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海关总署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
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
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就是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 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 年6 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 年,已有200 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
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
告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马宝:又名马结石、马粪石;为马科(Equidae)动物马 Equ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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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allus L.胃肠道中所生的结石。完整的马宝呈球形、卵圆形或扁圆 形,大小不等。一般直径 6~20 厘米,重 250~2500 克,但亦有小如豆 粒者。表面蛋青色、灰白色至油褐色,光滑,有光泽,或附有杂乱为细 草纹,亦有凹凸不平者。质坚体重,剖面灰白色而有同心层纹,俗称“涡 纹”,且微具玻璃样光泽。气无味淡嚼之可成细末。
子目 0301.9210 鳗鱼鱼苗,体长约 6 毫米,多分布在水深 400 米左 右水域,体长 7~15 毫米的,多分布在水深 100~300 米的水域,随着 体长的增长,逐渐上升到 30 米深的上层水域生活,并有垂直移动现象。 鳗苗体长达 6 厘米左右时开始溯河。
鳗鱼在鱼类上属于鳗鲡目,鳗鱼科。身体细长,刚孵出的苗成圆柱 形,透明,称白仔。子目 0301.9210 的鳗鱼苗的标准是:头阔吻钝,规 格整齐,游动活泼,体上无创伤,体色光洁呈玉白色,肌肤丰韵,肌体 健壮,无病原体寄生;鳗鱼苗规格为 2100~8000 尾/公斤(欧洲鳗鲡苗 为 2100~4500 尾/公斤,日本鳗鲡苗规格为 5000~8000 尾/公斤)。
子目 0301.9310 鲤鱼鱼苗,是指鲤鱼类的种苗,包括鱼花和鱼苗。 鱼花是孵化不久的幼鱼;鱼苗,是鱼花经培育后达到成鱼养殖所需各种 规格的鱼的统称。鲤鱼鱼苗规格,一般 2.5 克,3 厘米/尾以下的称为 鱼花;3 厘米/尾以上,30 厘米/尾以下的称为鱼苗。 鲤鱼苗体粗壮而 背高,淡褐色,头扁平,骠卵圆形,青筋灰色直达尾部,栖息于水的底 层,不太活泼。
作为种用,一定是采用快捷的运输方式,运输的是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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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110 龙虾种苗
10 0306.2210 大螯虾种苗 11 0306.2310 小虾及对虾种苗 12 0306.2491 中华绒毛蟹 13 0307.1010 牡蛎(蚝)种苗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机电产品及其归类
重点归类原则(重点章、类注)
一、机器零件的归类原则(第十六类类注二)
1、有具体列名的按具体归类
2、“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这些设备的零部件归入整 机税号或归入相应的单独的零件号(如8409)。 3、通用机械零件则归入相应的单独的零件号(如 8431)或税目8485和8548。
例:冰箱整机归入品目8418。 1、冰箱用压缩机应根据本类注二 (一),归入列名品目8414。 2、冰箱用壳体应根据本类注二(二), 作为专用零件归入列名品目8418。
机械、电气设备零件归类图示
机器零件
是否属15 类注释2定 义的通用 零件 是否属84、 85章品目 包括的货 品 是否属专 用于或主 要用于某 种机器的 零件 可否归入8409、 8431、8448、 8466、8473、 8503、8522、 8529或8538
7307、7312、 7315、7317、 7318、7320、 7416、8301、 8302、8306、 、优先归类原则 (84章注释二)
1、功能优先:当出现既可按功能(归入品目 8401~8424)又可按用途(归入品目8425~8479) 归入本章两个品目的情况时,优先按功能列名归入 品目8401~8424范围内。 例:工业用的火腿蒸煮器的归类(8419或8438) 2、特种机床优先:当出现既可按特种加工机床归类 又可按普通机床归类的情况时,优先按特种加工机 床归入品目8456。 例:利用激光在各种材料上打孔机床的归类
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组合后的功能明显符 合第84章或85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时,全部 机器或部件均归入该品目,而不再分别归类 (即使某个机器或部件已具体列名)。 音乐喷泉设备主要由水泵、水管及各种喷嘴、 彩灯和控制装置等组成,它们组合起来后具有 8424(喷射设备)的功能,属于功能机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12.10•【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本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序│货物种类│ HS编码│货物名称│单┃┃号││││位┃┠─┼──────┼────┼───────────────────┼─┨┃1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29211930│N,N-二(2-氯乙基)乙胺│公┃┃│器的化学品│.00││斤┃┠─┼──────┼────┼───────────────────┼─┨┃││29211940│N, N-二(2-氯乙基)甲胺│公┃┃││.00││斤┃┠─┼──────┼────┼───────────────────┼─┨┃││29211950│三(2-氯乙基)胺│公┃┃││.00││斤┃┠─┼──────┼────┼───────────────────┼─┨┃││29309090│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公┃┃││.13││斤┃┠─┼──────┼────┼───────────────────┼─┨┃││29309090│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公┃┃││.14││斤┃┠─┼──────┼────┼───────────────────┼─┨┃││29309090│二(2-氯乙硫基)甲烷│公┃┃││.15││斤┃┠─┼──────┼────┼───────────────────┼─┨┃││29309090│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公┃┃││.16│气)│斤┃┠─┼──────┼────┼───────────────────┼─┨┃││29309090│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公┃┃││.17││斤┃┠─┼──────┼────┼───────────────────┼─┨┃││29309090│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公┃┃││.18││斤┃┠─┼──────┼────┼───────────────────┼─┨┃││29309090│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公┃┃││.19││斤┃┠─┼──────┼────┼───────────────────┼─┨┃││29309090│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公┃┃││.21││斤┃┠─┼──────┼────┼───────────────────┼─┨┃││29309090│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即氧芥气)│公┃┃││.22││斤┃┠─┼──────┼────┼───────────────────┼─┨┃││29309090│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公┃┃││.26│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斤┃┃│││正丙基,异丙基)│┃┠─┼──────┼────┼───────────────────┼─┨┃││29310000│2-氯乙烯基二氯胂│公┃┃││.13││斤┃┠─┼──────┼────┼───────────────────┼─┨┃││29310000│二(2-氯乙烯基)氯胂│公┃┃││.14││斤┃┠─┼──────┼────┼───────────────────┼─┨┃││29310000│三(2-氯乙烯基)胂│公┃┃││.15││斤┃┠─┼──────┼────┼───────────────────┼─┨┃││29310000│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公┃┃││.16│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沙林,梭│斤┃┃│││曼)│┃┠─┼──────┼────┼───────────────────┼─┨┃││29310000│二烷氨基氰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公┃┃││.17│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斤┃┠─┼──────┼────┼───────────────────┼─┨┃││29310000│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公┃┃││.18│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斤┃┠─┼──────┼────┼───────────────────┼─┨┃││29310000│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公┃┃││.19│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斤┃┠─┼──────┼────┼───────────────────┼─┨┃││29310000│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公┃┃││.21│酯,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斤┃┠─┼──────┼────┼───────────────────┼─┨┃││30029010│石房蛤毒素│公┃┃││.00││斤┃┠─┼──────┼────┼───────────────────┼─┨┃││30029020│蓖麻毒素│公┃┃││.00││斤┃┠─┼──────┼────┼───────────────────┼─┨┃│化学武器关键│28121044│三氯化砷│公┃┃│前体│.00││斤┃┠─┼──────┼────┼───────────────────┼─┨┃││29033010│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1,│公┃┃││.00│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斤┃┃││││┃┠─┼──────┼────┼───────────────────┼─┨┃││29051910│3,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公┃┃││.00││斤┃┠─┼──────┼────┼───────────────────┼─┨┃││29181910│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公┃┃││.00│苯乙醇酸)│斤┃┠─┼──────┼────┼───────────────────┼─┨┃││29211960│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公┃┃││.00│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斤┃┠─┼──────┼────┼───────────────────┼─┨┃││29221929│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公┃┃││.00│正丙或异丙基)│斤┃┠─┼──────┼────┼───────────────────┼─┨┃││29299020│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公┃┃││.00│丙或异丙基)│斤┃┠─┼──────┼────┼───────────────────┼─┨┃││29299030│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其中烷基指甲,乙,│公┃┃││.00│正丙或异丙基)│斤┃┠─┼──────┼────┼───────────────────┼─┨┃││29309090│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公┃┃││.23│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斤┃┃││││┃┠─┼──────┼────┼───────────────────┼─┨┃││29309090│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公┃┃││.24││斤┃┠─┼──────┼────┼───────────────────┼─┨┃││29309090│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公┃┃││.25│乙醇)│斤┃┠─┼──────┼────┼───────────────────┼─┨┃││29309090│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公┃┃││.27│地虫磷)│斤┃┠─┼──────┼────┼───────────────────┼─┨┃││29333910│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公┃┃││.00││斤┃┠─┼──────┼────┼───────────────────┼─┨┃││29333920│奎宁环-3-醇│公┃┃││.00││斤┃┠─┼──────┼────┼───────────────────┼─┨┃│化学武器原料│28111910│氢氰酸(包括氰化氢)│公┃┃││.00││斤┃┠─┼──────┼────┼───────────────────┼─┨┃││28121010│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公┃┃││.00││斤┃┠─┼──────┼────┼───────────────────┼─┨┃││28121020│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公┃┃││.00││斤┃┠─┼──────┼────┼───────────────────┼─┨┃││28121030│碳酰二氯(光气)│公┃┃││.00││斤┃┠─┼──────┼────┼───────────────────┼─┨┃││28121041│一氯化硫(氯化硫)│公┃┃││.00││斤┃┠─┼──────┼────┼───────────────────┼─┨┃││28121042│二氯化硫│公┃┃││.00││斤┃┠─┼──────┼────┼───────────────────┼─┨┃││28121043│三氯化磷│公┃┃││.00││斤┃┠─┼──────┼────┼───────────────────┼─┨┃││28121045│五氯化磷│公┃┃││.00││斤┃┠─┼──────┼────┼───────────────────┼─┨┃││28139000│五硫化二磷│公┃┃││.10││斤┃┠─┼──────┼────┼───────────────────┼─┨┃││28371110│氰化钠[山奈(固)、山奈(液)]│公┃┃││.00││斤┃┠─┼──────┼────┼───────────────────┼─┨┃││28371910│氰化钾(山奶钾)│公┃┃││.00││斤┃┠─┼──────┼────┼───────────────────┼─┨┃││28510020│氯化氰│公┃┃││.00││斤┃┠─┼──────┼────┼───────────────────┼─┨┃││29049030│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公┃┃││.00││斤┃┠─┼──────┼────┼───────────────────┼─┨┃││29141900│频哪酮│公┃┃││.10││斤┃┠─┼──────┼────┼───────────────────┼─┨┃││29181990│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公┃┃││.10│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斤┃┠─┼──────┼────┼───────────────────┼─┨┃││29209011│亚磷酸三甲酯│公┃┃││.00││斤┃┠─┼──────┼────┼───────────────────┼─┨┃││29209012│亚磷酸三乙酯│公┃┃││.00││斤┃┠─┼──────┼────┼───────────────────┼─┨┃││29209013│亚磷酸二甲酯│公┃┃││.00││斤┃┠─┼──────┼────┼───────────────────┼─┨┃││29209014│亚磷酸二乙酯│公┃┃││.00││斤┃┠─┼──────┼────┼───────────────────┼─┨┃││29211100│二甲胺│公┃┃││.10││斤┃┠─┼──────┼────┼───────────────────┼─┨┃││29211100│二甲胺盐酸盐│公┃┃││.20││斤┃┠─┼──────┼────┼───────────────────┼─┨┃││29221310│三乙醇胺│公┃┃││.00││斤┃┠─┼──────┼────┼───────────────────┼─┨┃││29221320│三乙醇胺盐酸盐│公┃┃││.20││斤┃┠─┼──────┼────┼───────────────────┼─┨┃││29221930│乙基二乙醇胺│公┃┃││.00││斤┃┠─┼──────┼────┼───────────────────┼─┨┃││29221940│甲基二乙醇胺│公┃┃││.00││斤┃┠─┼──────┼────┼───────────────────┼─┨┃││29333990│3-羟基-1-甲基哌啶│公┃┃││.30││斤┃┠─┼──────┼────┼───────────────────┼─┨┃││29333990│3-奎宁环酮│公┃┃││.40││斤┃┠─┼──────┼────┼───────────────────┼─┨┃2 │易制毒化学品│28061000│氯化氢(盐酸)│公┃┃││.00││斤┃┠─┼──────┼────┼───────────────────┼─┨┃││28070000│硫酸│公┃┃││.10││斤┃┠─┼──────┼────┼───────────────────┼─┨┃││28416100│高锰酸钾│公┃┃││.00││斤┃┠─┼──────┼────┼───────────────────┼─┨┃││29023000│甲苯│公┃┃││.00││斤┃┠─┼──────┼────┼───────────────────┼─┨┃││29031300│氯仿│公┃┃││.00││斤┃┠─┼──────┼────┼───────────────────┼─┨┃││29091100│乙醚│公┃┃││.00││斤┃┠─┼──────┼────┼───────────────────┼─┨┃││29141100│丙酮│公┃┃││.00││斤┃┠─┼──────┼────┼───────────────────┼─┨┃││29141200│丁酮[甲基乙基(甲)酮]│公┃┃││.00││斤┃┠─┼──────┼────┼───────────────────┼─┨┃││29143100│苯丙酮(苯基丙 -2-酮)│公┃┃││.00││斤┃┠─┼──────┼────┼───────────────────┼─┨┃││29152400│乙酸酐(醋酸酐)│公┃┃││.00││斤┃┠─┼──────┼────┼───────────────────┼─┨┃││29163400│苯乙酸│公┃┃││.10││斤┃┠─┼──────┼────┼───────────────────┼─┨┃││29224310│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公┃┃││.00││斤┃┠─┼──────┼────┼───────────────────┼─┨┃││29242990│N-乙酰邻氨基苯酸│公┃┃││.20││斤┃┠─┼──────┼────┼───────────────────┼─┨┃││29329100│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公┃┃││.00│脑)│斤┃┠─┼──────┼────┼───────────────────┼─┨┃││29329200│1-(1,3-苯并二-茂-5-基)丙烷-2-酮(即│公┃┃││.0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斤┃┠─┼──────┼────┼───────────────────┼─┨┃││29329400│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公┃┃││.00││斤┃┠─┼──────┼────┼───────────────────┼─┨┃││29329990│二氢黄樟素│公┃┃││.50││斤┃┠─┼──────┼────┼───────────────────┼─┨┃││29333210│哌啶(六氢吡啶)│公┃┃││.00││斤┃┠─┼──────┼────┼───────────────────┼─┨┃││29394100│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公┃┃││.10││斤┃┠─┼──────┼────┼───────────────────┼─┨┃││29394100│硫酸麻黄碱│公┃┃││.20││斤┃┠─┼──────┼────┼───────────────────┼─┨┃││29394100│消旋盐酸麻黄碱│公┃┃││.30││斤┃┠─┼──────┼────┼───────────────────┼─┨┃││29394100│草酸麻黄碱│公┃┃││.40││斤┃┠─┼──────┼────┼───────────────────┼─┨┃││29394200│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公┃┃││.10││斤┃┠─┼──────┼────┼───────────────────┼─┨┃││29394200│硫酸伪麻黄碱│公┃┃││.20││斤┃┠─┼──────┼────┼───────────────────┼─┨┃││29394900│盐酸甲基麻黄碱│公┃┃││.10││斤┃┠─┼──────┼────┼───────────────────┼─┨┃││29394900│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公┃┃││.20││斤┃┠─┼──────┼────┼───────────────────┼─┨┃││29394900│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公┃┃││.30││斤┃┠─┼──────┼────┼───────────────────┼─┨┃││1302199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公┃┃││.11││斤┃┠─┼──────┼────┼───────────────────┼─┨┃││1302199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公┃┃││.12││斤┃┠─┼──────┼────┼───────────────────┼─┨┃││13021990│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公┃┃││.91││斤┃┠─┼──────┼────┼───────────────────┼─┨┃││13021990│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公┃┃││.92││斤┃┠─┼──────┼────┼───────────────────┼─┨┃││13021990│其他麻黄浸膏粉│公┃┃││.93││斤┃┠─┼──────┼────┼───────────────────┼─┨┃││13021990│其他麻黄浸膏│公┃┃││.94││斤┃┠─┼──────┼────┼───────────────────┼─┨┃││12119039│药料用麻黄草粉│公┃┃││.10││斤┃┠─┼──────┼────┼───────────────────┼─┨┃││12119050│香料用麻黄草粉│公┃┃││.10││斤┃┠─┼──────┼────┼───────────────────┼─┨┃││12119099│其他用麻黄草粉│公┃┃││.10││斤┃┠─┼──────┼────┼───────────────────┼─┨┃││30044090│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公┃┃││.10│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斤┃┠─┼──────┼────┼───────────────────┼─┨┃││29329300│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公┃┃││.00│洋茉莉醛、天芥菜精)│斤┃┠─┼──────┼────┼───────────────────┼─┨┃││29396100│麦角新碱│公┃┃││.10││斤┃┠─┼──────┼────┼───────────────────┼─┨┃││29396200│麦角胺│公┃┃││.10││斤┃┠─┼──────┼────┼───────────────────┼─┨┃││29396300│麦角酸│公┃┃││.10││斤┃┠─┼──────┼────┼───────────────────┼─┨┃││33012990│黄樟油│公┃┃││.10││斤┃┠─┼──────┼────┼───────────────────┼─┨┃3 │消耗臭氧层物│29031910│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公┃┃│质│.10│洗剂除外)│斤┃┠─┼──────┼────┼───────────────────┼─┨┃││29031910│1,1,1- 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公┃┃││.90│清洗剂)│斤┃┠─┼──────┼────┼───────────────────┼─┨┃││29033090│溴甲烷(或甲基溴)│公┃┃││.30││斤┃┠─┼──────┼────┼───────────────────┼─┨┃││29034100│三氯氟甲烷(CFC-11)│公┃┃││.00││斤┃┠─┼──────┼────┼───────────────────┼─┨┃││29034200│二氯二氟甲烷(CFC-12)│公┃┃││.00││斤┃┠─┼──────┼────┼───────────────────┼─┨┃││29034300│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公┃┃││.10│113)│斤┃┠─┼──────┼────┼───────────────────┼─┨┃││29034400│二氯四氟乙烷(CFC-114)│公┃┃││.10││斤┃┠─┼──────┼────┼───────────────────┼─┨┃││29034400│氯五氟乙烷(CFC-115)│公┃┃││.90││斤┃┠─┼──────┼────┼───────────────────┼─┨┃││29034510│氯三氟甲烷(CFC-13)│公┃┃││.00││斤┃┠─┼──────┼────┼───────────────────┼─┨┃││29034600│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公┃┃││.10││斤┃┠─┼──────┼────┼───────────────────┼─┨┃││29034600│溴三氟甲烷(Halon-1301)│公┃┃││.20││斤┃┠─┼──────┼────┼───────────────────┼─┨┃││29034910│一氟二氯甲烷│公┃┃││.11││斤┃┠─┼──────┼────┼───────────────────┼─┨┃││29034910│二氟一氯甲烷│公┃┃││.12││斤┃┠─┼──────┼────┼───────────────────┼─┨┃││29034910│一氟一氯甲烷│公┃┃││.13││斤┃┠─┼──────┼────┼───────────────────┼─┨┃││29034910│一氟四氯乙烷│公┃┃││.14││斤┃┠─┼──────┼────┼───────────────────┼─┨┃││29034910│二氟三氯乙烷│公┃┃││.15││斤┃┠─┼──────┼────┼───────────────────┼─┨┃││29034910│1,1,1-三氟-2,2-二氯乙烷│公┃┃││.16││斤┃┠─┼──────┼────┼───────────────────┼─┨┃││29034910│1,1,1,2-四氟-2-氯乙烷│公┃┃││.17││斤┃┠─┼──────┼────┼───────────────────┼─┨┃││29034910│一氟三氯乙烷│公┃┃││.18││斤┃┠─┼──────┼────┼───────────────────┼─┨┃││29034910│二氟二氯乙烷│公┃┃││.19││斤┃┠─┼──────┼────┼───────────────────┼─┨┃││29034910│三氟一氯乙烷│公┃┃││.21││斤┃┠─┼──────┼────┼───────────────────┼─┨┃││29034910│一氟二氯乙烷│公┃┃││.22││斤┃┠─┼──────┼────┼───────────────────┼─┨┃││29034910│1-氟-1,1-二氯乙烷│公┃┃││.23││斤┃┠─┼──────┼────┼───────────────────┼─┨┃││29034910│二氟一氯乙烷│公┃┃││.24││斤┃┠─┼──────┼────┼───────────────────┼─┨┃││29034910│1,1-二氟-1-氯乙烷│公┃┃││.25││斤┃┠─┼──────┼────┼───────────────────┼─┨┃││29034910│一氟一氯乙烷│公┃┃││.26││斤┃┠─┼──────┼────┼───────────────────┼─┨┃││29034910│一氟六氯丙烷│公┃┃││.27││斤┃┠─┼──────┼────┼───────────────────┼─┨┃││29034910│二氟五氯丙烷│公┃┃││.28││斤┃┠─┼──────┼────┼───────────────────┼─┨┃││29034910│三氟四氯丙烷│公┃┃││.29││斤┃┠─┼──────┼────┼───────────────────┼─┨┃││29034910│四氟三氯丙烷│公┃┃││.31││斤┃┠─┼──────┼────┼───────────────────┼─┨┃││29034910│五氟二氯丙烷│公┃┃││.32││斤┃┠─┼──────┼────┼───────────────────┼─┨┃││29034910│1,1,1,2,2-五氟-3,3-二氯丙烷│公┃┃││.33││斤┃┠─┼──────┼────┼───────────────────┼─┨┃││29034910│1,1,2,2,3-五氟-1,3-二氯丙烷│公┃┃││.34││斤┃┠─┼──────┼────┼───────────────────┼─┨┃││29034910│六氟一氯丙烷│公┃┃││.35││斤┃┠─┼──────┼────┼───────────────────┼─┨┃││29034910│一氟五氯丙烷│公┃┃││.36││斤┃┠─┼──────┼────┼───────────────────┼─┨┃││29034910│二氟四氯丙烷│公┃┃││.37││斤┃┠─┼──────┼────┼───────────────────┼─┨┃││29034910│三氟三氯丙烷│公┃┃││.38││斤┃┠─┼──────┼────┼───────────────────┼─┨┃││29034910│四氟二氯丙烷│公┃┃││.39││斤┃┠─┼──────┼────┼───────────────────┼─┨┃││29034910│五氟一氯丙烷│公┃┃││.41││斤┃┠─┼──────┼────┼───────────────────┼─┨┃││29034910│一氟四氯丙烷│公┃┃││.42││斤┃┠─┼──────┼────┼───────────────────┼─┨┃││29034910│二氟三氯丙烷│公┃┃││.43││斤┃┠─┼──────┼────┼───────────────────┼─┨┃││29034910│三氟二氯丙烷│公┃┃││.44││斤┃┠─┼──────┼────┼───────────────────┼─┨┃││29034910│四氟一氯丙烷│公┃┃││.45││斤┃┠─┼──────┼────┼───────────────────┼─┨┃││29034910│一氟三氯丙烷│公┃┃││.46││斤┃┠─┼──────┼────┼───────────────────┼─┨┃││29034910│二氟二氯丙烷│公┃┃││.47││斤┃┠─┼──────┼────┼───────────────────┼─┨┃││29034910│三氟一氯丙烷│公┃┃││.48││斤┃┠─┼──────┼────┼───────────────────┼─┨┃││29034910│一氟二氯丙烷│公┃┃││.49││斤┃┠─┼──────┼────┼───────────────────┼─┨┃││29034910│二氟一氯丙烷│公┃┃││.51││斤┃┠─┼──────┼────┼───────────────────┼─┨┃││29034910│一氟一氯丙烷│公┃┃││.52││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附光盘)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日期:2011年1月规格:全一册 16开附光盘定价:¥280.00内容简介: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0年税则书新添加: 1、新税则2011年出口退税率全部内容; 2、包括2011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 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1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
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0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1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
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
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
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
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
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
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
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3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件4的税率计征税款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准确的英文翻译。
bg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机织的,因此应归入62章非针织的。要注意的是不能 归入6214。因为根据62章章注七,“正方型或近似正 方形的围巾及围巾样式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 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在本题中,边长为60厘米, 因此应作为手帕归类归入6213。棉花与涤纶的含量一 样,根据从后归类原则,归入6213.9090.
按商业习惯专列类、章、品目。
2、编码结构
• 6位编码----------8位、10位 • 如:鲜牛舌0206.2100
品目
一级 二级 子目 子目
所在章
在该章 中的次 序
在所属 品目中 的顺序 号
细分 一级 子目
• 没细分一级子目的5、6位为“0”
• “9”代表未列明货品(空序号保留增添新 品种)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
•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 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 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 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 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 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 货物编码的活动。
• (3)用排他条款详列式列举不归入的货名、不允许
采用的加工方式等。
限定货品范围
预警避免错误
• (4)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与传统 定义不完全相同)
• (5)改变货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货品范围 • (6)解释类、章、品目及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 • (7) 阐述货品归类规定
(三)归类总规则
• ---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 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第1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
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
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
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国家规范性文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
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来源:/fg/detail2031541.html。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一、进口关税调整(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1.降低“进口税则”中对苯二甲酸等143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2006年关税总水平为9.9%。
2.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2)。
3.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实行9%的单一进口税率。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维持不变。
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5%-40%的滑准税(见附件3),其中,加工贸易正在执行的手册在2006年办理内销手续的,适用上述税率。
4.调整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5个税目的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对其余20个非从价税税目仍按原税率执行(见附件4)。
(二)对格陵兰庸鲽鱼等264项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7)。
3.对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8)。
4.继续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部分商品执行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但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按最惠国税率执行(见附件9)。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
确定办法调整
【标 签】确定办法调整,计征所适用汇率,进出口环节税费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5-10-31
【实施时间】2005-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为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现将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的确定办法调整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
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本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
11月份海关所采用的计征汇率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汇率表(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7号--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7号--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47号)
为进一步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中监管方式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补充如下: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的公告
【标 签】税则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税则进出口货物,税则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62号
【发文日期】2010-09-20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海关总署陆续依据《税则》目录制定和发布了本国子目注释。
根据《税则》转换、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我署将已公告本国子目注释对照转换为2010年版,同时调整了部分《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实施。
该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5号、2005年第30
号、2006年第51号、2009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doc。
进出口税费征缴和计算—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3)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监管及征税的需要,又增加了第九位、第 十位附加码,称为《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书中还增加了出 口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计量单位、监管证理、功能及用途为设章原则。第84章,主要为非电器的机械器具和设备
③类次以及同一个类 的章次的排列原则 ④同一章内品目的排
列原则
1)存在物质属性差别时,依照先动物产品、再植物产品、再矿物产品,最后化 学工业及其相关产品的商品属性顺序 排列
2)存在加工关联时,依照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序次
1)存在加工关联的,依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逐次排列,先原材料,然后半成 品,最后制成品(如 39 章,44 章) 2)同种类商品通常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顺序排列。(第 1 章,第 4章) 3)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如8412)
《进出口税则》与《协调制度》区别
《进出口税则》与《协调制度》区别
税则号列
0
1
位数
1
2
含义
章号
0
1
2
1
0
0
3
4
5
6
7
8
顺序号
1级子目 2级子目 3级子目 4级子目
习题
课后练习题:
1、我国于( )年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并以( )为基础编 制我国的( )和( ) 。
基本架构
现行《进出口税则》构成与2017年 版《协调制度》构成基本相同,
一、基本架构: (一)类、章及分章标题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表
分类原则
海关商品归类
范围
4、协助进出口企业接受海关放 行后进行的归类核查、稽查,并 且协助企业制作核查、稽查反馈 报告,从而解决商品归类争议。
范围
5、因产品客观技术条件的变化, 协助企业将商品归类以及所适用的 税率通过行业协会向归类中心、海 关技术委会会以及协调制度委员会 等主管机关提出,已利于及时修订 税则,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社会化预归类是指由报关企业社会接受进出口货物 经营单位委托,按照《归类管理规定》,对其拟进 出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商 品预归类意见书》的活动。海关总署联合商务部及 报关协会于2007 年推出了这种预归类服务社会化模 式,同年在天津、青岛、宁波、厦门、南京、大连 、上海、广州、深圳、拱北、黄埔共 11 个关区进行 了试点。
5、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
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Ⅰ)的公告
四、商品归类管理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协调制度归类技术委员会
海关归类办公室
大连归类 分中心
(矿产及木制 品类)
天津归类 分中心
(生活用品类)
上海归类 分中心
(机电产品类)
直属海关
广州归类 分中心
案例一 视频投影仪伪报税号案
2000年7月,某跨国公司将其生产的视频投影仪(海 关税号8528 3010,税率35 - 30%)在境外进行技术改 造,取消投影仪的视频使用功能,之后,以数字投影 仪(海关税号8471 6090,税率15-10%)向海关申报进 口。而在海关放行后,恢复视频使用功能,然后以视 频投影仪在国内销售。2003年5月,中国海关发觉这 一情况后立案调查,根据归类总规则二第(一)项, 这种投影仪不应作为数字投影仪归84716090,而应以 视频投影仪的不完整品归入8528 3010;在这种情况下, 该跨国公司在进口前后所采取的产品取消与恢复功能 的措施,则表明其主观上属于伪报进口税号,具有偷 逃关税的故意,构成走私罪。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doc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情况一、概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其主要特点是完整、系统、通用及准确。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总量的98%以上的货物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分类的。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已是第四次修订的2002年新版本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到分为二十一类,97章,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
(一)商品名称与编码表的构成商品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是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二十一类,分布在97章。
商品编码栏居左,商品名称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
1.分类原则(1)协调制度遵循科学的原理和规则进行分类,多以分类标志作为依据。
类的设定:协调制度基本以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为类的划分依据,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产品归在第一类、第二类,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的产品,冶金工业产品、机电制造业产品分别在第十五类和第十六类等。
章的设定: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所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如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能相似) 类次及同类内章次多依照:动物商品→植物商品→矿物商品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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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列
7219.1310
商品名称
未经酸洗的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不锈钢卷材
税目结构
72.19
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卷材: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7219.1310
- - -未经酸洗的
7219.1320
- - -经酸洗的
4、内部材料:电介质采用氢氧化钾溶液。正极全部采用高纯电解二氧化锰、石墨粉等混合,打压成三个或四个环而组成。负极为锌粉与电解液经制备成膏状。隔膜为化学纤维无纺布,可卷绕成型并热粘合,耐碱。
5、密封槽:在负极端,线槽深而宽。
6、性能:适合大电流放电,放电量是普通锌锰电池的6-8倍,重量比相同规格的普通锌锰电池重。
典型图一:天然硅灰石
典型图二:硅灰石块
典型图三:硅灰石粉
典型图四:硅灰石的晶体结构
四
税则号列
2618.0010
商品名称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主要含锰的粒状熔渣(熔渣砂)
税目结构
26.18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熔渣砂)
26180010
- - -主要含锰
26180090
- -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2618.0010的商品是经矿热炉熔炼后块状熔渣,一般为深色块状固体,不溶于水。熔点在1100摄氏度以上。不含放射性杂物,含锰在23%以上。
1212.2042
----鲜的
1212.2049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1212.2041的干紫菜是以紫菜为原料,经日晒或烘干而成的淡干品。加工成形的干紫菜具有质嫩、无沙、脆爽、清香等特点,色泽为深褐色。制作干紫菜可采取日晒加工成散饼,但目前国内多采用紫菜自动加工机械,经严密漂洗、精选,一次性烘干加工而成。要求烤干机紫菜烘烤温度不高于80℃。
若进口的等离子装置已构成完整品基本特征,则应按整机归入相应税号。
十六、
税则号列
8708.9921
商品名称
大客车车架
税目结构
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号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税号87021091及87029010所列车辆用:
8708.9921
- - - -车架
8708.9929
- - - -其他
CTP版主要由版基和涂层(感光层或热敏反应层)组成,按版基可分为金属版材和聚酯版材,按涂层主要分为银盐扩散转移型、光聚合物型、热反应型版材等。
按版基分:1、金属版材,主要指铝版材为版基的CTP版,主要优点是耐印力高,适用范围广,具有更好的图文质量,特别适合于长版印刷。2、聚酯版材,主要指PET为版基的CTP版。
五、
税则号列
3701.3023
商品名称
CTP版(热敏计算机直接制版版材)
税目结构
37.01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论是否分装:
-其他硬片及软片,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 - -照像制版用:
3701.3021
- - - -激光照排片
三、
税则号列
2530.9091
商品名称
硅灰石
税目结构
25.30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矿产品:
- - -其他:
2530.9091
- - - -硅灰石
2530.9099
- - -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2530.9091的硅灰石是一种钙的偏硅酸盐矿物,其化学分子式为CaSiO3,(还有一种分子式为:Ca3(Si3O9)),理论化学成分是CaO 48.3%、SiO251.7%。硅灰石为三斜晶系,通常呈片状、放射状或纤维状集合体。可分为硅灰石块矿和硅灰石粉。硅灰石块矿为白色到灰白色,或为微带红色,粒度4-30cm,玻璃光泽到珍珠光泽,硬度4.5-5。硅灰石粉为白色粉末,通常白度85%以上。
本子目不包括普通锌锰电池(税号8506.1090)和可充电的蓄电池(税号8507)。
十三、
税则号列
8520.9010
商品名称
闪速存储器型
税目结构
85.20
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其他:
8520.9010
---闪速存储器型
8520.9090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8520.9010的闪速存储器型是指以闪速存储器作为存储部件的录音机,例如:具有录音功能,不具有无线电广播接受功能的MP3播放机。但不包括只具有播放功能的MP3播放机(税号8519)和具有无线电广播接收功能的MP3播放机(税号8527)。
八、
税则号列
7106.1021
商品名称
平均粒径小于10微米的片状银粉
税目结构
71.06
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银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片状粉末:
7106.1021
- - - -平均粒径小于10微米
7106.1029
- - -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7106.1021的产品属于超细银粉,产品外观呈灰白色,无金属光泽,在显微镜下可以观察到其形状呈片状。该产品主要用于电子工业,如制备导电浆料等。
商品描述
子目8708.9921的车架大多采用边梁式车架,或整体承载式车身骨架。采用边梁式车架的,车架由两根位于两边的纵梁和若干根横梁组成,用铆接法或焊接法将纵梁与横梁连接成坚固的刚性构架。在前后桥上面有较大弯曲度,可以保证汽车重心和底板都较低,即提高了行驶稳定性又方便了乘客上下车。承载式车身由于无车架,可降低整车质量,还可以使地板高度降低,方便上下车。典型图例参见下二图。
子目8708.9931的车架一般采用边梁式车架,由两根位于两边的纵梁和若干根横梁组成,用铆接法或焊接法将纵梁与横梁连接成坚固的刚性构架。两根纵梁一般平行布置。
典型大客车车架
典型大客车承载式车身骨架
十七、
税则号列
8708.9931
商品名称
非公路用自卸车车架
税目结构
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号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税号87041030及87041090所列车辆用:
8708.9931
- - - -车架
8708.9939
- - - -其他
商品描述
8506.1090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8506.1010的碱性锌锰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的特性指标如下:
1、商标标识:产品商标上型号以字母L为首,如LR14、LR6、LR03等。
2、外壳材料:采用镀镍钢壳,不参与电极反应。
3、结构:锌粉为负极,位于电池内心,由铜针引出到底部。钢壳内为正极二氧化锰环,因此钢壳为正极引出端,称为反极结构。
典型原理如下图所示:
十四、
税则号列
8529.9042
商品名称
非特种用途的取像模块
税目结构
85.29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
-其他
---电视摄像机、镜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用:
8529.9041
----特种用途的
8529.9042
----非特种用途的取像模块
按涂层分:1、银盐扩散转移型,其涂层为银盐感光材料,成像特点是在冲洗剂核心层通过减少银的数量而形成阳图银像。2、光聚合物型,其成像过程为:光聚合物层的曝光部位在激光作用下发生交联聚合反应,不溶于显影剂中,并形成图文印刷部位。未曝光部位被显影剂冲掉,形成非图文部位。3、热反应型,其高分子热敏交联涂层不对光敏感,只对热敏感,而且只有当激光对涂层加热至涂层发生交联反应时,影像才生成。
8529.9049
----非特种用途的其他零件
商品描述
子目8525.9042的非特种用途的取像模块由光学镜头、CMOS/CCD图像传感器及初级信号处理电路(如A/D转换器)构成,不包括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
如所进口的取像模块带有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则应归入8525.30项下。
十五、
税则号列
附件
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
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一、
税则号列
1212.2041
商品名称
干紫菜
税目结构
12.12
鲜、冷、冻或干的刺槐豆、海草及其他藻类、甜菜及甘蔗、不论是否碾磨;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包括未焙制的菊苣根):
---紫菜:
1212.2041
----干的
商品描述
子目7219.1310的产品已经热轧,但未进行酸洗、退火等表面处理,表面沾附有氧化铁皮。直接目测为黑色。
本注释的商品描述同样适用于子目7219.1410。
十、
税则号列
7219.1320
商品名称
经酸洗的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不锈钢卷材
税目结构
72.19
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二、
税则号列
2106.9091
商品名称
调味紫菜
税目结构
21.06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
---其他:
2106.9091
----调味紫菜
2106.9099
----其他
商品描述
子目2106.9091的调味紫菜由紫菜经烘烤成干紫菜后,加入或者不加入调味料,再经过130-150℃温度的烤紫菜机二次烘烤而成。调味紫菜可作为菜肴或休闲食品,泛绿色光泽,可直接食用。
上述模块应具有变流功能,能够对电网的功率、电流、频率和相位等参数进行精确的控制和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