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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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刘永祥,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已婚,现居住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大桥居委会一组,目前打工。
2002年至2003年间,刘永祥伙同他人,以千斤顶顶窗、顶门及翻窗入室手段,在岳阳市区大肆盗窃作案,共盗窃作案九次,盗得现金101672.56元,物品折合355227.60元,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4月17日予以假释,至2014年11月7日止。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刘永祥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刘洋,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刘永祥于1980到1983年在山东省莱芜市小学读书。1983年至1987年在中建五局七公司子弟学校读书。1987年至1992年在中建五局七公司工作
1992年至1995年(逮捕前)无业。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刘永祥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刘永祥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刘永祥从事水电安装有固定收入、居住地正在拆迁经济条件一般、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刘永祥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刘永祥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刘永祥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四、矫正介入与方案
从刘永祥的经历、性格、生活状况来看,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放松了对本人的自律,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对象生活比较安定,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刘永祥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的矫正应当主要在其思想方面上入手,贯彻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理念,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导、推动矫正对象思想转化为主线,社会志愿者的帮助教育、矫正对象近亲属监督对象本人为辅助的矫正方法。提升其法制意识,促使其加强自律,是可以将其矫正好。
我们在矫正介入时,也要贯彻“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和矫正对象继续社会化需求并重,通过矫正工作将矫正对象导
上正途”的理念。重视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职能,促使对象再适应社会。在矫正工程中,社会多方参与,转变传统的刑罚理念,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尽量降低矫正对象出现再犯罪的几率。
五、矫正方案
通过贯彻上述矫正理念和思路,结合刘永祥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制订如下矫正介入方案:
1、通过要求刘永祥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2、由家庭、亲人及社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同时这样会使对象认识到:如果再犯罪,那么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幸福和睦的生活。
3、通过组织该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
4、关注矫正对象心理动态,定期和对象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对象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其化解心结。使对象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成为好市民的信心。
5、通过对刘永祥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
降低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客观上的矫正措施监督来压缩,能起到有效的降低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的效果。最后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六、效果评价
矫正工作对刘永祥的主观思想的转化和再社会化工作十分成功,现在该对象已经顺利融入社会,心态端正,其本身对社会有了极大的认同感。同时对矫正对象的身份也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矫正的教育和帮助,刘永祥从一个失足者转变成为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格市民。除了规矩遵守法律、法规外,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
七、进一步跟进与反思
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矫正其不良思想从而矫正对象不良行为,进而来降低对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使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其中,矫正不良思想为手段,促使对象再社会化、无重新犯罪为目的。所以,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做好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尤为重要。而以对象家人为突破口,通过对象家人的配合做思想工作,能使对象迅速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我们,这样做起思想转化工作来效率较高。
特别是在对象刚刚入矫,生活和环境的突然变化还没适应,内心特别迷茫的时候,那时的对象往往对矫正持有一定
的心理抵触,我们直接做思想工作往往效果不明显,通过其家人往往能有效的敲开对象心扉,为对象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消除不良思想的苗头,使对象向好的方面发展。
通海路管理处矫正工作站
20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