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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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篇一:合同解释顺序
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篇三: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
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
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篇四: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

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
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

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

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

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

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
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

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

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双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没有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

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行为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成为合同组成部
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由谁对合同组成文件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

在没有特别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

那么,合同双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其效力如何?
首先: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即使合同专用条款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解决。

三是: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篇五:合同解释顺序
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此优先顺序
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篇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篇七: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
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八:合同解释顺序
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XX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
(二)承包范围
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XX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XX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四)质量标准
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万元)
(六)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1年。

(七)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

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简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3)合同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竣工日期为XX年10月15日不妥,应调整为XX年10月9日。

②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③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

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④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⑤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

预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预先付给乙方购置材料、设备及工程前期准备等工程借款,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故此,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

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处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

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

一般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合同条款;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⑨其他文件。

一般来讲,各个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发生冲突时,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从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双方友好协商;②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③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篇九: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3示范文本》中《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可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保持一致。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
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在工程实践中,当发现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通常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应按合同条件中的规定确定,即排在前面的合同文件比排在后面的更具有权威性。

因此,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合同文件最好按其优先顺序排列。

篇十: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

大家共勉。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
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

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那种认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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