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和灌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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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钻孔和灌浆
说明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左右岸非溢流坝、溢流坝段、进水口、放空底孔及隧洞等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内容包括:
⑴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⑵ 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和化学灌浆。
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
承包人的责任
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
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⑵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并通过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
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
行钻孔和灌浆时,应条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钻孔布置、钻灌参数和钻灌程序时,应将修改的钻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审批。
主要提交件
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⑴ 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⑵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⑶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⑷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
⑸灌浆试验大纲;
⑹钻孔和灌浆的施工人员配备;
⑺施工进度计划等。
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⑴ 钻孔和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
⑵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⑶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⑷ 本章第、、和条的质量检查记录;
⑸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⑴ 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⑵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⑶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⑷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⑸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⑴《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
(2)《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 92;
⑶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⑷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 2001;
⑸《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试行)SL264-2001;
⑹《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 92;
⑺《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 89。
材料
说明
承包人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采购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等,均应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水泥
⑴ 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回填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用于帷幕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
⑵帷幕灌浆的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卩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不小于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卩n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细水泥或超细水泥等特种水泥,承包人不得拒绝,其引起的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⑶ 灌浆用的水泥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的水泥。水泥不应存放过久,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应使用。
水
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89第条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C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中掺入砂、黏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DL/T5148—2001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DL/T5148—2001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外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
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设备
钻孔设备
⑴承包人在地下洞室及其它封闭区域中使用气动钻孔设备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
尘装置,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
⑵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帷幕灌浆的钻孔宜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固结灌浆可采用适宜的钻机和钻头钻进。
⑶ 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形观测孔以及声波测试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使用碾砂钻头。
⑷ 使用钻头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⑸ 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灌浆设备
⑴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⑵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⑶ 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⑷ 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卸除。
⑸ 灌浆压力大于3MP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1)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2)耐蚀灌浆阀门;
3)钢丝编织胶管;
4)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倍;
5)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⑹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
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要掺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设备。
⑺ 化学灌浆时,应采用监理人批准的化灌专用制浆机和灌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