应当按照各自的内在属性,选取不同的法律路径差异化地实施。

二、信息公开基本类型的划分及各自的基本范畴(一)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信息公开”,也是“信息公开”成为世界性热点领域的主要载体。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其核心是知情权的法制化。

知情权是一种较为抽象、宽泛的权利,它不仅名称多变——又被称为了解权、知的权利[5]、知悉权[6],内涵宽泛,就连它的起源也是模糊不清,有学者从早至公元前8世纪即我国春秋时期便考证出知情权存在的证据。

[7]但是,在绝大多数相关论述中,对知情权的考证与论述一般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开始。

从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具体的、可诉诸法院的知情权的美国来看,其在制定《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对知情权做了深入具体的阐述。

期间,产生了两种理论。

一种是将知情权演绎为宪法性权利。

显而易见,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知情权的直接规定。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推动人、参议员约翰·E·莫斯在推动这项立法的过程中,通过演绎的方式逐渐确立了知情权的宪法依据。

最初,莫斯将知情权即信息自由作为宪法所保护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石,从而为信息自由找到宪法上的间接依据。

[8]后来,莫斯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他将信息自由置于宪法明文确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之内,作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二级权利。

[9]另一种关于知情权的理论选择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约翰逊总统在《信息自由法》制定过程中提出。

它把知情权的依据归结为民主制度的配套,即公众为了充分了解他们选举出的政府运行情况,有权得到政府的信息。

而民主制度毫无疑问是由宪法确立的,因此,知情权也可以合理推导为宪法的内在要求。

[10]除这两种理论之外,在更早一些的时候,即美国制定1946年《行政程序法》(它的第3节是《信息自由法》的前身)的时候,对知情权还做过一种论证,认为之所以要确立公众的知情权,是因为关于行政的信息应当成为公共的财产,而不应仅为少数人所了解。

[11]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知情权的三种理论,可以分别被称为基本权利论、民主配套论和公共财产论。

1.从法律依据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适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规定,所有信息的公开、所有的公开主体都受同一部法律的约束。

判断专门的信息公开出现的时间,依据的就是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立的时间。

统计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的数量,依据的也是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立的情况。

当人们谈论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时,所指的就是这类信息公开。

2.从公开主体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

世界上99个已经制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知情权一般只对应于公权力主体而存在,对于私人主体,不存在这类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

第二,公权力主体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

其中,立法主体属于代议机构,一般不存在专门的信息公开问题。

司法机关一般以公开审判为基本准则,也不存在专门的信息公开问题。

行政机关则不同,其所拥有的权力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大,且在历史上缺乏公开透明的传统,因此,需要专门解决公开问题的就是行政机关。

当然,在统一的行政机关这一大的主体范畴之下,具体的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又有所不同。

首先,各个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界定不同,有的宽泛一些,有的则相对窄一些。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必要公开信息,如美国的行政机关数量有五百多个,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一百个,其他的机关由于主要履行内部职责等原因,不承担信息公开义务[12];英国的《信息自由法》对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采取列表的方式加以确定[13],这一清单中所包含的行政机关,与其国家机构设置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清单应该也不会完全重合。

最后,有些国家的信息公开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同时,适用于部分其他机关,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适用于公用企事业单位,泰国《官方信息法》还适用于“与案件审判与裁决事务无关的法院组成部分”。

3.从公开客体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所公开的客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过往的历史行为所形成的客观记录。

它以对行为的事后知情了解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过程参与或者其他为目的。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联法案——《记录处理法》(Records Disposal Act)对“记录”即信息公开的客体做过一个正式定义,“‘记录’指行政机关按照联邦法律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记载反映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政策、决定、程序、运行、或者其它活动的,以各种物理形态存在的书籍、文件、图纸、图片、机读数据或者其它文件资料”。

[14]根据这个定义,所谓的记录,是对行政机关过去行为的客观记录,是现成的、既有的。

英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与此类似,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指公共机构在收到申请时所持有的相关信息”[15],也就是说,所公开的是现成的、既有的信息,而不是应申请人的申请新制作的信息。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律名称是《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从标题上就直接明确公开的是已经存在的、既有的信息,其对公开内容的规定与标题的表述也是一致的,即“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

[16]总而言之,这类信息公开的客体,是行政机关过去行为所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过去式。

行政机关正在实施的以及将要实施的行为所指向的信息,不能作为公开客体。

历史记录是现成的、历史的,因此,这类信息公开的客体不能映射行政机关新制作的信息的义务。

4.从公开对象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其公开对象是不特定的特定对象。

“不特定”是指申请人的范围十分宽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包括非本国人,都可以基于任何需要,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例如,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明文规定:“第三条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的首长请求公开该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文件”。

[17]美国《信息自由法》从1966年制定一直到2002年为止,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出任何限定。

2001年发生的“911”恐怖袭击,致使美国国会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出台了《2003财年情报授权法案》,对申请人资格做了极其细微的限定,即外国政府不得向美国情报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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