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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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源头管控、共治共享原则,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用途和结构,分为I、II、III 类。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压力等级,分为低压锅炉压力容器、中压锅炉压力容器、高压锅炉压力容器。

第七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与进口第八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进口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九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工艺流程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合理选择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鉴定、登记并颁发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进口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并提供相关的检验证明和技术文件。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按照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完好性。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使用、维修、检验、监察、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应依法经过登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严禁超压和过度使用。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和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明显破损;(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内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压力是否正常;(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是否合格;(六)锅炉压力容器的交通通道是否畅通;(七)锅炉压力容器的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控和维护。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除尘处理,确保燃烧过程中没有大量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无菌状态。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严禁乱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锅炉压力容器周围堆放杂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是指:一、锅炉:电站锅炉、各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

二、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1.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 压缩空气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公司、分厂、车间三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为装备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公司特点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锅炉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3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3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必须使用优质的材料和可靠的制造工艺。

2.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测、泄漏测试、结构强度检验等。

3.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安装有安全附件,例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完善的安全控制系统,能够自动监测和调节压力、温度等参数,并及时报警和停机。

5. 在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压力和温度在安全范围内,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6.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漏磁、超声波和射线检测,以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缺陷和磨损。

7.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8.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以上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稍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使用和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对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1.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使用寿命范围内维护和保养。

2.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和监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3. 进行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维修和拆除时,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

4.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操作、监测和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5. 进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引言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范产品生产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检测、维修含有压力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3.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是对本规定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4.生产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前必须进行申报审批。

生产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生产。

5.销售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销售单位必须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在销售前必须进行申报审批。

销售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资料,并保证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6.使用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法的使用许可证,在使用前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测和验收,检验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定的合法检验机构。

同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检验标准7.1.外观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表面应无损伤、皮肤、气孔、裂纹等缺陷,且整个表面不得存在任何可见的不均匀变化或蚀坑、毛刺等。

7.2.焊缝检验焊缝完好,无肉眼可见的裂纹、未焊透和未接合部分,焊接位移和变形应不大于规定值。

7.3.气密性检验按规定压力施加于锅炉压力容器内,观察压力表上指示的压力变化情况,保持稳定10分钟后,压力变化量不得超过规定值。

7.4.强度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的强度试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每个锅炉压力容器试验应进行至少一次。

8.罚则与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依法追究责任,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9.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在本规定实施前的事件,参照当时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有。

结论本规定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是指在工业生产、科研实验、生活服务等领域中使用的产生蒸汽、储存或运输气体和液体介质的特种设备。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第二章设备的选择、采购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选择应当根据使用场所、工艺要求和安全要求进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未有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专家技术意见和国际先进规范进行选择。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使用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场所,应当具备适宜的设备基础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维修和保养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第十一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专业的维修机构进行,并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必须详细、真实,并保留备查。

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并定期进行抽查和督促整改。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 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

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启用1、经过确认和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启用前,应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

2、锅炉、压力容器在数字化平台每台必须建立档案。

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记录、变更。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如需变动须经公司领导、技术部门以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及相关等效工作。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其合同由设备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相关定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专人组织更新相关信息。

3、无损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已取得检验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申请单位将计划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检验。

①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②内部检验按照定检报告要求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③两次内部检验间隔期内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国质检锅[2001]148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6日国质检锅〔20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 制度大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 制度大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制度大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第五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设备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施工、监造和验收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验收和备案,并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设备基本情况、安全技术特性和日常检测记录等信息及时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检验和试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检测结果。

第三章设备运行控制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正确操作、使用设备,严禁非法改变设备结构、性能和参数。

第十一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的隐患和缺陷。

第十二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备的操作状态、维护情况和异常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设备维护保养第十三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第三条订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时,必须是行政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不允许向未经批准的制造单位订货,凡订到不合乎上述要求的设备,使用单位有权不允许安装,除设备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无权订购锅炉和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凡自行订购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在交货验收时,必须按照“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要求,附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条工程施工及验收1、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省、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受压元件修理、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安装、修理技术方案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开工告知书。

2、锅炉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质量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设备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使用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共同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必须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参加,竣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4、各类锅炉应安装相应的软水设施,同时要求安装消烟除尘设施,排放口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安全附件第六条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与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化学监督管理标准及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化学监督管理标准及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化学监督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华盛热电厂化学监督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华盛热电厂的化学监督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水利电力部SD246-88号《化学监督制度》。

SD-135-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原则》。

SD-223-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原则》。

3、职责:3.1厂化学监督总负责人为生产付厂长(或总工程师).3.2厂内的化学监督分为三级管理即厂部(职能部门为生产技术部)、分场、班组。

3.3厂部为全厂化学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3.3.1掌握国家、部、局有关化学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试验方法等,并将其贯彻部(室)。

3.3.2监督和考核化学分场、班组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指导其工作。

3.3.3定期总结本厂化学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上报厂部领导。

3.4分场为班组化学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3.4.1掌握国家、部、局有关化学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试验方法等,并将其贯彻到各班组。

3.4.2监督和考核各班组化学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指导其工作。

3.4.3定期总结分场化学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生技部。

3.5班组为化学监督工作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3.5.1掌握国家、部、局有关化学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试验方法等,并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3.5.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分场。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原则:化学监督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水、汽、油、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淀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4.2要求:发电设备在安装、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质量和防腐蚀监督及测试方法等,必须执照部颁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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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3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5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6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7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有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8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9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10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11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12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

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13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14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15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16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17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18条《制造许可证》有效其为4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19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20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21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22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23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21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25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26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27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28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29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0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附则第31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32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33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4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35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 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 级许可证。

4.球体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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