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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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和《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的通知

(2002年8月15日广发影字[2002]838号)

为提高我国电影院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结合我国电影院发展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了《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和《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影放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电影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影院星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

电影院星级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进行。

第三条星级的高低表示该电影院在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及服务项目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依次划分电影院的等级,五星为最高级。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电影院星级评定的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四、五星级电影院的评定及三星级电影院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可设立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电影院的评定,三星级电影院的初评及四、五星级电影院的初审、推荐工作。

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

第五条申请星级电影院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影院或从事经营放映电影业务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礼堂等放映单位;

二、具有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三、电影院(包括多厅影院的所有厅)必须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还音设备和《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规定的条件;

四、营业放映电影三个月以上。

第六条申报一、二星级电影院,应当向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影院星级申请报告》。

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和定级。符合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申报三星级电影院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需将相关材料和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星级证书》,授予《星级标志》。

第七条申报四、五星级电影院,应填写《星级电影院申请报告》,经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初审后,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初审时限为30日。

第八条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收到有关材料后,根据《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评定决定。

第九条一院多厅的电影院,各厅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有超过75%以上数量的影厅达到所申请的星级标准,其余影厅允许降低一个星级标准,才能评为该影院所申请的总体星级。

第十条对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的评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通知30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复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应自收到复审申请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已评定为星级的电影院,扩建、改建后须按本办法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星级电影院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总局和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年检结束后,由年检部门写出审核报告。达到原星级标准的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电影院应限期整改,并由年检部门重新复核,复核通过的按程序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

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星级资格,并收回《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第十四条星级电影院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或观众对电影院观映条件、放映质量、服务水平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撤销星级资格的决定。凡被取消星级的电影院,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电影院在申评星级电影院时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已评定的影院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评星级电影院。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检测组、专家组的人员在电影院星级评定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星级标志》、《星级证书》和申报电影院星级的各种表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星级标志》应置于电影院的显著位置,并按规定悬挂。

星级电影院可以将《星级标志》印制在本影院的宣传品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前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达的执行国标委计划(〔2002〕41号)的文件(广技监字〔2002〕73号),《星级影院评定标准》列为国家标准。

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国际标准,且标准中涉及到建筑设计、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服务质量等多学科、多方面的问题,为慎重起见,考虑先制定本要求,经一段时间试行、修改后,再定为国家标准。

中国电影科研所接到任务通知后,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有关专家编写了《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本要求编制中参考了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在视听技术环境和服务质量方面对电影院进行了规范。

对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引用标准中的其他条款,只要与本要求中的相关条款不相冲突,均可视为有效或被引用。

本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要求起草小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工作组;

本要求为首次试行发布。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电影院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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