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发文字号】公通字[2011]5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死亡报告、通知第五条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死亡调查、检察第七条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二。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犯罪、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件。
在我国,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围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 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3.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永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订的《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5日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2013年7月)为规范全市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工作,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因刑事犯罪致死的案件和因高坠、电击、缢死、烧死、溺死、中毒、冰冻、割脉、注射等原因致死以及其他死亡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事)件,均认定为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无名尸体是指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尸体,包括尸块、尸骨。
二、接处警规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非正常死亡警情后,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度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工作。
对非正常死亡警情,各县区公安局一律按照重特大刑事案件处置程序进行处理,迅速启动重特大刑事案件处置预案和命案侦破工作机制,县区公安局值班领导、刑侦大队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政法维稳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非正常死亡开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是指因非疾病、非意外事故以及其他非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非正常死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为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非正常死亡的定义、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正常死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正常死亡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但不符合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的死亡。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故意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过失致人死亡: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非正常死亡的处理程序1. 报告与受理非正常死亡发生后,首先应当由死者家属、单位或者发现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通知死者家属。
2.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死亡原因。
3. 法医鉴定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
4.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5. 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对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侦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6. 案件审理案件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起公诉。
7. 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四、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小编整理)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小编整理)第一篇: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2007年以来,兴化市临城镇党委、政府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运用“大调解”这一有效平台,成功化解了一起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年来,临城镇成功调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12起,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及越访集访事件。
为农村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态失控临城镇位于兴化城南郊,兴泰公路打境内腹部穿过,全镇共有27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
5.5万多人口。
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的加快,个私企业的迅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呈攀升趋势。
因背靠城郊,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稍处理不慎,老百姓脚一抬就到了市政府。
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特点,临城镇在提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快速反应的能力上下功夫,及时果断处置,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一是预警要准确。
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所以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警的关键。
就乡镇而言,我市村调委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企业、学校、单位的专门调解组织处于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中的第一链条,要充分发挥及时预警作用,一旦发现村单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就应敏感的意识到纠纷即将发生,应及时报告镇调处中心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
去年5月份,临城镇十里村村民王某,在由村劳务站安排装卸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十里村调委会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了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及时指派出警,参与事故处理,打捞尸体,未让当事人来得及反应,就在市人民医院将尸体移送至市殡仪馆冷藏,避免了抬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是处警要及时。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用“死人”压活人,抬尸闹事,毁财闹事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其目的是扩大影响,最终使已方利益的最大化。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人的生命终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我国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正常死亡的定义非正常死亡,是指除疾病、衰老、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外,因意外事故、犯罪行为、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人的死亡。
非正常死亡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1. 刑事责任(1)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与死亡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首先应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为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依据。
3. 行政责任(1)行政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第五十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死者的 死亡原因结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死 者家属要求书面依据的,主办部门可以制 作《鉴定结论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 书》,送达死者家属。
第五十五条 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
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开具 《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 亡证明》到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 化或转运手续。
调查终结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 主办部门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 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 尸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
据不足的,主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 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 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 责。
对于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 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 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 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 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第五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 卷宗制作、移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卷宗由办 案部门负责制作,移交所在公安机关档案 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时限为二十年。
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
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 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 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 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前期处置
第九条 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后, 应当指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同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向 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有关 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全程负责组织、指挥、 协调、督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目录第一条警情评估程序第二条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第三条对嫌疑人(车辆)盘查行动的基本程序第四条现场抓捕行动基本程序第五条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基本程序第六条对盗窃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七条对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八条对伤害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九条对劫持人质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条对纠纷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二条对暴恐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三条对需要救助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四条对涉枪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五条对持刀行凶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六条对涉爆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七条对个人极端行为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八条依法使用武器程序规范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执法值勤行为,依法、依规地完成先期处警任务,体现有效作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防止出现不应有的过失、不作为甚至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逻盘查执勤规范(试行)》、《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公安民警执法值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警情评估程序当接到报警赶往一个现场时,现场存在的各种危险很难预知,因此需要:1、了解。
迅速向指挥中心、上级、报案人等询问现场情况。
2、观察。
进入现场前,在相对安全的位置上观察现场危险情况。
3、评估。
自身是否具有安全处置的能力。
4、决定。
行动方式。
第二条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进入现场是行动的开始,也是危险的开始,应当遵循:1、警情评估。
2、报告。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进入的路线、到达的位置和现场基本情况。
3、分工。
根据情况明确任务。
4、接近。
相对安全的路线谨慎接近现场。
5、处置。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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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 第四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所在的县(区) 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 配合的,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可 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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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 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 管辖。不属于上述情形,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无他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 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 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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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第三十九条 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 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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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初步调查取证的重点为核实报案情况,制作报 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 其身份、联系方式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非正常死亡事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原,经过,致死工具、方式、部位, 损伤,有无嫌疑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 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的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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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
•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当 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 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尸 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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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据不足的,主 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 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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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指挥中心指 令后,值班所领导应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划 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带,设置警戒哨位,保护 好现场;在公共场所的尸体,应用洁净遮盖物 (如白色床单)覆盖或者用遮挡物遮挡;紧急疏 散围观人群,禁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进入现场,禁 止无关人员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做好尸体原始 现场的拍照固定工作;积极寻找报案人、发现人、 目击证人,控制相关嫌疑人,制作报案人或发现 人笔录;对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做好安抚、稳控 工作,防止抬尸闹事;将初步调查情况及时报指 挥中心。
在人权的框架下维护公平正义——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现象述评
本 的现 代 法 治 理 念 。 () 3 牢头 狱 霸现 象 屡 禁 不 止 。从 《 浒 》 水 中林 冲 、 松 坐 牢 时 的 武 遭 遇 , 云 南 晋 宁 农 民李 养 明 的 “ 猫 猫 ” 牢 头 狱 霸 自古 有 之 , 到 躲 , 百 姓 为 此 一 直 深 恶 痛 绝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于 20 公 0 9联 合 印 发 《 国 看 守所 监 管 执 法 专 项 检查 活 动方 案 》 全 面 排 查 严惩 “ 头 狱 全 , 牢 霸 ” 以维 护 在 押 人 员合 法 权 益 。可 见 牢 头 狱 霸一 直 是 严 厉 打 击 的 , 对象 , 因其 容 易引 发 犯 罪 嫌 疑人 家属 心 怀 不 满 等 社 会 矛盾 , 公 权 是 力 滥 用 与 监 狱 中 的 非 法份 子 相 勾 结 的 结 果 。 ( ) 审 前 羁 押 的 错误 认识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部 分 办 案 侦 查 4对 一 人 员 往 往 把 审 前 羁 押视 作 徒 刑 的预 支 。更 多 时候 把 审 前 羁 押 当 成 种 侦 查 手 段 。通过 审讯 获 得 犯 罪 嫌 疑 人供 述 。 以此 作 为 深挖 余 罪 、 高 工作 效 率 的重 要 方 法 。 提
( ) 立 看 守所 的 中 立地 位 。 离与 公 安 机 关 间 的隶 属 关 系 一 确 脱 建 议 将 看 守 所 纳入 司法 行 政 部 门直 接管 理 。 以保 证 司 法 部 分 对 公 安 机 关 的 行 为进 行 依 法 监 督 。 这样 一 来 。 可 以发 挥 司 法 行 政 既 部 门对 监 所 的 丰 富管 理 经 验 。 可 以完 善 司法 行 政 机 关 的 职责 , 又 达 到 权 力 均 衡 。 互 监 督 的 目的 。 相 实现 看 守 所 与 公 安 侦查 部 门在 利 益 上 的隔 离 , 底 取 消 把 深 挖 犯 罪 作 为看 守 所 的 考 核 指 标 。 羁 押 部 彻 将 门 的作 用 定 位 为 以人 为本 。 明监 管 、 保诉 讼 程 序 的顺 利 进行 。 文 确 ( ) 施 严 格 责 任制 度 . 免“ 猫 猫 ” 件 的 一 再上 演 二 实 避 躲 事 在 监 狱 或 看 守所 内 , 羁押 人员 死 亡 也 属 常 见 现 象 , 中 有 在 被 其 押 人 员 自身 身 体 原 因 。 与 看守 所 环 境 有 一 定 关 联 ; 大 有 必 要 预 也 但 防和 制 止 非 正 常 死 亡 , 行 到所 人员 身 体 检 查 , 备 份 好 相 关 体 检 实 并 - 二 、 看守所羁押体制下 的人权保障缺陷 记 录 。 免 责 任 人 员 推 卸 责 任 、 自己 找借 口开 脱 , 厉 打 击 以 各 避 为 严 ( ) 国 羁 押看 守场 所 之 立 法 现 状 一 我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看 守所 条 例 》 有关 规 定 看 守 所 的 职 能 是 种 荒 唐 的 理 由作 为 非 正 常死 亡 的原 因 。在 看 守所 内实 行 严 格 责 任 负 责 审 前 羁 押 与 统一 管 理 工 作 。 判处 有期 徒 刑 一 年 以下 , 者 余 制 度 .对 发 生 被 羁 押 人员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监 管 责任 人 一 定 做 到 严 查 被 或 依 绝 刑 在 一 年 以 下 . 便 送 往 劳 动 改造 场所 执 行 的罪 犯 , 可 以 由看 守 到底 。 法 处 理 , 不 姑息 手 软 。 不 也 ( ) 善 看 守 所 内 部 机 制 . 范 牢 头狱 霸 现 象 三 完 防 所监管 。 就其 性 质 而 言 。 守所 是 负 责 羁 押 看 管 未决 在 押 人 员 的 场 看 在 看 守 所 内部将 在 押人 员 按 照 犯 罪 种类 、所 属 地 域 等 自然 情 所 。然 而 , 由于 部 分 地 方 羁 押 工作 分工 不 明 , 看守 所 与 拘 留所 常 混 以免 恶 性 事 件 发 生 。 于 人 身 危 险性 较 大 的犯 罪 对 为 一 谈 。 实 情 况 中存 在 着羁 押 已 决犯 的现 象 。 看守 所 由本 级 公 况进 行 分 押 管 理 。 现 而 单 起 以 安 系统 直 接 管 辖 ,对 于公 安 机 关 的 提 审 ,看 守所 很 难 履 行 监 督 职 嫌 疑 人建 立严 管制 度 。 独 羁 押 , 到 威 慑 作 用 , 防 止 或 一 定 程 在羁 押 场 所 的 监 管 上 , 善 驻 完 能 , 羁 押 者 的 人 权 丧 失 根 源 于此 , 被 以至 于 为 查 清 案 件 , 高 破 案 度 上 减 少 牢 头 狱 霸 现 象 。 另一 方 面 。 提 打击 牢 头 狱 霸 的 产 生 , 分 充 效 率 可 以剥 夺 他 人生 命 权 的地 步 。 是 对现 行 刑 法 的藐 视 与 羞辱 , 所 检 察 官 的监 督 职 责 。 真 正做 到预 防 、 这 看 守 所 相 关 责任 人员 必 须 要 受 到 严 厉 惩 罚 。 以便 更 好 的实 践 我 国 保 障被 羁 押 者 的 人 身 权利 。 参考文献 : 宪法 中保 障 人 权 的立 法 精 神 。 ( ) 国 羁 押场 所 中 的若 干 现 实 问 题 二 我 [] 永 坤. 1周 以人 权 对抗 看 守所 非正 常死 亡[ . 学 , 1;7 J法 2 0 ] 0 0 [】 金 钊. 非 正 常 死亡 的修 饰 与法 律 思 维 方 式[. 学 , 1; 2陈 对 J法 2 0 ] 0 ( ) 守 羁 押 管 理 机 制 于 理不 合 。 据 相 关 规 定看 守 所 隶 属 于 1看 根 公 安 机 关 。 以无 论 侦 查 、 留 、 审等 管 理 环 节 上 , 守 所 难 以 真 所 拘 提 看 正 做 到 中立 。 ( ) 期 羁 押 问 题 普 遍 存 在 。众 所 周 知 , 期 羁 押 指 依 法 被 刑 2超 超 事 拘 留或 被 捕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 查 、 查 起 诉 、 判 阶段 的 实 际 羁 审 审 押 时 间 超 出 刑事 诉 讼 法 规 定 时 限 的 一 种 违法 行 为 。超 期 羁 押 行 为 既 严 重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的合 法 人 身权 益 , 恣 意 践 踏法 律 法 规 , 又 有 损 于 司 法 机关 在 人 民群 众 中树 立 的 良好 形 象 。更 有 悖 于 以 人 为
学校非正常死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应对学校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组成:由校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校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 职责: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2. 现场处置组- 组成:由校医、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 职责:负责现场勘查、人员救治、现场保护、善后处理等工作。
3. 信息宣传组- 组成:由办公室、宣传部门负责人组成。
- 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核实、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 后勤保障组- 组成:由后勤处负责人组成。
-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物资供应、交通保障等。
5. 调查评估组- 组成: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 职责: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和事故评估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 发现非正常死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 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 现场处置组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人员救治、现场保护等工作。
3. 救援行动- 校医立即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联系外部医疗资源。
- 保卫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
4. 信息发布- 信息宣传组及时收集、核实事故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师生员工发布事故通报。
5. 善后处理- 后续处理包括伤亡人员家属安抚、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
- 调查评估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意外事件、自杀、他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非自然死亡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国法律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规定十分严格。
本文将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应当立即进行侦查,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并在三日内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程序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查明案件情况。
2. 公安机关应当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3.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
对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_张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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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 2012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司法实践
账,管账不管钱; 二要规范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程序,禁止白条入账; 三 要严格执行 收 支 两 条 线,完 善 现 金 管 理,禁 止 收 款 不 入 账 以 及 以 收 坐支。
( 四) 惩防结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的贪 污 贿 赂 案 件 加 大 打 击 力 度 ,以 起 到 震 慑 作 用。要及时介入涉农惠民领域,通过上法制课、到社区开展廉政和预防 咨询、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
一、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探析 根据目前还在生效的《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 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 在一年以下,不便 送 往 劳 动 改 造 场 所 执 行 的 罪 犯,也 可 以 由 看 守 所 监 管。”由此可见,看守所是由 公 安 机 关 管 理,羁 押 者 多 为 未 决 犯 的 场 所。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 然灾难; 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 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 死或老死。② 按照正常的逻辑,看守所作为限制人生自由的羁押场所,将 人身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场所内,并有专人看管,如果不是遇到火灾一类 的事故或者地震一类的 自 然 灾 害,此 类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应 该 只 是 偶 发 性的。相反,近几年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再发生,其中的原由值得进 行反思和探讨。 ( 一)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早就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禁 止 刑 讯 逼 供 、禁 止 非 法取证的手段,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转化 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从 来没有真正停止过。办案人员通过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 痛苦而迫使其做出供述,或在讯问中使用暴力手段、或超时讯问打疲劳 战术。一方面,办案人员由 于 追 诉 犯 罪 的 天 职 所 在 真 正 接 受 无 罪 推 定 思想的并不多;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形成依赖口供的侦查习惯、案件侦 破率的压力也使得公安人员在不自觉中趋向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在 我国由公安机关管理看 守 所 这 样 的 制 度 下,看 守 所 就 是 侦 查 人 员 自 家 的地方,形成了自己抓、自己管、自己问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立第 三方难以对侦查行为形成真正的监督。在看守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过程可以说是侦查人员私密完成的一个过程。 ( 二) 看守所生存环境恶劣,管理不规范 不论是在住宿还是饮食条件上大多数看守所的现状都很糟糕。另 外,看守所本来是应当安装监控摄像头的,但是在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后,出事的看守所却以设备故障未换为由,拿不出监控记录。且不论其 是否是故意隐藏证据,由此可以看出看守所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甚至 混乱。 ( 三) 在押人员自身原因 不排除个别被羁押者由 于 精 神 压 力 过 大 而 致 轻 生 的 情 况 ,但 是 在 轻生事件的背后又往往 存 在 看 管 人 员 疏 忽 管 理 的 原 因 。 首 先,应 该 看
学校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目的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非正常死亡事件,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师生在校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划分为以下两个等级:1. 重大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死亡以下的事故。
四、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3. 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包括保卫、医务、心理咨询、学生工作、后勤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五、应急处置流程1. 发现事故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 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应急处置小组成员。
3. 保卫部门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保护现场证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医务部门组织医护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并报告120。
5. 心理咨询部门提供心理援助,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6.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安抚死者家属,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7. 后勤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物资和场地支持。
8. 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 事故处理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六、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与舆论引导,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2. 禁止未经批准的媒体和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3.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培训与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定期开展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际效果。
3. 及时总结演练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经验与启示
服务群众不能光说在嘴上、挂在墙上,更应该付诸行动。
——内蒙古绰源森林公安局绰源派出所副所长 程义军
警 界 名 言
2017年5月号
总第375期 /sjjc
94 现代世界警察 2017·5
(三)措施要得当。以笔者所在的分局为例,经常就如 何处置包括非正常死亡在内的敏感案事件进行事前培训、事 中讲评、事后总结,民警掌握了相关的原则、规范、要求, 处置时程序严谨、措施得当。 (四)效果要良好。处置不能只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 会效果,我们从职责、情感等角度出发,做好规范化处置、 专业化答复、人性化服务等工作,方能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和赞扬。 2016 年 12 月 20 日 21 时 30 分许,威海市公安局环翠 分局鲸园派出所接 110 指令,金某培报称其叔叔金某基租住 在南昌街某处,连续三天联系不上,怀疑发生意外,要求出 警。 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防盗门上的窗口 向屋内观察,发现一名老人躺在地下,向其喊话毫无反应, 疑似死亡。处置民警立即将现场相关情况上报值班所领导, 该所随即启动非正常死亡大队法医进行现场勘查,最终认定金某基系 长期酗酒致病死亡。民警随后联系金某培和房东前来处置后 事。 金某培对金某基的死因无异议,但称不处理后事,想将 后事推给房东或公安机关。而死者在国内再无其他亲人,房 东为此与金某培产生争执。经民警了解,金某培系因经济拮 据,不愿承担丧葬费用。民警从法、理、情的角度,对其进 行教育开导,金某基起初态度恶劣,经民警耐心说服,最终 承认错误,积极与房东协商相关事宜。后事很快处理完毕。 四、处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细节决定成败。虽然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相对成熟,但 是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细节问题。有时就是因为一些小事不 注意,让对方挑了毛病、抓了把柄,增加了处置难度,影响 了最终效果。所以,小节不可脱节,小事不可小视。 (一)要保护好现场。在接到报警或日常工作中,发现 有人员死亡的情况后,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联系技术、法 医等专业民警前来勘查。不能因自信而自行勘查,不能因好 奇而过多逗留,更不能擅自翻动现场物品,因为此时尚不能 确定死亡原因,一些非专业的做法可能破坏现场。 (二)要开展好调查。要及时组织警力开展外围走访, 掌握死者的身份、职业、家人、交际等情况,早动手、抓主 动,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要维持好秩序。在现场勘查尚未完成时,死者家
非正常死亡措施
“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
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
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
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监督的力度有限。
在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当中,XX公安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并把教育引导作为落实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及时消除执法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在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
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涉及很多层面,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也有可能是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的病理引发,还有可能是涉案人员自杀轻生的心理促使。
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期间,我们的执法民警就有着相应责任。
因此,在目前公安队伍人员不可能大幅增加、设施设备不可能很快改善的情况下,要破解“非正常死亡”困局,只有立足现有条件,精耕细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安全有序。
下面本人就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的心得体会如下:意识要强一、要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精品课件
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 规定(试 行)浙公通字〔2010〕12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事件” 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 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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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 应当遵循“及时调查取证、规范准确鉴定、 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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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专业人员依法取 证外,包括见证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 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记录。
第六十五条 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 任何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 表意见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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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找客观事实 2、多警种、多专业紧密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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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 境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 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 〔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 的处理程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 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 〔2008〕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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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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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由主办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精品课件
第二十六条 死者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 签名、盖章的,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死 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 善处理,争取死者家属的配合;无正当理 由的,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但应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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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第四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 地所在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 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配合的, 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 时,可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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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 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 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管辖。不 属于上述情形,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无 他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质明确的非 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管 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 关指定管辖。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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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 规定(试 行)浙公通字〔2010〕12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事件” 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 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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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 应当遵循“及时调查取证、规范准确鉴定、 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
精品课件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制作《非正常死亡事 件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存档保存,并作为对外答复和下一步处置 工作的依据。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事件接处警情况、处置工作经过、判断死 亡性质的依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检查、 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情况)、死亡性 质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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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 主办部门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 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 尸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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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 依据不足的,主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 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 死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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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由主办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精品课件
第二十六条 死者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 签名、盖章的,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死 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 善处理,争取死者家属的配合;无正当理 由的,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但应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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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死者家属拒绝、阻挠将尸体 运往尸体解剖检验室或者拒绝、阻挠解剖 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外国人、华侨、港 澳台同胞等境外人员非正常死亡需要进行 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 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事处工作人员 到场并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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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知名尸体或死者家属 不明的尸体,有他杀嫌疑的,应当先行解 剖检验;无他杀嫌疑的,应当在当地县 (区)级以上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 查找尸源,公告7日后仍然无法查清尸源的, 再予解剖;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先行解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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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 境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 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 〔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 的处理程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 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 〔2008〕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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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处置
对于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 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 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 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 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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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 卷宗制作、移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 后,应当指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 工作,同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 并向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 有关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全程负责组织、 指挥、协调、督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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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指挥中心 指令后,值班所领导应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 划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带,设置警戒哨位,保 护好现场;在公共场所的尸体,应用洁净遮盖物 (如白色床单)覆盖或者用遮挡物遮挡;紧急疏 散围观人群,禁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进入现场,禁 止无关人员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做好尸体原始 现场的拍照固定工作;积极寻找报案人、发现人、 目击证人,控制相关嫌疑人,制作报案人或发现 人笔录;对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做好安抚、稳控 工作,防止抬尸闹事;将初定的非正常死 亡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死者 的死亡原因结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 死者家属要求书面依据的,主办部门可以 制作《鉴定结论告知书》、《不予立案通 知书》,送达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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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 关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开具 《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 亡证明》到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 化或转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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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 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应当对非 正常死亡事件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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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初步调查取证的重点为核实报 案情况,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 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其身份、 联系方式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非正常死 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致死工具、方式、部位,损伤,有无嫌疑 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 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的物证、书证。
精品课件
第十二条 治安部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 与辖区派出所联系,掌握有关情况,特别 注意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 向;对死亡原因不清、性质不明或死者家 属提出异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提前介 入,指导辖区派出所做好死者家属(或利 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媒体负 面炒作、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